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桥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4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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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2、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3、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4、联方:,(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三章 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5、(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2,(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
6、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六)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七)书面协议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八)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
7、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九)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十一)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3,(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承担配合工作。就关联交易事
9、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10、。第十六条 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4,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拟延长该交易或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管控公司的关联交易。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基本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
11、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四)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五)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六)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
12、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5,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五)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13、(六)对于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置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七)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总
14、经理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低于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及董事会批准后,应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15、外)金额少于人民币三百万元(不含三百万元),且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不含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6,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含三百万元,不含三千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含百分之零点五,不含百分之五)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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