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培训课件:成功之路.ppt
《保险公司培训课件:成功之路.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公司培训课件:成功之路.ppt(39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壹章认识公司,NP-01-01,一、导 言 讲师自我介绍 课程导入 授课目的 课程大纲,NP-01-02,(一)讲师自我介绍,姓名 简要经历 保险资历 主要成就介绍,NP-01-03,(二)授课目的,通过授课,使学员:了解泰康的发展历程和宏 大愿景了解泰康的组织架构了解泰康的企业文化,NP-01-04,(三)课程大纲,一、导言二、发展简史三、组织体系四、企业文化五、机构概况六、结束语七、课后作业,NP-01-05,二、发展简史,春苗出土成就和荣誉宏大愿景,NP-01-06,三、组织体系,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图公司股东,NP-01-07,泰康组织架构图:,NP-01-08,公司主要股东介绍:,深圳
2、市投资管理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摩根。士丹利公司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NP-01-09,四、企业文化,识别系统发展历程文化体系结构文化要素文化载体,NP-01-10,泰康文化体系的结构,表层:展示和感染中层:规范和强化深层:导向和渗透,NP-01-11,五、机构概况,总公司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状况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状况,NP-01-13,六、结束语,课程回顾 小结,NP-01-14,怎么样才算是一家好的人寿保险公 司?人寿保险公司由谁来管理呢?泰康公司标志的含义是什么?谈谈你对泰康企业文化的认识。请念出公司训导与服务宗旨。请问员工在日常工作上、
3、生活上如 何才能体现出泰康优质的企业文化。,七、课后作业,NP-01-15,一、导 言 讲师自我介绍 课程导入 授课目的 课程大纲,NP-02-02,第贰章人身保险名词解释,NP-02-01,(一)讲师自我介绍,姓名 简要经历 保险资历 主要成就介绍,NP-02-03,(二)授课目的,通过授课,使学员:了解人寿保险常用的名词解释能将一些寿险专有名词用简单的口语来解释或说明给客户听,让他们也能充分地了解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NP-02-04,(三)课程大纲,一、导言二、人身保险名词解释三、结束语四、课后作业,NP-02-05,二、人身保险名词解释,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他方,他
4、方对于特定,不可预料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提供赔偿、补偿等保障。一般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NP-02-06,保险合同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据前项所订的合同,也称保险契约。,NP-02-07,人身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先行缴纳规定的保险费,在约定的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伤残时,或者当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给付一定保险金或医疗费用。,NP-02-08,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依照合同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寿险一般分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生死两全保险;其中生死两全保险又称养老保险,具有满期给付(生存险)及
5、残废给付(死亡险)的特性。寿险多是长期合同,具有储蓄与保障的双重功能。,NP-02-09,保险人保险公司 任何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的统称。因经营业务的不同分为寿险及产险公司;依组织形式则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保险公司是承担被保险人危险的公司,故也有carrier(承运人)的称谓。保险法第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公司。,NP-02-10,投保人 指以自己或他人的身体或生命,向保险公司请求投保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NP-02-11,被保险人 简称被保人,指以其身体或
6、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个人或团体。保险法第21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NP-02-12,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依保险合同规定,接受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者。保险法第21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NP-02-13,保险利益 当某甲对某乙的生命延续具潜在的期望利益,或其死亡会造成某甲经济上的损失时,称某甲对某乙存在有保险利益。通常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另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2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
7、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NP-02-14,业务员 从事寿险行销业务人员的通称。指经保险公司招聘录用,代表公司从事销售、派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及服务保户的人员;未经保险公司招聘录用为业务员者,不得从事招揽等业务。业务员又称保险代理人,它属于保险代理人中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40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予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NP-02-15,保险代理人资格 依保
8、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NP-02-16,保全外勤 指在公司指定区域直接从事续期收费、保全服务、市场培育、业务推展的服务人员,通称保全员。,收费服务 指对保户及准保户提供续期收费、保全服务、市场培育、业务推
