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新闻传播与个人伤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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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众媒体与个人伤害,卢家银,假如你是一家媒体广告部的负责人假如你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媒体=魔弹?魔笛?,案例1:美国50名儿童模仿电影吻青蛙染病,案例2:女孩配合男友模仿色戒激情床戏受伤,欲起诉导演,讨论,1.女孩模仿色戒激情戏受伤,影视公司和网站是否负有责任?2.这是媒体的过失还是有意煽动?,什么是煽动?,煽动(sedition)是一种言论方式,可以通过口述(讲演)、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是: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
2、人的行动(魏永征(2006:87)。,一、过失 VS.煽动,在大多数类别的个人伤害案件中,诉讼的基础是一种十分宽泛的侵权行为,称为过失(negligence)。过失侵权成立的条件:1.被告负有给予适当注意的法律责任(当被告能够合理地预见到某行为有可能直接伤害他人时,这一责任便存在)。2.被告未能履行该法律责任(即过失行为本身)。3.被告的不履行责任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但是,在美国,当个人伤害诉讼不是以行为,而是以言论为基础时,被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便进入平衡考量。这时便需增加宪法维度。在这类案件中,仅仅证明过失能令原告胜诉吗?还是应该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增加原告的举证责任?例如,“明
3、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能够成为适用标准吗?,二、模仿造成的伤害,案例1:奥利维亚诉全国广播公司案(Olivia N.v.NBC),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称原告没有试图对言论施加事前限制;相反,她以传统的过失理念为前提,认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允许对电视节目安排提起过失诉讼,那么其寒蝉效应是明显的如果要求电视网为其选择节目的活动承担过失责任,则震慑效果将会导致自我审查,而自我审查会压抑公共讨论的活力、限制公共讨论的多样性。如果承认过失理论,那么当一个孩子模仿新闻节目或记录片中的活动时,电视网和地方电视台可能就得为此负责(转引自 约翰.泽莱兹尼,2007:88-89)。,案例2:DeF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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