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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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一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公害”: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其他公害”则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公害的特点,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与投毒等犯罪现象不同。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具有间接性
2、和不确定性。综合性与积累性。指造成公害原因复杂,往往是综合起作用,且是积累性、连续性地起作用,这与传统的侵害行为的原因单一和危害的一次性有别。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不仅侵害多人的权益,还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如危害健康、污染水源、土地等。危及的范围广。公害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甚至不能根治,有的还危及下一代。,二、关于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 是有别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体制度。它们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法专门法中,主要有: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现场检查制度,
3、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公布限期禁止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这是由单纯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的控制的重要举措。,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污者必须依国家环保局的规定(92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指环境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到2002年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从总量控制到总量削减的转变(武汉三台-2002.11.1
4、4-20:45),4、防止污染转嫁制度,指防止外国、台湾地区厂商或我国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法律规定。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和巴塞尔公约。构成污染转嫁行为的条件。三个构成要件: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接受单位没有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因而不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危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三者缺一不可。注意:为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行为或者实施了接受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转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5、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
5、工艺和技术,清洁生产指利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能源、工艺、设备和生产方式及科学的内部管理,生产出清洁的产品。,6、现场检查制度,指环保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节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一、大气污染的概念,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其特点
6、是污染扩散速度快,范围大(不定),持续时间也较长。大气污染物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一百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主要是粉尘、二氧化硫、碳氧化物,氮氧化物、3-4笨并(a)芘和放射性物质等。大气污染的类型可分为:煤炭型污染;石油型污染;企业废气、粉尘所造成的混合型污染;氮氧化物型污染(汽车尾气)。我国大气污染呈煤烟型污染特征。烟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近年来,汽车尾气污染加重。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危害工农业生产 据有关资料我国仅广东、广西、四川和贵州四省区由于酸雨造成经济损失每年就达160亿元。重庆市从60年代以来市街道树种已换过3次,仍然未能抵御因受酸雨污染所导致的枯亡。对自然生态的危害
7、主要表现为全球变暖和臭氧层变薄。,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主要法规有: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80年代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7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88年6月1日实施;95、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总的职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大
8、气污染。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如煤炭洗选加工、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推广高标号无铅汽油等。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2、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3、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许可、收费制度(超标违法)限期治理制度(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制度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清洁生产、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大气污染监测制度,4、人民政府奖励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9、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5、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烟尘),锅炉产品必须符合标准才能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为从污染的源头进行防治。现我国锅炉产品除出率、压力、温度指标外,还要有烟的黑度、尘的浓度等环境保护指标。新建窑炉和新装锅炉不得超标排放烟尘(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新建从严。对在用的工业窑炉和锅炉,则应装配除尘器以减少污染发展集中供热。(沈阳拟采用核电取暖)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因地制宜地推广天然气、沼气、太阳能、风能、水电等能源。,6、关于防治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污染,酸雨是指pH值小于5.6的雨雪(或雾、露、霜)。我国二氧化硫产生量约3100(180
10、0)万吨,居世界第一位。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控制区内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属于新建项目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建立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属于已建企业不用低硫煤的,应当采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从上可知,我国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已单纯控制烟尘污染转变为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各种污染物质的控制。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的区域污染综合防治新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新建火电厂实行热力与电力联合生产。,7、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
11、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停放地监督抽测。机动车船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炭、铅化合和、3-4笨并(a)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8、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如汞蒸气、氟化物、氯气、氧化锌等对人体健康十分有害的有毒物质。粉尘是工业锅炉以及烧汽油的汽车所排放的直径小于烟尘的微粒,尤其是直径小于2.5微米的
12、微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更大。“确需排入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乡镇、街道企业不得排放)防止可燃性气体污染大气。应充分回收利用,无法回收的,应进行防治污染处理。配备脱硫装置。因回收硫的成本高,其适用对象是排硫大户。防止放射性物质和气溶胶污染大气。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溶胶必须达标排放。防治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1995年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防治恶臭气体和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如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橡胶等。,第三节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一、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其他活动,使污染物或者能量进入水环境,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放射性特性