9、展等相关的服务。,NP-02-17,招揽拜访 指业务员以专业的知识与诚信的态度与准保户接触,协助其作最佳的投保选择,以获得充分保障的过程。面谈 指招揽过程中,借助与面对面的谈话方式以便了解准保户及其投保需要。对于说服客户投保而言是极重要的步骤。,NP-02-18,准保户 即潜在的保户,其条件是:1.有保险需要;2.有经济能力;3.有投保资格;4.易于拜访接触。保户 是指已购买保险的人。,NP-02-19,保户开拓 指不断寻找准保户,并从事招揽拜访的过程,是寿险行销中最重要的活动。续期收费 保全外勤或业务员向公司的保户收取续期保费的行为。,NP-02-20,保全服务 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保全外勤为
10、了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一方面防止合同失效,一方面使停效合同得以复效。保全服务范围极广,包括保险费收取、合同内容变更、订正、理赔、解约金、红利给付、贷款等事务处理或代办。,NP-02-21,拒绝 在销售保单过程中,准保户反对业务员提供的保险计划而提出的疑问或论点;有时是真的拒绝,有时只是一种藉口或逃避的手段。拒绝处理 根据准保户提出的拒绝或反对投保的理由,业务员予以说明的一种销售技巧,称为“拒绝处理”。,NP-02-22,签约 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新契约 指已缴交第一次保险费,且生效的新保单。有效契约 指公司目前正在承保中,并在事故发生时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契约。,NP-02-23
11、,增员 泛指保险公司各营业单位招募新的业务员,包括引进、面谈、授课、测验、训练、任用、考核等过程,增员是强化组织、拓展业务极重要的项目。个人寿险 只保障一个被保险人的一种个人寿险合同。,NP-02-24,继续率 指保单持续的品质。高继续率表示所有保单中有较高的持续有效件;低继续率表示有较高的失效率。团体寿险 保障团体中的个人的一种保险,通常是公司或企业的员工。一般而言,可直接将个人寿险的合同选择规定运用于团体的个人上。,NP-02-25,收费达成率 这是考核续期收费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实收保费收费达成率 应收保费,NP-02-26,主险 经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可以单
12、独销售的寿险商品。附加险 是在投保主险时,另外加其他的条款,并为保单的一部分,其作用是弥补主险的不足;附加险不得单独销售。,NP-02-27,养老保险 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于期满仍生存,或到达一特定年龄,或于约定期间内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伤害保险 以补偿因意外伤害所引起的损失为主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或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弥补其收入或费用损失的一种保险,如高额医疗保险、防癌保险等。,NP-02-28,保单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同意而订定的协议。它由保险人签发,由投保人持有。人身保险的保单,也可以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持有。,NP-02-29,定期保险 人寿保险的一种,指在
13、限定期间内提供死亡保障,而满期时被保险人无现金价值的保险,可以单独以主险或附加险的形式销售。,NP-02-30,条款 为构成保单最重要的一部分,详细规定保障的范围、给付条件及有关的权利。批注 就新契约而言,指独立于一般保单条款另行附加于保单上的注记事项;批注的内容多半是经客户同意后的特别承保条件,为保单的一部分。,NP-02-31,投保书 一般由保险公司依商品种类的不同,提供给投保人的印刷品,作为投保时的申请文件。保险期间 即保单所提供的保障期间。,NP-02-32,保险金额 简称保额,指寿险的死亡给付金,或为保单面额的满期保险金。保险费 简称保费,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
14、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代价。,NP-02-33,投保限额 指各年龄层投保各种寿险商品的最高保额与最低保额的限定。投保总额 指个人投保保险的总额。死亡率 指在某一年龄层中,一年之内所死亡人数的比率,通常以每千人为计算基础。,NP-02-34,生命表 是以某一数目(如十万人)的零岁人所组成的集团,从零岁起直到生存人数为零的阶段内,以统计数字表明其每年死亡、生存状态的表。表中记载的生存数、死亡数、生存率、平均寿命等,是费率计算的基础。,NP-02-35,费率 第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在我国通常以每万元保险金额,计算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现今的男女费率为分别计算。,NP-02-36,平准保
15、费 一般而言,保费随着被保人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因此保费如采取此方式(自然保费)收取,则合同至年老时的保费负担将过高;为消除这种障碍,设计出每次缴费金额相等的缴费方式,称之为平准保费。,NP-02-37,折扣保费 一种寿险公司给予保户的缴费优待,如年缴保费即比月缴保费十二次的总和要少;另外某些险种有趸缴保费,其所享受的保费折扣更高。,NP-02-38,级别费率 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危险分类而制定的等级费率。费率优待/优惠保费 折扣费率在保险中意指,收取低于表定费率的保费;多使用在团体趸缴件。,NP-02-39,缴费方式 通常分趸缴、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五种,由投保人视需要自选决定。趸
16、缴保费 指在合同一开始即交付全数的保险费。,NP-02-40,保单年度 与一般年度计算不同,保单年度的计算方式是由任一保单的周年日至下一保单的周年日止的整年时间。,NP-02-41,初年度保费(FYP)第一保单年度内应缴的保险费。续期保费 约定按期缴方式支付保费的合同,其二次及二次以后的保费,它是保证长期寿险合同持续有效的前提,是契约保全的主要目的之一。,NP-02-42,二次保费 有效保单在第二年内应缴的保险费。三次保费 有效保单在第三年及以后各年内应缴的保险费。,NP-02-43,告知 投保人在提出购买保险申请时的陈述;告知内容是保险公司必需的核保资料,其关系着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寿险
17、所需的告知事项是载明于投保书中,要求被保人根据询问事项详细告知。除投保书所询问之外,投(被)保人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以利于保险公司的评估。如过去有既往症、住院手术记录、残缺、遗传病等,均应告知。,NP-02-44,契约调查 保险公司为顾及所有保户的权益,对于申请投保或理赔给付者,委派调查人员或机构,就有关事实作独立客观的调查,以作为评估或判断的参考。限保地区 对于不易收费及服务的偏远地区,予以限制投保。,NP-02-45,道德危险 非属于身体健康状况因素的危险,如个性、习惯、环境等是不能直接估计的;因此必须通过投保目的、保险金额、职业、收入、生活环境来了解及判断有无道德危险,这也是契约调查的重点
