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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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 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董董董,事事,会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第六章,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经 理 及 其 他 高
2、 级 管 理 人 员,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监监监,事事,会事会,第八章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 务 会 计 制 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第九章,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通知、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节第二节,通公,知告,第三节第十章第一节,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或减资,第二节,解 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附,改,章,程则,1,第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3、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3132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5818718-6。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6 日经福建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6)11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 万股(其中 89 万股配售给公司职工),于 199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和发行方式分别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45 号”
4、、“证监发字(1996)346 号”文批准。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司中文全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FUJIAN YONGAN FORESTRY(GROUP)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邮政编码:366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76.028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5、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长特别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总工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争市场,以效益谋发展,自主经营、外引内联、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发挥林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势,合理利用拥有的资金、人力、物力,加速把林业资源
6、优势转换为商品优势,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使公司取得稳步、高速的发展,为中国林业经济的腾飞、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尽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木(竹)采运、加工;水力发电;林业、农业、畜牧业、生产技术服务、林业生产服务业(木竹、种苗培育、花卉、盆景);家具,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2,建筑材料批发、零售;苗木培植;对外贸易。,第三章第三章,股股,份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7、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永安市林产化工厂及三明市林业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468 万股、714 万股及 200 万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资产方式于 1993 年 10 月出资,永安市林产化工厂以资产方式于 1993 年 10 月出资,三明市林业总公司以现金方式于 1993 年10 月出资。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76.02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8、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
9、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3,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3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10、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11、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12、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已与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3、4,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
14、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15、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6、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5,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
17、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执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资产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18、请将冻结股份变现或司法拍卖以偿还侵占的资产。,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19、保事项;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20、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6、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6,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
21、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
22、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证券发行;,2、重大资产重组;3、股权激励;4、股份回购;,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6、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8、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0、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11、
23、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12、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7,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24、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25、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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