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培训(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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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基础业务知识(出口业务),南京银行国际部,国际结算基础业务知识(出口业务),一、概况二、汇入汇款业务三、信用证业务四、托收业务五、出口业务操作,概况,概况,国际结算是办理国际间清偿债权和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是以货币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和事务性的交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例如,进出口贸易、资本和利润的转移、劳务的合作、政府间的外交活动、民间的经济贸易或文化往来、私人旅行等等都会产生债权和债务的清偿问题。国际结算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支付手段、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概况,国际结算按结算内容可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1、国际贸易结算 我们通常把对外贸易所发生
2、的债权债务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包括进口结算和出口结算,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汇款等方式。2、国际非贸易结算 除国际贸易结算之外的各种发生在国际间的结算,如投资、利润汇回、侨民汇款、文化交流(如自费出国留学、到国外办文化展览等)、科技协作、旅游收支、赠送、外交使馆经费结算等,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是国际汇兑,包括汇款(汇入和汇出)、买汇(旅游支票、旅行信用卡、信用卡、外币兑换)、售汇、光票、托收以及外币存款业务。,汇入汇款业务,汇入汇款业务,定义:境外汇款人将款项从国外汇至我行,由我行解付给国内客户的业务。办理程序:客户应在我行开立帐户,然后将帐号、户名和开
3、户行名称、地址、SWIFT CODE(NJCBCNBN)告诉国外汇款人即可。我行可提供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欧元、瑞士法郎、加元汇款路径。,举例:有一公司客户(ABC公司)想将美元款项从国外汇至我行,他在我行的帐号假设是667788,请问给客户应提供怎样的汇款路径:中间行:PNBPUS3NNYC 或 CHASUS33XXX 或IRVTUS3NXXX 收款行:NJCBCNBN 受益人:ABC公司 帐号:667788 各币种汇款路径见附件二,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业务,(一)信用证的定义,根据目前国际上处理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
4、不论其名称或措辞如何,意指一项约定,是银行(开证行)遵循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书面支付承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付款的作用.同时,开证行的保证付款是有条件的,即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的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信用证业务,(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1、信用证有
5、如下的特点,(1)开证行(保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开证行(保兑行)不管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是否能够偿付他,都必须付款给受益人或被指定银行。即在信用证项下,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主的文件 信用证是独立于与其有关的合同之外的合同。它虽然是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同时也与合同条款一致,但是它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在出现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时候,有关各方不能援引贸易合同条款作为为自己辩护的依据。(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承兑之
6、责。倘若开证人(进口商)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开证申请人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向受益人交涉或索赔,与开证行无关。,信用证业务,(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1、信用证有如下的特点,(4)银行对信用证项下不能控制的一切事故免责开证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存在与否,对于当事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银行对于由于任何电文,信函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电讯在传递中发生的延误,
7、残缺,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专门性术语的解释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不负责;银行保留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银行对于天灾、暴动、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信用证业务,(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2、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转递行、付款行、代付行、议付行、保兑行、偿付行、承兑行、转让行、转让人、受让人(黑体字为基本当事人),信用证业务,(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3、信用证作用,(1)对进口商的作用付款后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期,保证装船
8、前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开证时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只交部分押金,待单据到达后才赎单付清差额(2)对出口商的作用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可凭单据保证取得货款在进口国实行进口管制和外汇管理的情况下,只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都可不受影响地装货收款装船前,可以用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之后可凭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做押汇等以取得货款,信用证业务,(二)信用证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4.信用证应用的局限性,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这一特点为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单据欺诈提供了方面,进口商付出巨额资金买到的可能只是一些价值很低的
9、货物或仅仅是一堆单据.出口商逃之夭夭,进口商索赔很难成功。另一方面,在出口商发运货物后,一旦出现市场不景气,价格下跌,商品滞销的情况,开证申请人会想方设法寻找不符点,以达到压价或拒付货款的目的.另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遗失或开证行本身可能倒闭等都对出口商的安全收款产生了风险。,信用证业务,(三)信用证的分类,1、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该证而不需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效期内,除非得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保兑行(如有)的同意,不得撤销和修改信用证2、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
10、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来说,就有了双重保障.不保兑信用证是没有加具保兑,单纯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信用证.,信用证业务,(三)信用证的分类,3、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1)即期付款信用证指信用证内规定适用于即期付款。(2)议付信用证:开证行付款承诺延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议付行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权利。(3)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11、的信用证。(4)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便承担延期付款责任。(5)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在开证前获得信用证开证行,同出口商订立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结算的销售合同,同时开立以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信用证业务,(三)信用证的分类,4、转让信用证:主要是中间商用来做转手买卖的.中间商先要求买方通过买方的往来银行开出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接到来证后随即通过他自己的往来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将该证的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方即真正的供货方.货物的单价,信用证的总金额,信用证上规定的装期和效期可变动,其他内容不得变动.中间商成了该可转让
12、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真正的供货商成了该证的第二受益人.待议付时,中间商再自制发票,汇票,换出真正供货商的发票,汇票.发票,汇票金额前者大,后者小,两者差价即属中间商的收益。5、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为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等。是银行保函的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信用证业务,(四)国际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贸易价格术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以及划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线。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
13、责任广,支付的费用多,负担的风险大,则商品的售价就高;反之,则商品的售价较低。,信用证业务,(四)国际贸易价格术语,2、价格术语惯例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价格术语惯例是国际商会1999年出版的INCOTERMS 2000即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INCOTERMS 2000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其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三种价格术语:离岸价(FOB)、到岸价(CIF)、
