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宣贯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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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宣贯培训教材,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管理组2016.5修订版,1,目 次,I 前引部分.3.1 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3.2 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14.3 应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把握好原则、分寸20.4 建筑物检测、鉴定程序25.5 关于取样与检测若干问题的处理 39 本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53.1“基本规定”(第3章)增加了三节.53.2 增加了“调查与检测”一章(第4章)90.3 将结构承载力验算纳入强制性条文 129.4 对结构侧向位移的界限值做了大幅度调整 136,2,目 次,.5 增补了“钢桁架双角钢受压腹杆双向弯曲变形的限
2、值”144.6 改写了“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评级一节(7.2节)147.7 改写了上部承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鉴定方法(7.3节)148.8 增加了三类结构的耐久性评估内容 182 工程鉴定反馈信息的处理 275.1 混凝土结构275.2 钢结构318.3 砌体结构328.4 结构构件强度验算问题335 应关注与鉴定有关的国际标准 338 培训班学员提的问题 350,3,前引部分.1 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1)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4,(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
3、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5,(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6,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7,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8,(2)应学习
4、第25号建设部令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第十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9,该部令的“及时修订”提法,从立法角度来审视,虽然稍有越权,但由于与标准化法并不抵触,故仍可执行;从而消除了国家大法的瑕疵对行业标准生存与执行的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一种处理方法。,10,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化法 根据全国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和要求,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力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其要点如下:1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
5、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11,3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的行业标准。4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的地方标准。5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推荐性的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6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12,根据上述新的标准化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正在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工作改革方案的
6、要求,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从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领域来看,首先是制定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全文强制国家标准。这类标准的数量很少,但统领整个专业领域的安全保障问题。,13,目前的初步方案是:立项研编一本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危房、公路桥梁、港口、水运等等在内的工程结构鉴定与加固改造技术规范的全文强制国家标准。原有若干项目的同类标准将通过整顿后修订为各层次推荐性标准。以上所述,只是个正在论证的初步架构,究竟如何落实,尚需待本年度强制性标准规范立项计划出台后,才能获得准确信息。,14,.2 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
7、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更严质量要求、更高技术水平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行业标准、CECS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15,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在建筑物检测、鉴定、加固、改造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处理标准规范之间的层次关系,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16,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相近而有差别的同类国家标准在我国经常出
8、现。遇到这种情况,应以通用技术标准为基础,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应高于通用技术标准。一般而言: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均是通用标准。对本专业来说: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标准也均为通用标准。,17,至于国家标准与“导则”、“通则”的关系,则须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名为导则,但有标准代号和编号,并有批准发布机关者,应按其代号确定其属性。如冠以GB的,即是国家标准;冠以JGJ、JTJ、HG等等,即是行业标准;冠以CECS、CCES的,即是协会标准或学会标准。,18,(2)名为导则,且有行政主管部门文号者,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村函2009 69号函”发给有关部门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
