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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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是,缺陷汽车产品进入市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以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其定义、功能等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缺陷汽车 召回制度 对策 作者简介:张玉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55-02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其召回制度始于对汽车产品的召回,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2、,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义务。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起步较晚,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此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汽车产品的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尤为重要。 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概述 (一)汽车召回制度的概念 需要被汽车制造商、销售者召回的汽车产品是存在缺陷的。何谓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缺陷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制造商因设计、制造等原因,生产的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必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旦这些汽车流入市场,必然危及公共安全。对缺
3、陷汽车产品召回十分重要,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是指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以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综上所述,汽车召回制度是指: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知道其生产或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该类汽车产品从市场上回收、修理、更换的法律制度。 (二)汽车召回制度的功能 汽车召回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等多重功能。 1.汽车召回制度具有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的功能 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是
4、为了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安全。需要被召回的汽车产品通常存在系统性的缺陷,这种缺陷往往是潜在的,其可能会带来的损害结果尚未发生,其损害结果难以预测。若汽车的刹车装置存在缺陷,此种缺陷一旦转化为现实危险,会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还会危害公共安全。汽车制造商、销售者在发现其所生产或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主动召回,则会避免给消费者和公共安全带来不必要的危险。因此,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安全。 2.汽车召回制度具有事前的预防功能 我国传统的民事救济包括违约责任救济和侵权责任救济,这两种救济都属于事后救济,只有损害结果发生后,当事人才能主张法律救济。而汽
5、车召回则是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产品,这种缺陷属于潜在的损害,其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尚未发生。一旦发现缺陷生产商就应当主动将该类型汽车产品全部召回,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3.汽车召回制度具有节约企业成本的功能 汽车产品召回目的是汽车产品存在的潜在缺陷转化为现实危险,在现实的危险发生之前,汽车制造商采取主动召回缺陷汽车等补救措施,成本相对较小,缺陷产品被及时召回,潜在的危险消除,这比起实际损害发生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成本最小补救方式。若潜在的缺陷转化为现实损害时才采取补救措施,不但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企业所花费的赔偿等成本将增加。 二、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及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6、)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起步较晚,汽车召回制度还不够完善。从2009年开始,我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但我国汽车召回的数量却远远小于美国。以2010年至2012年为例,美国汽车召回总量分别为:2000万辆、1640万辆、1620万辆;而我国汽车召回数量为:116.2万辆、180万辆、320.3万辆。 我国市场中汽车召回的数量较少,部分跨国车企进行全球召回时,将我国市场排除在外;同时在汽车召回的过程中,也出现厂商对我国消费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2010年丰田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在对美国市场进行召回的过程中,对美国消费者提供免费上门召回的服务,对于自行开车返厂召回的消费
7、者,丰田公司赔偿其油费等费用,在汽车被召回期间,该公司还为美国消费者提供同等型号的车作为代步工具,而我国消费者却不能享受以上待遇。究其原因,均与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不完善有直接关系。 (二)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弥补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空白,但从实践中看,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法效力等级较低 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制定,属于部门规章,201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以上两者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权威性和执行力均受到较大的影响。民法通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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