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电三期压型钢板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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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2600MW机组辅机设备复合压型钢板招标文件编制人: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人:内蒙古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三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目 录第2章 供货范围1第7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1第8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2第9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5GB50221-9510GBJ18-8710GB/T1839-9310GB/T12281231-9110GB29758210GB6397-8611GB26492655-8911199411ISO2063-7311SD2013-8511GB50011200111附件二:供货范围132.3 所有檩条、连接件及其他
2、配件。13附件4 交货进度15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17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20附件8 分包与外购25附件9 大(部)件情况26附件10 设备重量表27附件12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7附件13 招标文件附图28第2章 供货范围1.1 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1.2 合同设备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
3、第7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2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3 卖方须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本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没有按时进行技术服务,买方则有权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相应服务,并从应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同时依所扣除费用的比例再加扣15%,且卖方同意,买方在扣留上述款项时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或行政手续。4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
4、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本合同7.1和7.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邮寄单位为内蒙古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 工程科。5 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及地点。6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7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9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
5、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且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10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11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12 需要卖方的分包商提供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13 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工具、
6、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14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本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15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6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或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17
7、卖方负责对买方从事电厂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卖方应为培训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和必要的设备,为培训人员提供食宿以及生活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18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60日内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买方确认。买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19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 7。第8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20 监造20.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20.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
8、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或自行进行合同设备监造。卖方在买方或监造单位的指导下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买方有权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20.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本合同附件 5。20.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20.4.1 每套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1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20.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20.4.3 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
9、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 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20.4.4 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交通方便。20.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20.6
10、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必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本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20.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第10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本合同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21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21.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本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
11、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复印件)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在设备安装前以快递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21.2 本合同货物到达现场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组织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
12、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21.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规格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
13、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21.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21.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委托由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21.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2.2项至8.2.5项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8.2.7项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
14、杂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21.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或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否则按本合同10.11款处理。21.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6个月。21.9 上述8.2.2款至8.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章及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22 压力容器监测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
15、并提供方便。23 进口配套设备的国外验收 出于对本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质量严格控制的目的,在进口配套设备出厂发货前,买方将派相关人员赴配套设备生产厂对进口配套设备进行出厂检验。国外验收费用暂不列入在本合同设备价格中,具体人数费用另行商定。第9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24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本合同附件7)。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
16、字确认而安装、调试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或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安装、调试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25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本合同设备安装完
17、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附件1、5的要求进行。26 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本合同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27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本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
18、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本合同9.6款和10.7款办理。28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后,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29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
19、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所有消耗品的费用;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杂输和保险费用。30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章执行。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20、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31 在每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32 不管每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本合同10.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每套本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33 按
21、本合同9.4款及9.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和短期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应对潜在缺陷承担责任,买方对潜在缺陷请求保修的时间应延长到正常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11款及10.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34 在合同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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