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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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0862012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报批稿)2012 - XX - XX发布2012 - XX - XX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建设原则35.1 规划布局35.2 选址原则35.3 用地原则35.4 服务水平35.5 站内功能区域36 技术原46.1 充电站46.2 电池更换站56.3 电池集中充电站66.4 电池配送站66.5 充换电站66.6 计量66.7 安全和消防66.8 绿化美化76.9 外观和标识76.10 配套和附属工程77 工程施工和验
2、收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能源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院、成都市电业局、四川新能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能源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旭、蒋丽琼、陈敏、杨小飞、黄旭阳、李锦帆、李皓、沈江波、何天茂。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遵循的总则、基本原则和技术原则。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包括充电站、充换电站、电池配送站和电池集中充电站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20234.1-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4、接装置 通用要求GB/T 20234.2-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交流充电桩是指固定在地面,采用传导方式直接为电动汽车整车提供交流电能,并具
5、备相应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3.2充电站是指采用传导方式,通过具备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直接为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提供充电能的场所。3.3电池更换站是指采用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包括电池配送站和电池集中充电站两种特殊形式。3.4电池配送站是指采用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补充电能的场所,是电池更换站的特殊形式。欠能电池在其它充能场所充能后,再回到电池配送站,供欠能电动汽车更换,补充电能。3.5电池集中充电站是指通过具备相应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专为电动汽车电池集中充电,补充电能的场所,是电池更换站的特殊形式。足能电池送至其它场所,供欠能电动汽车更换,补充电能。3.6充换电站是指通
6、过具备相应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为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或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补充电能的场所。充电站、电池配送站是其主要特殊形式。4 总则4.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4.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在保障示范推广运行的基础上,充分提高设备设施效率。4.5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为车辆供能的模式分为
7、整车充电模式和更换电池模式。其中,充电站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电池更换站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电池集中充电站和电池配送站为电池更换站的特殊形式;充换电站可采用为电动汽车整车直接充电模式,或采用为电动汽车更换电池模式之一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5 建设原则5.1 规划布局5.1.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应纳入城乡规划或区(市、县)城乡发展规划。5.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应与区域电网规划相适应,充分考虑电网运行安全性、电源接入方便性、电能利用经济性。5.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区域电动汽车及其技术发展现状、趋势和用户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
8、充换电设施类型、服务半径和服务能力。5.1.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作为建筑功能主体的配套服务设施时,不宜适用5.1.1。5.2 选址原则5.2.1 充换电站建设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5.2.2 充换电站选址应兼顾电源接入方便和电网要求,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要求,并结合变电站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地选址。5.2.3 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相关
9、要求。城区内的充换电站,不宜选在城市干道和交叉路口。5.2.4 充换电站、交流充电桩选址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的要求,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5.2.5 不同类型充换电设施站址5.2.5.1 充换电站的站址可选择在公共停车场和集团车队的专用停车区域或其旁边,以及道路外等。在满足服务半径、兼顾群众方便要求条件下,宜选址在城郊结合部以外。在城市用地紧张或配电容量不足或难以接入适宜电源的区域,宜建设电池配送站。5.2.5.2 电池集中充电站应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宜选址在变电站附近。市中心城区应选址在三环路以外,其它城镇宜选址在城郊结合部以外。5.2.6 商用充换电站相互间应保持适当行车距离
10、,在城区,相互间最短行车距离不小于2公里;在国道、省道公路,相互间最短行车距离不小于10公里;在县及以下公路,相互间最短行车距离不小于5公里。5.3 用地原则5.3.1 独立建设的商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建设用地应为商业用地。5.3.2 独立建设的非商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建设用地可为非商业用地。5.3.3 非独立建设的配套服务建筑功能主体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建设用地应同建筑功能主体用地。5.4 服务水平5.4.1 充换电站应具有为各类车型充换电的能力,建于城镇中心区域的除外。5.4.2 专用、自用型充换电站应具有满足自身需要的充换电能力。5.5 站内功能区域5.5.1 充电站内应包括
11、:供电区、车辆充电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2 电池更换站内应包括:供电区、充电区、电池更换区、电池检测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3 电池集中充电站内应包括:供电区、电池存储区、电池充电区、电池转运区、电池检测维护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4 电池配送站内应包括:电池存储区、电池更换区、电池转运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5 充换电站内应包括:供电区、车辆充电区、电池存储区、电池更换区、电池转运区、监控室、行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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