9、则(试行),属于相关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增发的指导性文件,应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所涉及的安全性能指标和参数,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19,(3)名为通则,意即通用规则或原则,实质上是某层次的标准。因此,一般均有标准代号与编号。例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号为JGJ 37,即是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标准号为CECS 160,即是中国建设标协的推荐性标准等等。,20,.3 应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把握好原则、分寸,1 专为结构加固问题而进行的鉴定 由于仅面对业主,无仲裁、索赔等问题,而成为鉴定机构最乐于承接的任务。鉴定除应执行有关法律及强制性条文外,对其他条文的执行,可以充分运用鉴定人员的
10、工程经验,只是应注意尺度的掌握问而已。,21,2 有仲裁、索赔等民事纠纷问题的鉴定 需面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善于倾听各方陈述,并做好有效的书面记录。对他们所提出的证词,应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验等程序和方法予以核实。,22,为鉴定而进行的取样和检测,其方案均应事先取得有关各方的书面认可。为仲裁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应公正、有据,所有结论均应得到现行标准的支持;经得起司法介入时的复查;但索赔问题的最佳途径仍是通过协商、调解,作出妥协处理。,23,3 可能涉及刑事的工程事故鉴定 需面对政府的调查组,并受政府委托进行鉴定;应组织具有独立资格的专家组(或委员会)处理疑难问题,但专家名单应报主管
11、部门审批,并取得书面批复。鉴定的一切工作均应按正规程序进行。严禁鉴定成员私下透露任何个人看法或意见。,24,4 有预设目标的鉴定 对于为拆除现有房屋而进行建设、开发的假危房、伪鉴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介入。因为事发时,鉴定者得不到有关主管部门支持,需自负责罚和处分。,25,.4 建筑物检测、鉴定程序 1 一般程序:如下列框图所示,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初步调查、评估,制订详细调查方案,详细调查,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补充调查,仅委托检测的程序,(无需详细调查),制订检测方案,现场原位检测或取样分析,计算、分析、成果评价,检测报告,仪器、设备确认,补充检测,26,实施说明 由于工程问题的复杂
12、性,标准规范只能给出检测、鉴定的一般程序。对于一些重要的或特殊的工程,尚需根据实际需要对程序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下面以工程事故处理的检测、鉴定程序宜如何细化为例予以说明。,27,2 工程事故处理程序,(1)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 使结构破坏原貌不受扰动;使人员安全撤离;使可能发生连续破坏的结构得到支护;使涉嫌人员无法销毁证据。,28,(2)听取有关人员的独立陈述(a)应分别听取,并做书面记录,记录应经陈述人确认并签字。(b)应收集陈述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证物。(c)听取后应列出异同点及疑点待查。,29,(3)现场初步勘查 主要由有关各方技术负责人 进场,对事故鉴定的工作量和重点勘查项目的拟定进行评估
13、,但应注意以下几点:(a)以巡视及宏观检查为主,且不得扰动结构破坏原状;,30,(b)勘查是否需要有关人员在场,应由鉴定单位决定;(c)对结构、构件的破坏部位及异常迹象处,进行重点检查,并应在原物上做标记,以供随后的测绘、拍照、摄象使用。,31,(4)组织现场取证(a)倒塌(或破坏)全貌实录;(b)倒塌构件重叠情况测绘并按重叠层次编号;(c)逐个复验初步勘查认为可能的破坏起始点及其破坏过程,并查寻证据;,32,(d)破坏构件(或连接)断口、相邻构件、节点、连接的次生破损形态,以及下部支承结构损伤迹象的细部测绘;(e)对取证部位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显著部位设置保护标记。,33,(5)背景调查(a)原
14、设计、施工文件的搜集与核对;(b)结构使用史、荷载史、环境史的调查;(c)重访有关人员,核实情况、澄清疑点。注:一般宜与第(4)项工作同时分别进行。,34,(6)对残损构件和残存构件的取样检验,应事先制定完整的方案。以下各点应在有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写出备忘录,签字确认:(a)采用的检测方法及合格评定标准;(b)采用的离群数据判别方法及舍弃标准;(c)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及计算程序。,35,(7)组织实施取样和检测、检验(a)仅允许由鉴定机构人员进场取样和检测。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场取样做对比检测。若对鉴定机构的工作有意见,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在现场扰乱
15、鉴定工作。,36,(b)检测的原始数据,应予保密,并妥为保存,严禁随意传阅、传抄。(c)若发现检测、检验值与界限值极为接近,应立即追加若干个检测值。(d)检测对残存构件造成的孔洞、新伤,应随即修补完好。,37,(e)提出检测结果,并做必要的说明,但不作分析、不下结论。(8)必要的验算与复核(9)召开专家会议,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10)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或再现性模拟试验(11)事故原因的判定,38,(12)研究善后处理意见(13)提出鉴定报告(14)报主管部门审批(15)结案后,清理现场,并做好文件归档。,39,.5 关于取样与检测若干问题的处理,为了使鉴定能取得可信的成果,必须首先做好
16、取样与检测工作。这对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已使用多年的既有建筑均有较大困难。因为存在:取样空间有限的问题;现场工作的安全问题;检测技术的现场适用性问题。,40,1 取样规则 迄今为止,国内外虽已经发布了不少取样规则,也有不少文献在研究这方面问题,但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能直接应用的尚属少数。特别是既有建筑和非正常施工的新完工建筑,其检验的取样规则还是个未很好解决的课题。因为这些建筑结构的可取样部位和可取样的数量,不仅很难满足现行规则的要求,而且在取样的安全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本标准采取的原则是:,41,(1)凡能做到的,仍然要按GB50300及GB/T50344两标准执行;(2)确有
17、困难的,宜采取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好每一个案的取样问题。例如,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3)对工程个案的处理,可考虑采取下列措施解决:,42,(a)同类标准均有规定时,可按取样量最少者执行;(b)无现行标准者,可采用鉴定机构经备案的内部暂行标准;或引用国外有关标准。(4)关于计数检验与计量检验的取样问题(a)对计数取样检验宜按孤立批(GB/T 15239)制定的取样方案执行;,43,(b)对计量取样检验,首先应考虑检验的结果用什么参数来表达。当检验结果用平均值表达时,其最少试样数量nmin宜为510个。当检验结果用性能标准值表达时,其试样数量可取n1530,且应引入“置信水平
