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22林洋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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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条
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3、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七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4、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5、及披露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6、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7、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
8、、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9、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0、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
12、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13、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海证
14、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15、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16、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为,标准。,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
17、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18、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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