14、成本加运费价(C&F或CRF),托收业务,托收业务,(一)托收的定义,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签发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仅次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二)托收的分类,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1)金融单据的托收,(2)仅有商业发票但不包括运输单据的托收,(3)其他债务凭证的托收光票托收主要使用在国际贸易的小额交易、部分预付货款、分期支付货款和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非贸易结算及私人托收业务中。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是指有货运单据在内
15、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可以是带有金融单据(汇票)的托收,也可以是不带有金融单据(汇票)的托收,即以发票代替汇票,与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提交给银行,以避免印花税。按交付的单据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托收业务,(三)托收的特点,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出口商和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代理关系。无论是托收银行还是代收银行,在跟单托收方式上,只对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性、收汇的及时性负道义上的责任,至于进口商能否按规定的交单条件付款赎单,则完全取决其付款的能力和付款的愿望,银行并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这
16、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更大一些。跟单托收是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相关单据并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是商人间的信用,银行并不介入。出口方委托的银行-托收行,承办的是对外托收业务,称为OC业务(OUTWARD COLLECTION的缩写),汉语为“对外托收”;受托收行委托的国外银行-代收行,承办的是对内代收业务,称为IC业务(INWARD COLLECTION的缩写),汉语为“对内代收”。两家银行的作用仅此而已。至于货款能否收妥,合适收妥,收多收少,两家银行概不负责也不能负责。跟单
17、托收方式属于一种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结算的中介作用,托收缺乏第三者对买卖之间交货和付款作出可靠的信用保证。,托收业务,(四)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一般而言,托收行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托收银行委托代为收款的的国外银行。一般而言,代收行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4、付款人(DRAWEE)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向之提供
18、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的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和债务人无往来关系,代收行也可主动或根据付款人的要求,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出口商的义务是: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进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运货物;必须向进口商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种类和单据内容。进口商的义务是:在出口商向他提交了足以证明出口商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单据时,按合同规定付
19、款。如有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负责赔偿。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托收申请书实质上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必须履行的责任有以下几点:,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A.交单方式。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是否可以分批付款,分批赎票;远期汇票提前付款可否给予进口商回扣或利息;逾期付款应否追加利息等。B.银行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和出口商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根据银行惯例,如果在托收委托书仅规定须由进口商负担费用,而进口
20、商拒付费用时,则代收行可以将自己应收的费用从应汇给托收行的货款中扣除。如果托收委托书明确规定不准豁免该项费用,则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对因此而产生的付款延迟或额外开支不负责任。C.拒付时是否需作拒绝证书。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需否作成拒绝证书给予明确指示。根据银行惯例,在委托人没有指示必须作成拒绝证书时,银行没有义务在拒付时作拒绝证书。,(1)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它主要包括:,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D.拒付后货物处理的方式。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出口商能在进口当地找到买主就地将货物售出;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地有可靠的代理人,他可以在汇票上记载预备付款人
21、以应急;如果没有前述的两种可能性时,委托人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指示银行,如发生拒付,在货物到达进口地后立即办理货物的提货、存仓和保险。E.选定国外的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明确指示通过国外的某一代收行办理收款,如托收行与该代收行开有帐户,则可按委托人指示办理;否则,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托收行自行选择一家代收行。,(1)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它主要包括:,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及时指示。当银行将发生的一些意外情况通知委托人时,委托人必须及时指示,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负责。(3)负担费用。委托人不但要向托收行支付手续费,而且应负担托收行为执行委托指示而支出的各种
22、费用;即使托收行没有收到货款,委托人也必须支付这些费用。即使托收委托书中规定国外代收行的费用须由进口商负担并不豁免,在进口商拒付货款时,国外代收行的费用也必须有委托人负担。,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4)托收行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后,它的责任主要有:A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它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因此对于托收行来说,它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它打印的“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必须与委托人的申请书中的指示严格相符。如果对委托人的有些要求无法执行,应向委托人解释,由他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以后再办理托收。B对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合不负责任。托收行没有审
23、核单据内容的义务。托收行只需将收到的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申请书中所列情况核对,如发现单据遗漏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补交。在具体业务中,托收行一般会对委托人交来的主要单据进行重点核对,但这完全是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应尽的责任。银行(包括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等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应与办理信用证业务一样,须善意和谨慎行事,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C担过失的责任。银行在受理托收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因此银行必须善意和谨慎地行事,凡因未按照申请书的指示而产生的后果银行应对其过失负责。,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托收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1)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须严格按
24、照作为代理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办事。因此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前述代收行的责任大致相同,并负有一些特殊责任:,A.保管好单据。托收就是通过银行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未付款时,绝对不能把单据交给进口商。此外,在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银行,并且在通知中申明保管单据听候托收行的指示。一般在发出这种通知后,如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收到托收银行的进一步指示时,应发电催复。B.无义务对托收项下的货物采取任何行动。按照银行的习惯做法,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任何行动义务。但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货物,不管有没有指示,如果银行采取
25、了提货、存仓、保险等行动,则该银行必须将这些行动通知托收行。银行对于货物采取保护行动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应由委托人负责。C.托收情况的通知。按照银行的习惯做法,代收银行应根据下列规则,通知托收情况。,托收业务,(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托收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2)代收银行发给托收银行的所有通知或报道中必须列有合适的说明,其中必须列名托收银行的托收委托书编号。(3)如无明确的指示,代收行必须用最快的邮件,将托收情况的通知,包括付款通知、承兑通知、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等,寄给托收行;如果代收行认为事情紧急,也可以用更快的通知方法,如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等,费用由委托人负担。(4)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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