18、”(参见本标准附录L)来考虑试样数量的影响。,44,相对误差增量(p/tcv)与试样数量n的关系,45,(5)下列处理实例可供参考:(a)对砼构件检验,当可采用随机抽检方法时,可按GBJ321的规定执行;(b)对既有构件混凝土取芯量,可采用GB 50204推荐的方法取芯样数为3;,46,(6)当为仲裁性检验,而取样数量又无法加倍时,只有在独立检测机构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来决定如何处理。若最后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分别记录赞成与否定票数;在采纳多数票的意见时,应将否定的意见记录在案。,47,(7)若因取样困难,致使试样数量达不到大样本的要求,而又发现小样本试验所算得的变异系数过小时,可引用GB/T
19、11791的规定,以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来替代试验算得的变异系数Cvs。,48,附件 GB/T 11791规定的变异系数置信上限算法,当样本容量n较小时,直接按抽样检验结果算得的标准差S及变异系数CVS,不能代表总体的标准差及变异系数CVU。此时,可用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来估计总体的变异系数。根据GB/T 11791的规定:CVU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1 查表法(见该标准);,49,2 近似公式法(适用于n6、CVS0.30的情况):CVU 式中:为统计参数,可由常用数理统计用表查得。,50,例:根据检测的强度数据,计算得到下列参数:n9;置信水平取0.90;统计参数 3.49 均值 X7
20、.22;标准差S0.629 变异系数CVSS/X0.0872;CVU 0.132 n9属小样本,其变系数CVS不准确,因此,强度标准值XKXKSX(1KCVS)中的CVS,宜改用CVU计算,即XkX(1KCVU),51,3 检测方法的选择与采用 对建筑结构的检测,可选择下列检验方法:(1)国家、行业或本省、市区地方标准规定的方法;(2)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省、市区地方标准的方法;(3)检测机构开发的方法或经备案的国外方法。,52,执行时,应注意到可供同一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可能不止一种,因此,也就提出了如何选用的问题。为此,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应首先选用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21、2)当可供选用的检测方法,均为国家和行业标准时,应通过合同或协议确认其中一种,且这项工作应在事先进行。,53,本标准的新修订部分(主要修订内容),.1“基本规定”(第3章)增加了三节:(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2)抗灾及灾后鉴定;(3)地下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鉴定,54,(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4节)3.4.1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55,3.4.2 建造在抗震设防区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还应包括抗震鉴定。3.4.3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
22、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有关规定进行。,56,制定依据 在我国不少城镇中存在相当数量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甚至缺失,便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其原因多是在施工过程中缺少必要监管,可能存在着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检测鉴定来确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57,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为具有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且实体质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所以对施工验收资料缺失不全的房屋结构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58,当实体质量检验有困难或不满足有关规定时,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于建造在抗震设防区未经竣工验收的结构鉴定
23、,还应进行抗震鉴定。这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来看,除部分农村外,全国所有城镇均不存在不设防区。因此抗震鉴定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鉴定组成部分。,59,(2)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3.5节)。3.5.1 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其抗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前的检测与鉴定均应与本标准的结构可靠性鉴定相结合。房屋建筑灾后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60,3.5.2 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以及邻近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的鉴定。3.5.3 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尚应包括结构构件抗爆能力的鉴定。,6
24、1,制定说明或依据 由于我国房屋灾后鉴定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迄今只有住建部以建标2008132号通知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和中国建设标协的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 252可供使用。,62,在这种情况下,为便于理解本条规定,仅以受地震损害的建筑为例,指出这类鉴定宜在应急评估所确定的结构现有承载、抗震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目标和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进行结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相结合的系统鉴定。偏废哪一方面,都会留下安全隐患。,63,至于对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有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10.2.3条
25、及其条文说明(引用EN1991 P1.7)进行安全性验算和鉴定,同时,尚应对结构整体牢固性进行检查和鉴定。因为它涉及该结构体系是否具有抗倒塌能力的问题。,64,对于如何防范恐怖性质的人为破坏的安全性鉴定,由于其权责不属本标准管辖,只能作出3.5.3条的原则规定。但从前一段时间来看,有些民用建筑,如医院等也会受到患者家属袭击。为此,应对最易受到爆炸作用的外墙进行抗爆能力鉴定,并引用有关标准进行处理。,65,一般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4.3.2条、第4.3.3条及第4.3.5条附录B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作用在被鉴定结构构件上的等效均布静荷载标准值。但执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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