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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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培训,开发区社保分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文件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全市执行时间:2005年9月1日,开发区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1、参保并足额缴费;2、符合国家生育政策(领取生育服务证书),第一章生育保险支付项目标准,支付项目(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五)开发区哺乳期补助。,(一)产前检查费P82 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全身、产科、化验室和特殊检查4部分。采取按限额支付的方式付费,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
2、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特别提示:产前检查费自办理妊娠登记后可在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医院进行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的限额支付标准,(二)生育医疗费*P82 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采取按定额支付或按项目支付的方式付费。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1、自然分娩3000元;2、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3、单纯剖腹产3600元;4、剖腹产伴其他手术3800元。,人工干预分娩包括:1、手剥胎盘术;2、宫颈裂伤;3、阴道壁血肿切开术;4、单胎产钳术;5、单胎臀位牵引术;6、胎头吸引术;7、内倒转术;8、毁胎手术分娩。,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指:1、剖宫
3、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2、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3、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4、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三)生育津贴P83-84,1、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2、产假起始日期自生育前15日开始计算。计算方法: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生育津贴天数的计算P83,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天数累加计算,(四)计划生育手术费P83 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
4、发生的医疗费用。三种支付方式:定额、限额、项目,按定额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P83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2、人工流产260元;3、高危人工流产600元;4、引产 1000元(一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5、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6、男职工绝育术600元。,高危人工流产(前提条件是住院)包括:1、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再次流产的;2、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3、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4、生殖器畸形的;5、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6、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7、带器妊娠的;8、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按限额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发生自然流
5、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按项目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五)开发区哺乳期补助*P90(请参考津开劳人发2007140号文),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职工本人 申请,单位同意,可享受不超过9个月的哺乳假,产假 与哺乳假合计最多1年;2、按照天津市最低缴费基数按月申领,过期不予支付;*3、参保职工需在2007年12月31之前在开发区投缴生育保险;4、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
6、 相关规定,即女职工在生育前连续投缴生育保险费不得少于九个月或者正在缴费的职工累计缴费满二十四个月(不含补缴);5、2010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具体时间)*6、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方可申报。,(六)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下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4、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社会因素)所发生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5、职工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6、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第二章生育保险登记,一、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1、生育保险定
7、点医院就医确诊怀孕2、妊娠登记(怀孕10周,出具诊断证明书10日之内)3、在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4、住院登记(本市5日之内在医院,异地10日之内到分中心)5、职工休产假6、产假结束后当月或次月内单位经办申报津贴及生育费、产检7、产假结束次月开始申报开发区哺乳期补助(符合申报条件者)特别提示:1、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参保首月或派驻异地当月进行长期派驻异地登记2、异地分娩职工在离津回原籍分娩之前办理异地分娩就医备案,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妊娠 登记,住院登记,二、生育登记信息管理*,生育登记是确定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前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异地分娩备案登记,(一)妊娠登记管理P84
8、,妊娠登记的时限要求:已婚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注意:计划生育类别应于行流产手术之前登记。,妊娠登记所需材料:1、生育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诊断证明书(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3、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检查或化验报告单。特别提示:1、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 审核并加盖公章;2、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
9、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3、计划生育类别的妊娠登记,在生育保险门诊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后再行手术;4、计划生育类别的妊娠登记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带孕参保职工的管理:一、带孕参保:是指职工在怀孕之后再投缴生育保险,且本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即可以领取生育服务证书的情形。二、审批和登记管理*1、由单位经办人员提供招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孕参保情况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联系电话等。2、将以上材料递交到生育登记窗口。3、社保分中心审批合格的,将通知单位人员持妊娠登记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妊娠登记。,(二)住院登记管理P85,住院登记的时限要求
10、 1、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5日内补办进行联网登记;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5日内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将住院资格确认书返医院进行联网结算。2、异地分娩及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备案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住院登记的所需材料:P851、住院证(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2、妊娠登记职工留存联;3、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提示:本市医院住院分娩的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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