13、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如日本长期食用受汞污染的鱼鲜引起“水俣病”);危害工农业生产和渔业生产;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建国以后,我国颁布过一些水环境保护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渔业水质标准(试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试行)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修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1、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统(环保局)分(航政-船舶污染、渔政-渔业污染)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2、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4、,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是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但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也会降低水体的自净能力,加剧水污染。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是指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编制,经批准的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地方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这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新规定。其宗旨是建立和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管理。这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决定的。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3、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15、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这将污染物的控制和削减与当地水环境目标相联系,从而改善水质。核定制度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区域水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而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工业污染源的法律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已讲)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集中处理,有偿服务,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可不再缴纳排污费。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4、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5、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是指地壳以下的承压水和潜水。受污染过程长,不易发现,一旦污染又很难治理。防
16、止地表渗漏污染地下水。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没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无良好的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防止开发、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开采多层地下水时,若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受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第四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一、固体废物的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17、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固体废物的特点: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性双重性质(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长期潜在性,其危害可能在数十年后才能表现出来,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危害,由于其具有的反应呆滞性和不可稀释性,往往难以清除。固体废物的危害:占用土地;污染水体;释放有害气体及粉尘;滋生有害生物。,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72年海洋倾废公约85年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
18、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91年防治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92年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92年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92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3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6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1、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专门性原则),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全过程。通常称为“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19、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实行“三化”管理的原则。排量减量化;功能资源化;影响无害化。禁止排放固体废物与产生者处置原则。排放是对固体废物未进行安全、无害处置的行为,实质上是污染行为,禁止排放是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必然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未直接作出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规定,而是以规定废物产生者的强制处置的义务的形式来予以体现。禁排是与强制处置相联系、相配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必须将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并对不能利用的废物实行无害于环境的处置。,集中防治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防治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
20、固体废物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在防治本单位污染的同时,可将剩余的防治能力向他人开放,接受他人提供的需要利用、贮存、处置的废物。二是区域性集中防治方式,即建设区域的专业性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利用、贮存、处置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固体废物,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贮存和处置。三是推行“废物交换”。对危险废物(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或者易传染疾病等)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专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2、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21、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结合。如对外经济贸易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建设部和卫生部(城市生活垃圾)。,3、首次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如城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场或焚烧设施等)列入须作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除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外,还要求同时验收。,4、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固体废物产生者要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者要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产品包装物污染环境。包装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易回收、重复使用和再生利用,易处理和降解。关于防治农用薄膜污染的规定。“国家鼓励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
22、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特别保护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等)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5、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黑名单”和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制度。黑名单制度即“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名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对于不能或暂时未利用的废物,必须采取合理、安全和无害环境的贮存、处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
23、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6、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入。及时清运、逐步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发展清洁能源和组织净菜进城。按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7、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危险废物约占工业固体废物的5-10%危险废物名录(黑名单)和鉴别制度。对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实行特别管理,采
24、取特别的污染防治措施。但是,名录只能包括现有的危险废物,而未能包含以后可能出现的危害废物。因此,除名录制度外,还需确立并实行危险废物鉴别制度。识别标志制度。识别标志是指以文字、图像、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和种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实行强制处置;对不履行处置义务或处置方式不符合标准的,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只限于单位进行,不允许个人从事该种经营活动。分类控制,安全处置。对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非
25、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混装;禁止混载危险废物与旅客。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称危险废物流向报告单、运输货单)制度。,8、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固体废物污染转移,包括境内转移和境外转移。不只是转移固体废物,还包括转移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固体废物的工艺或设备。对跨行政区域的转移废物,实行报告(向移出地省环保局)和许可(向接受地省环保局)制度。对产生固体废物的落后工艺、设备禁止转移。禁止或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限制作为原料进口固体废物,并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即实行用作原料进口的废物目录制度;进口预选审批许可;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签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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