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第五讲 倾销的经济学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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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倾销的经济学分析,主要内容,一、倾销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Dumping)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courseoftrade),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同类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倾销和反倾销基本知识介绍,正常贸易过程(ordinary courseoftrade):正常贸易过程是指在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所发生的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的情况:(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股权关系、亲属关系、管理关系)或有补偿安排的交易;(2)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所进行的交易;(3)在非市场经济条
2、件下所进行的交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正常价值是判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基础和关键因素。,损害的认定(Identification Of Damage)反倾销协议中对于损害的认定分三种情况:(1)被诉产品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损害被诉产品使进口国境内相似产品(like product)的生产严重萎缩;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下降;相似产品在进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进口国国内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相关产业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相关产业工人失业率持续上升,就业人员
3、的平均工资水平逐年下降等等。,(2)被诉产品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威胁 实质性损害威胁 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尚未受到实质损害,而事实表明将要导致实质损害。这种事实是真实的、迫近的和可预见的,而不能是一种假设。,(3)被诉产品使进口国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性阻碍。实质性阻碍 被诉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虽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新企业或新工厂的实际建立过程。,二、认定倾销的依据(The Bases of Defining Dumping),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
4、售的行为给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倾销的经济学分析(The Economics of Dumping),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Dumping is a price discrimination)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倾销实际上是对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实行不同的价格,国内价格高,国外价格低。实施价格歧视必须具备的条件:(1)国内、国外市场必须
5、是分离的,由于自然障碍(如运费)及人为障碍(如进口壁垒)等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回流至国内。,(2)出口企业在国内具有垄断势力,它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在国内市场,企业具有垄断势力,就是说,企业可以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加价 企业所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销售量的增加导致价格的下跌,企业则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在国内、国际市场按照不同的价格分别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企业没有垄断势力,而是一个在完全竞争情况下均衡价格的接受者 企业只能按照低于国内价格的国际市场价格出口。,(3)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 即在两个市场,消费者对同种商品
6、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对需求弹性大的市场实行低价格,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倾销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战略(Dumping is a Strategy of Firms Realizing Profit Maximization),Dumping,倾销的经济学分析,Exports,Domestic sales,DFOR=ARFOR=MRFOR,PFOR,4,1、反倾销(Anti-dumping)进口国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倾销产品对国内市场造成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四、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形式,指进口方主管机
7、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国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国相应地终止案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国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反倾销程序,初裁调查,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初裁公告,否定,肯定,采取临时措施,协商解决,接受价格承诺,不接受价格承诺,征收临时反倾销
8、税,终裁调查,终裁公告,否定,肯定,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倾销调查,终裁损害调查,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机构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简称DOC)负责国外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负责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调查。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CIT)负责司法复查:当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不服,可在裁定公告后30日内,请求司法复查。海关署(Customs Service)负责收取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问卷的结构,美国反
9、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成员方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外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是与中国的对外开放步伐相伴相生的,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自从1979年8月欧共体/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年底,各国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共发起了746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主要指控对象和最严重的受害国。各国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反倾销调查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中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概况,1.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及其
10、在全球立案总数中的比例急剧上升,全球反倾销立案数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情况,自1995年以来,中国不仅是全球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也是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19952006年各国共实施反倾销措施1941起,其中,针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共375起,占全球反倾销措施总数的19.3%,位居世界第一,远远高于位居第二的韩国的7%,位居第三的中国台湾的6%以及位居第四的美国的5%。自WTO成立以来,针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虽有增有减,但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这与处于下降通道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形成鲜明对照。,2.针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对中国发起反
11、倾销指控的“主力”。,3、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种类多,金属类产品和化工类产品是反倾销立案的重点,4.中国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很高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由过去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欧美对中国的反倾销税率一般在50-100%,而且美国的反倾销税率明显高于欧共体/欧盟。自1980年至1994年12月,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中,最终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率的案件共计27件,其中税率在100%以上的案件有10起,占三分之一多。高锰酸钾反倾销案的税率高达128.94%,猪鬃漆刷案的税率为127.07%,石蜡蜡烛案为135.73%,金属硅案为139.49%,钨精
12、矿案为150%,焊接碳钢管案为182.9%,球墨铸铁管件案为127.38%等。,发展中国家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更是高得惊人。如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的有机化学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673%,玩具为315%,服装为537%,鞋类竟高达1105%,使这些产品的出口完全退出该国市场。巴西对来自中国的12种出口产品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其征税幅度为35.8%-203.4%,平均税率达77%。,5.对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大 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上升,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美元已属平常。例如:在1990-1999年间,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案件共计15起,占这
