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集团:公司章程(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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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 12 月 22 日修订)1,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第三章 股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 股东.8第二节 股东大会.12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6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0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3第五章 董事会.28第一节 董事.28第二节 独立董事.33第三节 董事会.39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46第六章 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9第七章 监事会.52第一节 监事.52第二节 监事会.53
2、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5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6第二节 内部审计.58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8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59第一节 通知.59第二节 公告.60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0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2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64第十二章 附则.6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294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2134 号关于广东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问题的补充批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函2002112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粤经贸函2002184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批复等文件的批准,由 TCL 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名称变核内字2002第 15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将企业名称由广东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4、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于 2004 年 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90,000,000 股以及在吸收合并 TCL 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原 TCL 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395,944 股,合计 994,395,944 股,于 2004 年 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600,000 股,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3,公司于 20
5、10 年 5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1,178,273 股,于 2010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后总股本为8,476,218,834 股。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TCL CORPORATION,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邮政编码:51600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76,218,834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6、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CEO(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是指公司的总裁(COO)、财务总监4,(CFO)、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造机会。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五金、交电,VCD、DVD 视盘机,家庭影院系统,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池,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货运仓储,影视器材维修,废旧物资回收。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创业投资业务及创业投资咨询;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
8、投资资本;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5,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公司的帐面净资产折为等额的公司股份,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第二十条、公
9、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476,218,834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10、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6,a),b),c),d),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a)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b)要约方式;c)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1、(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7,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12、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13、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8,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15、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9,1、,2、,3、,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16、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
17、、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10,4、,5、,6、,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18、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应依法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应在签订前述变更协议之前、或前述变更的法律手续完成之,前或实际控制权转移之前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19、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11,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严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20、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第四十四条、公司 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营销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历史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工作委员会持股问题进行规范,并由此建立和实施公司员工受益制度。,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
21、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12,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7.审
22、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3,(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23、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24、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出解释并公告,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1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有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
25、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知的其他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市或深圳市的、,便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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