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公司章程(1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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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一月0,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2、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上市特别规定修改章程适用法律和文本附则1,第一条,第十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6 月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粤经贸函2002
3、354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000000086041。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0,000 股,于 2006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DYMATIC CHEMICALS,INC.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科技产业园朝桂南路邮政编码:528303。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2,100,859.00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
4、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运营负责人。,
5、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行业、为人类带来进步,公司以优异的产品,超值的服务,赢得市场、赢得发展,赢得投资者的高度信赖,赢得企业的美好未来。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印染、造纸助剂、印刷助剂、涂料、聚氨酯涂层剂。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2,,,第十九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批发和零售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需取得审批
6、或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实业。,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黄冠雄、佛山市顺德区恒之宏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何国英、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马克良,上述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120 万
7、股、2000 万股、1988 万股、1612 万股、960 万股、32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为 312,100,85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2,100,859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8、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
9、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10、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11、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 东,章程,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12、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四)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对公司
13、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十)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14、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15、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5,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章程,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6、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17、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
18、股份。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产。,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19、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章程,(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
20、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7,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前述第(
22、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章程,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会议室或其他召开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不同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
23、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24、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25、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8,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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