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章讲解经济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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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一、2012本章命题趋势分析 由于企业破产法也属于新法,理论性非常强,所以为近两年考试的重点。2010年综合题出了保证人破产问题,2011年本章出了综合题,涉及撤销权、取回权、破产债权申报、连带责任等问题,预计今年综合题出题可能性比较大,应当注意和解、重整后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本章主要考点重点:破产界限;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异同;和解、重整后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难点:破产的申
2、请和受理;破产债权的申报;重整草案的通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破产清算。,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四、大纲要求(2012年参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章经:法人死了,要分配财产,案件受理后,第一个阶段叫破产申报,第二阶段是清算。破产宣告,第一个是债权申报,第二是清算,中间是破产宣告。债权申报就是要债,清算就是还债。破产宣告不是破产案件的结束,是中间阶段,刚到一半,在要债和还债阶段企业仍然有人格,都仍然是法人。只有到终结,注销登记时彻底无人格,死了。第一个阶段
3、的控制主体叫债权人会议,清算阶段的主体是管理人。清算组是管理人之一,已经改了新的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1.启动原因不同:前者是债务人承认债务,但力不从心,无法清偿;而后者往往是能够清偿,但是“赖帐”不还。2.目的不同:前者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后者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3.程序不同:前者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总体清算;后者执行个别财产。4.结果不同:前者是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略,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三
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
5、中,正确的是()。(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答案】C【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6、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示】我国破产原因总的来看用的是“不能清偿”,强调的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包括资产、信用等其他能力,属于现金流量表标准。未用“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达到破产的证据资产负债表等债务债权资料)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
7、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主要解决债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新增】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这里的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2012年新增了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法】
8、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内容,关于破产原因的解释、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等内容。其他内容没有变化,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2012年新增司法解释)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达到破产的证据资产负债表等债务债权资料)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主要解决债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
9、理,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
10、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或和解 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
11、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破产程序从广义上看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3个程序,并且都可以单独适用。考生应当掌握各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原因。,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3
12、、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4、教材:破产企业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也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债权应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5、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
13、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说明】1.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的原因不同;2.债务人在有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破产保护的程序广,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3.启动破产清算的主体:除债务人、债权人外还包括:(1)法人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组;(2)未清算就解散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3)金融监管机构;(4)破产企业的职工。,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4.启动重整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金融
14、监管机构;占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提出)。5.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1】(单选):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条件是()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C.债务人未经清算就解散的 D.债务人为法人的,在解散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答案】:A【解析】:考点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条件。注意:B为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重整的条件;D为债
15、务人的清算组的职责。,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2】(多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是()。A.重整 B.和解 C.债权确认 D.破产清算【答案】:AD【解析】:考点为债权人的权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申请和解的程序,只有债务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3】(多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的主体包括()。A.债务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职工【答案】:ABD【解析】:考点为有
16、权提出破产清算的主体。注意占1/10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破产重整。另外金融监管机构;清算中的清算组等都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关于级别管辖立法未规定。一般认为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政策性企业破产或地区、地级以上工商登记机构登记的企业破产的应当由中院管辖。,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的期限及提交材料上诉(P234)(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
17、民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不能提起上诉。,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表6.1,第
18、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管理人说的算。(P234P236)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解释3】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19、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
20、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2)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案例】
2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
22、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
23、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4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解释】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24、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可能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此时,对债务人财产的原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应恢复进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案例】A、B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债务人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100万元。为此,B公司作为原告于2010年5月1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20日终审判决(二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根据B公司的申请,甲人民法院将A公司的办公楼查封,拟用于清偿对B公司的债务。至此,该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2010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的
25、破产程序开始后,其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办公楼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执行程序中止后,B公司只能凭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B公司只能分回11万元,这就是同破公司打交道的下场,煮熟的鸭子已经到了嘴边,最后还是飞了)。,5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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