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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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基本特征:1.法定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二、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一人公司、多人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5.国营公司、民营公司6.母公司、子公司,7.总公司、分公司8.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9.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受外商投资企业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10.开放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有关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
2、解散以及其他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决定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进行修正。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订。,四、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公司法的原则 1.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2.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 内部管理体制。3.必须依法设立与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4.保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又称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3、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主要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 4.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受到严格的限制 5.设立程序较为简单 6.有法定资本额的限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设立程序1.申请公司名称预核2.全体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股东缴纳各自所认购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货币出资的,须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的帐户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开具证明。法定验资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事务所5.申请设立登记。,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国投资者均可以成为股东。1.股权凭证(出资证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
5、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2.股东的权利 表决权 知情权 获益权 优先出资权 转让出资权 退股权 诉讼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买,视为同意转让。,3.股东的义务1)依法缴纳所应缴的出资2)依其应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抽逃出资的,应付法律责任,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组成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2.职权:(1)决定
6、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1)股东会的召集或召开 首次会议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7、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时。,(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的,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必须遵守和执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业务执行机构,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2、董事会的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董事
8、会设董事人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是
10、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2、;(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五、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和特征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投资主体只有一个。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适用范围是生产特殊产品的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
13、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 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 3、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三)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一次足额缴纳2、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3、不设股东会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
14、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主要特征: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全部资本均分为等额股份,3.发起人有最低和最高人数的限制 4.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5.设立程序要复杂而繁琐 6、具有法人资格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二)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15、,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设立的程序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申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4.发起人认购按章程规定的应认购的股份数并缴足出资5.选举董事会,监事会6.申请设立登记,与发起设立相比较,募集设立有以下特点:1.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2.发起人履行出资后,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3.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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