18、。,NP-02-46,除外条款 在寿险条款中,保险公司为排除特定危险或限保范围的条款;即所谓的除外责任。条款上列明的除外条款是:被保险人基于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三、罹患难与共爱滋病及其并发症;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NP-02-47,核保 寿险公司在承保前,基于公平原则及风险的评估,须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病历、职业等因素,决定其危险程度,作为承保与否或是收费的标准的过程。,NP
19、-02-48,延期 投保人申请投保,被保险公司谢绝承保,但日后投保时保险公司将加以考虑承保,如现症未愈予以“延期一年”。承保 当保险合同的风险评估,合乎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完成审查手续后,保险公司因而同意并接受投保申请。,NP-02-49,谢绝 保险公司拒绝投保人投保的申请,称之为谢绝。不论是拒绝,或是其它有异于正常承保条件的承保,保险公司有解释的义务。,NP-02-50,合同生效日 指载明于保单首页的保险生效日。寿险公司在开立相当于第一次的保险费收据时,保险效力即已发生,只要是正常合同,一直到保单合同核发日之前,保险公司有理赔给付的义务。,NP-02-51,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在投保后,如因不
20、合意或其它因素不想投保时,而向保险公司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NP-02-52,年金 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定期间内,于其指定之日由保险公司给付约定金额。,NP-02-53,责任准备金 一般寿险保费采用平准保费,死亡保险金的支出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因此前期保费一定高于保险支出;保险公司为确保给付责任,于是将纯保费部分,扣除应给付部分支出后的资金,提存保管,并依保险种类的不同,分别计算各种保险的准备金,以备将来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完全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能力。,NP-02-54,宽限期间 保险公司对保户所做的一项优惠。保户在(缴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
21、第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NP-02-55,复效 寿险多为长期合同,有时保户会因为经济因素,致使合同停效。停效后的合同若要恢复其效力,只要停效未超过规定期间(二年),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及缴足应缴保费,合同即可恢复效力;如已申请解约且保险公司已偿付解约金者,不得请求复效。,NP-02-56,解约金 又称解约退还金,退保价值或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合同责任的履行,因而提存了责任准备金,保户于合同有效期间解约时,保险公司即就责任准备金的部分
22、,付给解约金。,NP-02-57,缴清保险 指保户不想继续缴费,以保单现金价值采取趸缴方式购买与原保单险种相同的保险,保额虽然变小,但保险期间及条件与原合同相同。,NP-02-58,展期保险 投保人不想续缴保费,将保单的解约退还金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以被保人当时的年龄计算保费,来购买与原保单等额的定期(死亡)保险。期间的长短视所剩余的解约金而定,但不得超过原保单期间,如再有剩余,则可购买原保单满期日为准的生存保险,当保单满期时,就可领取该部分的生存保险金。,NP-02-59,满期日 寿险所指的满期日,是指被保险人于合同缴费期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给付满期金额的日期,该给付日以保单上所载的协
23、议日期为准。,NP-02-60,终止日 在保险(尤其指财产险及健康险)里,指保障终止的日期。,NP-02-61,满期 当一张非终身型生存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解约金),与投保金额相等时,即为保单满期日,满期时保户可由保险公司领取相当于保额的现金。终身型保险的满期为保险合同的终了,某些终身型保险会于缴费期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保户缴费期满生存年金,其金额详载于保单。,NP-02-62,理赔 依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NP-02-63,给付 依保单的约定而产生保险公司所必须付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NP-02-64,保费免缴 保单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被保人发生(二、三)级残废时,
24、可免缴未到期的保险费,而合同继续有效。,NP-02-65,请求期限 在寿险实务中,对于保险金或损失的理赔给付的请求证明,必须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该期间的长短订明于合同条款中。,NP-02-66,死亡给付 在人寿(身)保险中,所谓死亡给付,指有效保单保障期间内,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依保单所载条件金额的核发给付。,NP-02-67,定期给付 一种固定不会变动的给付额,常见于伤害或健康保险中,如选择住院日额一千元,发生理赔时,则不论其实际医疗费用多少,均以每日一千元乘以核定的住院天数给付。,NP-02-68,实支实付 相对于“定期给付”。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实际上所发生的费用(如住院、医疗、手
25、术等)均予以给付的保险。,NP-02-69,最高补偿限额 就保单内容及经过年度,在发生事故时,所能获得的理赔给付金额总额。如保险给付含住院日额,手术津贴等项,其最高补偿限额为一百万元,即保险金给付不得超过一百万,超过时由保户自行负担,且该合同终止。,NP-02-70,不可抗力 完全非人为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并且无法预见或加以遏止的,如洪水、暴风雨、雷电、地震等。,NP-02-71,意外事故 就人身保险而言,所谓意外事故指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偶然的事故所引起的事故,保险所指的意外与一般所讲的出乎意料之外的“意外”,意义不同。,NP-02-72,意外身体伤害 因意外事故直接引起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 培训 课件 成功之路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32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