[医药卫生]解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秦玉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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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3月1日起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取代已暂行9年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相对于之前的暂行规定,规定结合9年来我国医改的形势和医院药事管理的发展,作出了相当大的修改。,规定与被废止的暂行规定相比较有哪些重要改变?,药师在新医改中如何发挥专业技术特长?药学人才梯队建设如何落实?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哪些具体要求?怎样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工作?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有何要求?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基本标准如何落实?,医疗机构药事
2、管理的含义,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与暂行规定比增加了“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内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中心工作: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变化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被更名,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改变名称:“药事管理委员会”更名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3、 and Therapeutics Committee,PATC),在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均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但在执行中发现,药事委员会实际上只起到决定进药的作用,只有需要审核进新药的时候才开会。药事管理委员会承担监督与指导临床安全用药和药物正确使用的职能,已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为此,规定中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更名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突出了委员会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1 改后名称更贴近实际,并与国际接轨2 其实两者的组织结构、性质、定位、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都基本相
4、同,但“药事管理委员会”名称不能充分体现其专业技术性质,容易使人们觉得是单纯的管理性质的委员会,改称“PATC”更能体现委员会的技术性兼有管理性的特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PATC”更突出了:(1)技术性:委员会要充分关注药品的临床合理应用,技术范围或指南,实施用药干预,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2)管理性:制定、改善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维护用药的公平性与及时性(3)咨询性:技术咨询、政策咨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规定指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除了具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外,还应积极推动与药物治疗紧密相关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5、的实施,监督、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指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物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变化二:医院负责人要承担用药管理责任,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会员”新规定与原来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相比,重要的改进之一就是规定在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章节,多处强调了医疗机构对临床合理用药的责任,说明卫生部已将合理用药提升到医疗机构面,其领导者是第一责任人,而不仅只是医师和药师的职责,今后
6、将与医疗机构的综合评估结合在一起。,规定中第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第十九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规定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
7、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些都属于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变化三:综合医院药学部门有了基本标准,第十一条 三级综合医院成立药学部 随着医学学科的细分和医疗机构的壮大,临床科室越分越细成了必然的趋势。药剂科几乎成了医院中最大的一个科室,并承担了药物制剂调配、处方审核、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临床药学教育研究等多项任务。,为此,规定要求,三级
8、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如:临床药学科、药品调剂科、药品供应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质量监控室、制剂科和药学部办公室等。目前多数三级医院药学技术力量尚不是很强,药学部不宜成立过多二级科室,一般可按照职能成立临床药学科(室)和药剂科。药剂科下设置药品调剂室、药物制剂室、药品质量控制室和药品库等,专人负责,便于管理,能够保证医院用药的有序进行。,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药学部门是专业技术科室,不是行政职能科室,如果不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承担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任,不利
9、于药学部门职能和药师作用的发挥。,药学部门负责人: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变化四 临床用药须由药学部门采购管理,2010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的“眼药门”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进货渠道问题,三级甲等医院居然出现了假药,引发了病人因眼内注射假冒阿伐斯汀而出现不适症状的群体性用药事件。同时也引起了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药途径的重
10、视。,规定明确了对医疗机构购药途径的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除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采购、调剂活动。有的药品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但患者治疗又确实需要的,临床科室可提出申请,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或者请患者购买药品。患者自己购买的药品,一般不得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特殊情况下需征得临床医师和药师的同意才允许使用。任何临床科室不能在科室或门诊诊室内代购代销药品。,这种严格的规定完全是为了患者的合理安全用药。因患者缺乏医学和药学专业知识,无法确认是否真需要使用该药品,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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