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控科技: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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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五章 董事会.19,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第七章 监事会.29,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7,第十二章 附则.38,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20301000001545。公司于 2010年 12 月9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证 监 许可2010179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并于2010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名称: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uzhou Combustion Control Tech
3、nology Co.,Ltd,第五条第六条,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邮编:22100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82.3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当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4、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造、销售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产品;聚厚德博学之人,创世界高精品牌;为用户提供先进的设备、工程管理及技术服务;使协议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5、:燃烧及控制、锅炉、节能、环保、钢结构、新能源等设备和工程的设计、制造、成套、销售、安装、调试、运行及管理、咨询服务;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
6、数为8000万股,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认购的股份数40,000,000,持股比例50%,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凯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计,24,000,0008,000,0008,000,00080,000,000,30%10%10%100%,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823,000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7、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8、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4,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9、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5,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
11、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12、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13、无效。6,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14、、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15、,(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7,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17、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8,(十六)审议
1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19、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
20、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9,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2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22、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10,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23、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24、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
25、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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