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电气:公司章程(7月) .ppt
《恒顺电气:公司章程(7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恒顺电气:公司章程(7月) .ppt(4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12年7月修订),二一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 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 股东.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8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第五章 董事会.25第一节 董事.25第二节 董事会.29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第七章 监事会.36第一节 监事.36第二节 监事会.36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38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第二节 内部审计.41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1,第一节,通知.42第二节 公告.43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6第十二章 附则.46,2,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
3、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70214018001595。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0股,于2011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Evercontaining,Electric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空港工业聚集区)邮政编码:266
4、108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
5、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批发、零售:电力材料;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6、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4,1,2,3,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全部6名股东。公司由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0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序号,姓名/名称,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出资形式,青岛清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奕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360800
7、750,46.27%15.69%14.71%,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456,马东卫龙晓荣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合计,4404003505,100,8.63%7.84%6.86%100%,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5,(
8、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9、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6,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0、,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11、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12、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7,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
13、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8,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14、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15、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9,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
16、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17、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10,第
18、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19、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1,(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
20、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21、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12,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5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 0%的;,13,(三)
23、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
24、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14,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5、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恒顺电气:公司章程7月 电气 公司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37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