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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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料汇编六安市农机局编2015年3月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2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节选)2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节选)2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66.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的通知(皖农机科教201341号)87.关于做好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后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98.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省农
2、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4号)109.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5号) 1110.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6号)1311.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612.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1713.小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231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2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第二章 第二节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
3、(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节选)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节选)第三章第二十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
4、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拖拉
5、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
6、章 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 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 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 教学人员(一)教学负
7、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十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
8、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
9、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
10、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 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 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11、。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
12、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二十
13、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管。此次公布保留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
14、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实施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统一分办、统一送达、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二、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15、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以上;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三、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每两年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审批项目设定依据被废止、修订或国务院予以取消或调整的,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外省取消或调整的,下放后实施效果不好的,由省法制办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按程序予以取消、调整或收回管理权限。 四、推进行政服务方式改革。继续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
16、审批资源,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归并内部审批职能,切实做到行政审批权“两集中、两到位”。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直部门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五、规范审批中介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管理。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研究制定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打破部分中介机
17、构独家经营、垄断经营的现象,用市场手段促使中介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效率。 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类 别依 据下放后实施机关备 注省农委35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设区的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的通知皖农机科教201341号各市农机局,广德县、宿松县农机局: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45号令的通知(皖农法201355号)要求,原由省局承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现将下放各市农机主管部
18、门,为确保我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性,切实加强领导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规定行使的行政审批职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施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对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责任。各市农机局要高度重视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同志,具体承担审批和管理工作;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确
19、保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的相关规定及工作内容1、行政审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2、行政审批内容:(1)组织专家对申报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的单位送审材料进行评估和现场审查,具备许可资质的颁发农业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2)办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业户名称和法人代表的变更;(3)根据办学条件的变化,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资格许可。3、监督管理工作:
20、(1)依据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办法,完成属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核发从业人员准教证;按期更换教学从业人员的准教证;(2)依据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档案进行监管。三、有关要求1、此次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是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衔接,确保审批权下得了、接得顺,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正常开展。2、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农机局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
21、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广德县、宿松县委托所在市负责实施。3、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在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审批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情况以电子稿形式报省局备案(邮箱ahnjkj)。行政审批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联系人:彭松涛;联系电话:0551-62649102,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2月27日关于做好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后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各市、县(市、区)农机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已于
22、2013年初下放至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但按照决定要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凡申请开办、变更“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所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向省局免费申领。二、从2015年起,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制作、统一样式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准教证由各市自行编号。原省局发放的准教证到期更换的,随各市重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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