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十一讲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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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刑罚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刑罚,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
2、、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3、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4、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案例分析,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5、,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种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能区分罪与非罪,陈某在一次纠纷中将马某砍伤。马某伤愈出院后去找陈某报仇,找到陈某的时候,陈某正仆倒在一间酒吧的门外,好象喝醉了。马某用随身带着的菜
6、刀砍陈某头部七、八刀,事后尸检发现,陈某的死因是中毒,马某砍他的时候,陈某已经中毒身亡了。,犯罪客体还能分清此罪与彼罪,张某打断了刘某的左腿,打断后才发现那是一条假肢,张某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罪,故意伤害罪,财产权利,身体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居于关键地位,其中的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据。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显著标志。犯罪客观方面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此外,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7、,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表现人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无行为即无犯罪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种类1 作为犯罪 不当为而为2 不作为犯罪 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
8、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案例讨论,2007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在盗窃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周某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出数米后,周某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中。颜某等三人后来被民警抓获。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
9、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
10、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1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
12、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案例分析,唐某是某县某乡的农民。一天,唐某的舅舅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饭。唐某在做饭时,误将放在灶台上的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唐某的舅舅吃过饭后,不一会儿就倒地身亡。请问唐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案例分析
13、,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与妻子来到乙家,见到乙未满1岁的儿子丙,甲觉得丙很可爱,就将他抱起来抛向空中,然后接住。甲见丙不害怕,于是就又抛。甲妻见了劝道:“小心把孩子摔着了!”甲说:“没关系,我手稳!”刚说完,甲的手机响,甲一愣,孩子没接住,摔在地上,当场死亡。请问:甲在主观上有无罪过,是何种罪过?,案例分析,谢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谢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谢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在其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造成巨大损失。请问,谢某的行为该不该定罪?,
14、案例分析,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三)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
15、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所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的、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
16、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的限制:避险的手段必须合理;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借口紧急避险不履行义务。,紧急避险,视频:Csi.Season1,甲,某钢铁厂工人,一日下夜班途中,路遇乙手持匕首抢劫。甲瞥见路边有一根木棍,迅速捡起打落乙手中的匕首,趁乙慌张之时,甲又一棍将乙打昏。看着躺在地上的乙,甲想,听说碰上抢劫的,打死了也不犯法。于是,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将乙刺死。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案例分析,(四)、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是
17、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
18、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于既遂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犯罪既遂,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有效避免,放弃,思考题,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五)刑罚制度,刑罚的体系,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19、管制,拘役,死刑,附加刑,驱逐出境,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立功,累犯,自首,缓刑,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指
20、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
21、行了采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
22、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
23、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
24、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返回,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
25、俗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否则,当事人将依法被限制、剥夺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一)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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