13、一时期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总数的4.8%。其中,欧共体/欧盟9起,美国3起,加拿大1起,印度1起,波兰1起。,1990年欧共体/欧盟对产自中国的焦炭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2.3亿美元,1995年针对中国的鞋类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3.42亿ECU(欧洲货币单位),1996年针对中国的旅行箱包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更是高达6.46亿ECU;1990年美国针对中国的电风扇提起反倾销指控,涉案金额为2亿美元,1995年针对中国的自行车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近2亿美元;1996年加拿大对产自中国的碳钢材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1亿美元;1995年印度对中国向其出口的冶金级焦炭提起反倾销调
14、查,涉案金额也超过了1.35亿美元。,2003年5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接到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的申请,准备依据美国关税法(1930)的第731条款对原产于中国(包括马来西亚)的彩电进行反倾销措施适用性调查。涉案产品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屏幕大于21英寸的彩电,长虹、康佳、创维、海尔、海信、厦华、TCL等主要彩电生产企业均是被起诉的对象。5月12日,TCL正式接受原告方申请,开始对中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显像管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例简介,中国有9家企业参加应诉。2004年5月14日,ITC就此案
15、进行终裁投票,5名投票者一致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特定种类彩电确实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5月21日,美国商务部(DOC)正式对我国输美21英寸以上显像管彩电下达反倾销征税令,裁定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其他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企业则一律适用78.45%的税率。从2003年5月2日申请方正式提起申请,到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肯定性终裁,整个案件历时377天。,入世之后,中国企业在分享世界经济蓬勃发展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外对华反倾销浪潮的挑战,中国彩电对美
16、输出快速增长:1999年,出口量为有467433台;2001年为827632台,增长了77%;2002年为4307262台,增长了821%;2003年为6471410台,增长了1284%。使之成为美国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自欧盟1988年开始对中国出口彩电生产商连续15年征收高额关税,并于2002年8月与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厦华、康佳等7家彩电生产商签订数量和价格承诺以来,本案是另一宗针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大案,涉案金额高达4.8亿美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案例评析,(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起因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
17、,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进口国发现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一、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工人工资是否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自由商定;3、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分配、产品价格和企业产出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拥有或控制的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实施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以及相关标准。同时,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被纳入多
18、边贸易规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本身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倾销问题作出任何指导性的界定。,但关贸总协定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关于第6条第1款的注释2”指出,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特别是那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进口产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存在困难,即在此种情形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尽管这一注释强调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但是并没有建议用其他的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然而,
19、正是这一注释性规定,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被用来作为排除许多国家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国际法上的理论根据,它们在反倾销法中通常规定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价格来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受调查的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这种被选定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往往被称为“替代国”(Alternative country)或“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依据 尽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制度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其形态却多种多样、差别较大,“市场经济地位”的寥寥几条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而有的标准纯粹是为了“难为”像中国这样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20、”而设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学性,且带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欧盟在1998年4月出台了对中国、俄罗斯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而重新定义为“转型经济国家”,根据修正案规定,欧盟将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来审查来自两个国家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若经过欧委会审查,企业能够达到这项修正案中规定的标准,则可以不用替代国正常价格,而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欧盟从1998年7月起实行该标准。1999年4 月,我国应诉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提起的黄磷反倾销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始终努力争取被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地位,但
21、这一目标最终并没有实现。根据中美世贸协定的规定,美国可以在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这个协议实际上成为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国协议的主要模板。这个协议的许多规定也最终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得到体现。所以,关于中国在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协议性依据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U.S.-China Bilateral WTO Agreement)(以下简称中美世贸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世界发达国家中第一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的国家。2005年,澳大利亚、以色列、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
22、罗斯、冰岛等13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5年11月,韩国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中国千亿美元以上贸易伙伴中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截止2008年,全球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目前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市场导向产业(MOI)是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确定制造商或出口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具有市场导向,从而确定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确定某一产业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产业”,通常考虑三个要素:,二、关于市场导向产业(Market-oriented Industry)
23、,如果出口企业能被裁定属于市场导向产业,那些被认定具有“市场导向”因素的生产要素成本,就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来计算,不具有市场导向因素的生产要素成本,则仍按某个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最后综合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市场导向产业一般由应诉方产业提出,DOC依据以上条件决定应诉方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产业,而且申诉方有提出抗辩的权利。,在本案中,长虹、厦华分别于本案开始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证明材料,要求美国商务部确定中国彩电行业属于市场导向型产业。商务部认为,市场导向行业要以整个彩电产业来提出,而不能由个别出口商提出,在中国各大企业提交了补充材料之后,美国商务部仍认为不能符
24、合MOI的三条标准,应诉企业不能代表整个中国彩电行业。2004年2月,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提出了一份申请,以此表明该案中被告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中国彩电行业目前已经是市场经济导向。,替代国的选取是申诉方与出口商之间争执的核心问题,替代国的选取会直接影响到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在经济发展上与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是可比产品的主要国家。可比性的主要因素:人均GDP、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水平。,三、关于替代国的选取,选择替代国的目的是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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