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张铜:公司章程(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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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 O 一一年二月,0,第九章,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 五 章 董 事 会.19,第一节 董,事.19,第二节 董 事 会.21第三节 独立董事.26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26第 六 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29第 七 章 监 事 会.31
2、,第一节 监,事.31,第二节 监 事 会.31第 八 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分配和审计.3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第二节 内部审计.3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通知和公告.35,第一节 通第二节 公,知.35告.35,第 十 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6第 十 一章 修改章程.38,第 十 二章 附,则.39,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以下简
3、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公司”)。公司经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1223 号文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 新 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由 高新张铜 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公司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0001105407。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000 万股,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江
4、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SHAGANG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1560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576,265,552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 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 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 起诉
5、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 监、董事会秘 书、营销总监、总工程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 旨:,以创新为理念,以科技进步和企业管理为着力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高起点、集约化、国际化。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经营,实现产品结构多元化,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全部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具有行业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第
6、十三条,经 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黑色金属产品的开发、冶炼、加工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 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 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 的 发起人为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张家港市
7、杨舍镇资,产 经 营 公 司、郭 照 相、许 军、周 建 清、姜 兆 南,认 购 的 股 份 数 分别为 5940万 股、1944 万股、1080 万股、648 万股、648 万股、540 万股,全体发起人均以其持有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 为 出资,并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出资完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6,265,552 股,每股 1 元,全部为普通股。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子 公 司(包 括 公 司 的 附 属 企 业)不 以 赠 与、垫,3,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8、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9、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 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 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10、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4,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5%;用 于 收 购 的 资 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润中支出;所 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11、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 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 公司 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日 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 得收益 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 所
12、 得 收 益。但 是,证 券 公 司 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 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 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13、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 在册 的 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 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 份;(五)查 阅 本 章 程、股 东 名 册、公
14、 司 债 券 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 司 终 止 或 者 清 算 时,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 配;(七)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分 立 决 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5、的,,股 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6,请 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监事会执行 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
16、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六 条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
17、、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 得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损 害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 有 公 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8、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控股股东侵占本股份公司资产时,本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7,金 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以保证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19、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 资产 1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20、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 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 使。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8,上 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
21、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 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0%以
22、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 开。当出现本章程第八十条情形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 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23、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9,(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24、应当以书,面 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 行 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会 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25、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 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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