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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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教练员服务意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建立教练员诚信体系和退出机制,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机
2、动车驾驶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培训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文明执教、诚实信用,执行教学大纲,履行教学责任,为社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第四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省的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培训机构负责本单位教练员的日常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公示及考核结果上报工作,并主动接受各级培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第六条 市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教
3、练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职业道德及服务质量、安全及规范教学、教学业绩及教学质量排行、不良记录及参加再教育等。(一)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服务单位、教练员证号、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教练员证有效期和服务机构变更记录等;(二)职业道德及服务质量,包括爱岗敬业、认真施教、遵纪守法、廉洁施教及服务态度、文明施教和学员满意度等; (三)规范及安全教学,包括按照规定执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编写教学教案,安全责任事故预防措施、安全施教具体做法、安全事故的记录、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四)教学业绩及教学质量排行,包括培训学员的数量、结业考核合
4、格率、驾驶证各科目考试一次性合格率,培训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公布的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上的名次;(五)不良记录,包括在教学中违反法律法规、不执行教学大纲、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规范使用IC卡、发生廉洁施教和服务质量投诉等;(六)参加再教育,包括参加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每年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第七条 教练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收受或索取学员钱物,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第八条 教练员应严谨自律、文明施教,严禁酒后施教,不得歧视、训斥、打骂学员。第九条 教练员应尊重和维护学员的正当权利,并做好学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危及训练安全、影
5、响正常培训秩序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学员,教练员有权停止培训,并应及时向培训机构汇报。 第十条 教练员应遵守教学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执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按规定使用IC卡,不断提高驾驶操作技能和执教水平。第十一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并按照教练员证核准的准教范围、准教培训单位执教,变更准教范围和培训机构应当到原发证培训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伪造和涂改。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操作培训。 第十三条 教练员不得在未经运管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
6、教练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教学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教练员应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辆。第十四条 教练员应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每年脱岗培训不少于一周时间,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再教育应由市级培训管理部门组织,可委托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由市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合格者出具再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配合培训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不得为受聘培训机构以外的其它培训机构提供驾驶培训教学服务。教练员改聘的应由
7、原受聘培训机构签署评价意见。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省、市级培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市级培训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从事教学活动。教练员需要变更从业培训机构的,应与原聘用培训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后,由新聘任的培训机构持变更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到原审批培训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对聘用的教练员负有管理责任,应监督检查教练员的教学行为,督促教练员履行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
8、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并在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第三章 诚信考核计分与等级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具体行为,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在同一个考核计分周期内有两个以上违规扣分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对于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考核计分周期为12个月,考察教练员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执教活动,新执教的教练员自初次领取教练证件之日起计算至年底止
9、。一个考核周期届满,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由培训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一)教练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六年以上; 2、连续六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无有责投诉、曝光,无不良记录; 3、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名列所在培训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10,所培训的驾驶学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90%以上
10、,且学员满意度达90%以上;4、具备教练员技师及以上教练员职业资格;5、上一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6、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及以上。 (二) 教练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2、连续三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无有责投诉、曝光,无不良记录;3、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名列所在培训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6,所培训的驾驶学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80%以上,且学员满意度达80 %以上;4、具备教练员高级工及以上教练员职业资格;5、上一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3分及以下;6、上一考核周期的诚
11、信考核等级为()级及以上。(三)教练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2、考核周期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无有责投诉、曝光,无不良记录;3、上一考核周期内教学质量排名列所在培训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1/12,所培训的驾驶学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70%以上,且学员满意度达70 %以上;4、具备教练中级工及以上教练员职业资格;5、上一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6分及以下;6、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及以上。(四)教练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第四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12、 培训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教练员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至3月进行,省、市培训管理部门次年4月初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教练员质量信誉等级。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诚信考核档案,每月对自身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自我考核,年底前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5日前交给所在培训机构。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教练员自查情况及本单位对教练员日常考核记分、脱岗培训、不良记录等,每半年开展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存入教练员档案。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给市级培
13、训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教练员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以培训单位提供的质量信誉考核资料为基础,按照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综合教练员诚信档案、日常教学行为、培训单位上报材料、学员服务质量反馈、现场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教练员质量信誉等级。第三十条 市级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教练员质量信誉初评结束后,应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初步考核结果(附件3),在当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级培训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以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本于次年1月31月前上报省级培训管理部门(附件7,附件8)。第三十一条 省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教练员的自身诚信考核记录
14、、培训单位提供的诚信考核报告、市级培训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诚信考核档案、不良记录、初评结论及现场抽查考核结果按照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三十二条 省级培训管理部门在确定教练员质量信誉等级后,充分利用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教练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完善教练员数据库,建立教练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教练员违法违章和处理状态信息及诚信考核结果,方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全社会查询。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培训管理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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