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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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2月31日,讲解提纲:一、煤矿地质
2、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十、附则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总计8章77条),出台背景:1、时间因素:上次的规程出台距今已经30年了;2、煤矿经济类型多样化:企业经济类型的变化给煤矿 单一的投资模式、经济效益 需求发生变化,使得规程不 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3、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矿
3、采掘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原规程不能适应技术的要求,如 高产高效大采高综放工作面。神东集团采用郑煤机生产的7m 高大支架,使得工作面单产超过万吨。绿色开采,自动化开采,无人开采都对煤矿地质条件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1)原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1986)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2)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3)本规
4、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规范规定的更新替代,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突出等等;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6、安全问题 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环境,这一切都与煤矿地质条件密切相关,需要煤矿地质工作超前实施或紧密相随。如华北煤矿山的水、瓦斯、地应力;南方煤
5、矿山的水、瓦斯、地质灾害;西北煤炭自燃问题等等。,制定目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处理灾害,预防事故。,内容: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原规程第3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支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原则: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
6、全”的原则。原规程第4条 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主要任务: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新增)。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4、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
7、/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所以在本次修订中讲矿井地质规程名称修改为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煤矿”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第一章
8、 总则(增加3条):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修订内容:第二章 第一条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原为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井工开采:1、5类变4类(指按照矿井地质条件分5
9、大类矿井当构造复杂程度和稳层稳定程度均为类时,称之为五类矿井,变更为煤矿地质类型为四大类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2、增加瓦斯类型;3、增加水文地质类型4、修订了煤层倾角指标5、明确了特殊地质因素6、注记中明确了划分依据,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表(规定2013),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规程1984),露天开采(新增):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露天煤矿地质规程(1983)有单项分类,缺乏综合分类)。,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划分表(规定2013),新增条款:第十
10、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另外,本次修订将规程中 第7条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依据细分为2个条款第十一条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第十二条 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但是内容未做变更。,1、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主要包括:a)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b)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
11、、向斜或背斜;c)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2、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主要包括:a)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b)简单的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本条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2002)删除了第3项,即:c)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和背斜;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第十一条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 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3、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
12、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主要包括:a)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b)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c)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4、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主要包括:a)紧密褶皱、断层密集;b)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c)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第十二条 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1、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2、较稳定煤
13、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 复杂;有2个煤类。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 及煤质变化不大。,(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3、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主要包括:a)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b)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c)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4、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与
14、原规程相同),(1)煤层可采性指数 Km 计算方法:,(2)煤厚变异系数计算方法:,修订条款: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 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原规程第10条 矿井地质条件的类别应在新井投产810年内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矿井地质报告时评定一次。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需经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煤矿地质基础资料(此部分属于煤矿主要资料,在规程第五章 第34-43条基础上修编而成)第十六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原规程第41条之简化):(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
15、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第十七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原规程第36、41条之修订)(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
16、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原规程第35条之充实):(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第十九条(原规程第34条之修订)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
17、则。原规程第34条 矿井地质记录薄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上井后两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第二十条(原规程第35条之补充与完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原规程第35条 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一、矿井地质记录薄;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三、钻孔柱状图;四、钻孔成果卡片和台账;五、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六、储量动态台账。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有条件的矿区,可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
18、,开展电子计算机检索业务。,修订内容:此部分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属于原规程中 第四章 矿井地质勘探 第22-33条,将原来的“矿井地质勘探(包括矿井资源勘探、矿井补充勘探、生产勘探、矿井工程勘探四类)”不再细分,统称为“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本章实质上是借鉴了煤、泥炭勘查地质规范(2002)并与生产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地质问题相结合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删除了原规程第32条中的“钻孔基本线距表”和“极限布孔密度表”。以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质勘探”的原则。,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钻孔布孔基本线距表(规程第32条),被删除的工程布置参照表:,极限布孔密度表(规
19、程第32条),几个章节的解析:第二十一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2000-2006 年发生 的 61 起特大水害事故中,按水害类型划分,其发生数量及死亡人数 分别占总事故及总死亡人数的比例为:属老空(窑)透水 48 起,死 亡 929 人,占 78.7%和 77.7%;属岩溶裂隙水害 9 起,死亡 185 人,占 14.8%和 15.5%;属地表水害 4 起,死亡 81 人,占 6.5%和 6.8%(表 2-1)。由此
20、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煤矿水害事故透水水源主要是老空(窑)因此防范老空(窑)水仍然是当前最重要的防治水任务。,数据资料:,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第二十八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
21、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原规程为3-6个月提交。,本章为新增内容 尽管前面第三章“矿井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章中第23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提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因素和勘查任务,但新增这一章内容突显了对于煤矿致灾因素的调查研究以及防治的重要性。,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新增),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
22、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
23、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第三十二条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第三十三条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第三十四条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
24、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第三十五条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第三十六条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第三十七条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
25、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第三十八条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本章为原规程 第三章“矿井地质观测”和第五章“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综合之后的修订。包括“地质观测、资料编录、综合分析、地质预报”4节内容。其中 地质预报 属于新增一节内容。,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第三十九条 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对地质观测的基本要求:(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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