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会讲稿担保政策法规与发展趋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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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行业的最新政策法规与发展趋势,1,目 录,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解读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解读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银监发201076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重点内容解读四、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2,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解读,(一)许可证指引起草背景及指导思想(二)许可证指引的目的依据
2、主体资格(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3,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一)许可证指引起草背景 1、必要性与紧迫性 根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应各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银监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许可证样式、管理方式、申领换发程序,以维护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的市场秩序,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银行识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身份。2010年37月,经反复调研、草拟、研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 2010年7月,提交联席会议审定。2010年9月,正式印发。2011年3月底规范整顿工作结束
3、后,未取得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不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合作。,4,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一)许可证指引起草背景(续)2、许可证指引起草的原则 尽可能满足监管与发展的需求 借鉴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做法,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管 理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南和执行依据。与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指引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延伸和细化,不仅要与管理办法相衔接,还要与其他制度协调一致,尽量减少担保公司相关工作量和成本。,5,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二)许可证指引的目的 依据 主体资格1、目的依据: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 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
4、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第1条)2、主体资格:发证主体: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第二条)申领主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二条),6,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的性质特许经营:“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 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第三条)前置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 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注
5、册登记”。(第四条),7,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2、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颁发权限、管理方式 适用范围、颁发权限 许可证适用于各地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地监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第三条)。“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管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第十八条)。管理方式、属地原则:各地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监管体制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对许可证的管理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
6、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第五条),8,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3、编码规则 许可证机构编码由各地监管部门统一编制,第一编码冠以省(区、市)简称。实行机构编码统一编制及终身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第6条)(如: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京XXXXXXXXXX”)。终身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
7、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第6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第6条),9,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4、许可证应载明事项 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 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有效期限、颁发日期。共八项(第7条),10,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5、申领换发许可证的要求和程序 按规定申领换发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经 监管部门许可后颁
8、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第9条)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申领并缴回旧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 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后缴回旧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旧证缴回 发证机关,并持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第11条),11,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6、申领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监管部门的
9、批准文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符合高管任职资格)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10条);遗失、损失和载明内容变更需重新申领新证时,须缴回旧证(第11条)。,12,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7、许可证公告和公示的要求 遗失公告: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第11条)新证公告: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14条)注销公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在网站或公
10、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14条)场所公示,亮证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15条),13,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8、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地方监管部门的建议,并参照金融机构许可证有效期的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定为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11、(第8条)。,14,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9、许可证被注销的七种情形(第13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及时依法收缴。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经营许可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担保机构解散的;担保机构破产的;担保机构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5,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10、对许可
12、证管理的有关要求(第12、16、17、19条)发证期限(10个工作日)。监管部门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第12条)许可证信息管理。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第17条)许可证凭证管理。监管部门应将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收缴、销毁登记制度。监管部门对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注销和缴回的经营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第19条),16,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
13、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 10、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续)许可证样式、格式、尺寸(附件1)填写说明(附件2)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第16条)许可证如由各地监管部门设计、印制,标准难以统一,防伪技术难以达到要求,影响其权威性与规范性。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商请财政部金融司,确定对许可证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相关费用在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无偿提供给各地监管部门使用。具体管理发放工作全部由各地监管部门负责。,17,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式样)机 构 名 称:注 册 资 本:业 务 范 围:住所(分支机构所在地):机 构 编 码:发 证 机
14、 关:有 效 期 限:N0 00000000 年 月 日(公章),18,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一)总则。(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四)附则。,19,1,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高管办法共四章,十七条:(一)总则。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监管部门的定义,核准权限。(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必备条件,禁止性条件,独立
15、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兼职条件。(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程序。(四)附则。公司制以外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过渡期安排等。,20,2,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 1、起草背景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高管办法是2010年7月部际联席会审定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暂未列
16、入。2、意义 是确保办法有效实施的必要配套制度和紧迫需要。有利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完善监管手段,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21,3,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续)3、指导思想 既充分考虑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尚处于初创阶段的实际情况,又适当前瞻的原则;合理借鉴银行、信托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做法;着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禁止性条件和申请程序作出规定,以期对任职资格管理有基本的规范。4、起草原则 规范;经联席会议批准。切合实际,相对较低,适度
17、前瞻;引入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22,4,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一)总则 1、目的 依据(第1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在前几稿将从业人员资格列入,最终未列入。,23,5,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一)总则(续)2、适用范围(第2条)董事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
18、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管理适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之前相比,董事会秘书、内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副总经理最终未列入高管规范。分支机构总经理列入高管规范。增加了:实际职务原则,“实际履行”。,24,6,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一)总则(续)3、监管部门核准(第3条)担
19、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明确了监管部门核准,是审批的前提条件,是发放许可证的前提条件。4、核准主体(第4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主体,即核准的权力机构。,25,7,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资格条件共分为三层:董事、监事、高管的一般要求,包括董事长、监事长;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对高管的要求;这是本办法的最高要求。本办法均未规定学历和职称要求。另外规定了禁止性条件。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在管理
20、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26,8,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1、任职资格一般要求(第5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
21、、经验和能力。这是结合公司法第147条要求制定的。正面要求,大量简化。(2)需无前科,且自己承诺,(3、4)通过谈话或考试确认 重要变化:董事、监事去掉了从业经历、学历、职称要求,原规定“从事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董事长监事长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2年以上),。,27,9,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2、独立董事(第7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
22、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禁止性条件)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去掉了年限要求,原规定:“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经历”。未提学历、职称要求。强调了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利益关系。,28,10,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3、高级管理人员(第8条)高管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高管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
23、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这是最高要求,比原规定已大幅降低。原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2年以上)”。难度较大的是: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强调高管不得兼职,弱化收益,断掉后路,专心从业。,29,11,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4、禁止性条件(第6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1)
24、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30,12,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4、禁止性条件(第6条)(续)(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
25、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为11条,现为7条,基本内容未变;具有明显的追溯性。,31,13,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任职资格管理程序(共5条)提出申请报送材料谈话或考试审查核准(第九、第十条)新设立-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一条)跨省分支机构-一头审批、一头备案(第十二条)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三条),32,14,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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