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卡拉OK歌曲著作权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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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 10184学 号: 2084030054 延 边 大 学 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设计(题 目:中韩卡拉OK歌曲著作权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学生姓名:姜美香学 院:经济管理学院专 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班 级:2008级指导教师:崔基哲 副教授二 一 二 年 五 月 摘 要著作权管理是保障广大著作权权利人创作热情和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卡拉OK歌曲的著作权管理作为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期文化部和版权局分别出台了各自的卡拉OK著作权管理办法和收费机制,但二者同时受到了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学术界的强烈质疑。中韩两国随着国际交流和贸易往来的深入,在著作权经济领域的联系也日益
2、密切,但是,国家间在卡拉OK歌曲著作权管理模式上有所差异。近年来,中韩两国关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正在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商谈与合作,希望在互相学习与彼此融合中达成知识产权经济交往的共识,实现共赢。本文在此背景下,选择卡拉OK歌曲著作权管理模式的中韩比较,首先,在全面阐述两国著作权基本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对KTV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对中韩集体管理组织在卡拉OK著作权管理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及对于中韩著作权收费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分析中韩两国的共同点与差异点,指出了我国卡拉OK歌曲著作权管理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中国卡拉OK著作权管理和收费模式的对策及方案。关键词:卡拉
3、OK;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问题AbstractCopyright management is to ensure the copyright holder of passion and creation of their interests, and important means. Karaoke songs for the current management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hot social problems, by all circles of the society universal attention. Recently the min
4、istry of culture and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issued the respective respectively karaoke copyright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charging mechanism, but both also was consumers, industry associations and academics of great skepticism. The two countries with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trade developmen
5、t, economic field in the copyright of the contact is increasingly close, however, countries in the karaoke songs copyright management model different. In recent years, the two countries copyrigh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free trade agreement negotiations and cooperation, hope to learn from eac
6、h other and each other in the fu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conomy reached with the consensus, realize a win-win situation.This article in this context, the choice karaoke songs copyright management mode of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South Korea, first of all, in the thesis discusses the tw
7、o countries copyright basic legal concepts, on the basis of KTV works copyright law attribute analysis, China and South Korea to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the karaoke copyright management of the fun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study, and to China and South Korea for copyright compa
8、rison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the two countries common ground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pointed out the karaoke songs copyright management mod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hina copyright management and karaoke charging system strategies and plan.Keywords::Karaoke;Cop
9、yright;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Charging problem目 录第一章 引 言1第二章卡拉OK著作权管理32.1中韩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32.2 KTV作品著作权法律属性62.2.1 KTV作品著作权62.2.2 KTV作品曲库涉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62.2.3 KTV点播演唱涉及的放映权和表演权62.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述72.3.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问题及启示72.3.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问题及启示8第三章 著作权收费问题研究103.1我国卡拉OK著作权收费现状103.2 KTV著作权使用费征收标准103.2.1 国内著作权使用
10、费征收标准103.2.2韩国KTV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113.3卡拉OK著作权定价与分配制度113.3.1 定价制度与定价标准113.3.2 音乐(卡拉OK)著作权费征收委托管理体制分析13第四章 我国卡拉OK著作权问题及对策154.1 我国卡拉OK著作权收费问题及对策154.1.1 收费主体问题及对策154.1.2 收费标准问题及方案164.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问题分析及对策174.3 著作权问题及解决方案18结 论20参考文献21谢 辞22第一章 引 言在卡拉OK著作权费争端大规模发生以前,我国的卡拉OK著作权管理并不是一片空白,多年来,唱片公司、词曲作者、歌手和KTV企业之间已经
11、产生了两种KTV著作权费支付渠道:按歌厅面积支付费用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按协议支付费用给唱片公司。但是,上述的卡拉OK著作权费仅限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不包括卡拉OK中相关mtv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而对于上述著作权的管理和收费,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着管理上的缺位,没有明确的合法收费主体和普遍接受的收费机制,而这就是引起诸多卡拉OK著作权争端的源头。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64年,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了。工作范围如下:一是音乐著作权的信托管理,二是与其他国家组织的合作,三是对本协会会员权利的保护,主要事务就是这三个。协会由21位理事和2位监事组成,本协会下属10个部门和1个办公室,以
12、及17个小组,在全国还有13个支部,目前协会的会员有8278个,管理的韩国音乐有20万4千曲。信托管理的韩国音乐从2000年开始,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征收预算是805亿韩元,折合约7亿人民币。按照权利的分类,我想介绍一下征收的数额:广播权占18%,表演权占35%,数码传送权占0.4%,复制权占20%,互联网传送权占27%,另外外国音乐占了0.4%。征收使用费最多的对象是练歌房,音乐吧,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这些营业场所中收的使用费本协会占有25%,外国使用韩国歌曲的费用协会占有率是5%。从外国收的韩国音乐使用费很少,但是与韩国有相互协议的事项如下:有演出广播关系的有3
13、6个国家38个团体,有复制权管理关系的有41个国家38个团体,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有相关协议。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40多年,但是其现代化的发展从今年才开始。以前采用的是手动工作,但从2008年开始建立综合电子计算管理系统。为构建此系统,韩国首先建立了电子文书管理系统,可以将文书转化为图形来建立数据库。在韩国,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唯一一个有权管理音乐著作权的团体,第一就表现在它像使用者征收使用费而不允许第三方介入。图1-1韩国著作权管理各方关系第二章 卡拉OK著作权管理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即为版权,属于私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放映
14、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依据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卡拉OK著作权:卡拉OK著作权,是卡拉OK曲目中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人权利的统称,因为卡拉OK是带有画面的伴唱作品,里面所含的著作权分为两部分,一是词曲著作权,二是影视著作权,相应的著作权人也分为音频著作权人和视频著作权人。因此,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向其音乐作品使用者征收的使用费用;二是著作权人(音像作品出版商)向其音乐电视作品征收的使用费用。2.1中韩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一)著作权人中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韩国著作权法第
15、8条 著作权人的推定1.属于下列各号之一情形的人推定为著作权人。(1)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物上的实名或异名(艺名、雅号、简称等。)是广为人知的一般方法标志的。(2)表演作品或公众传播时,用著作权人的实名或广为人知的异名标示的。2.符合第一项各项数据的著作物没有标示著作者的情况下,推定表示为表演者、出版商或发表者可拥有著作权权利。改正2009.4.22,实行日 2009.7.23著作权,狭义上仅指著作财产权,广义上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还有最为广义的概念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著作邻接权、出版权等全部权利。(二)著作人格权著作人格权是指,著作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人格权利。这是把作品看作
16、人格的表现或分离体,因此对待作品时不能损害著作人的人格而赋予的权利。虽然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相同,都是保护著作人的利益,但是利用作品追求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有一些不同。1.中国法律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韩国法律规定第11条(公布权)著作权人享有决定公布或不公布其作品的权利。第12条(姓名标示权)著作权人在作品的原件、复制物或公布作品的媒介上标示其实名或异名的权利。第
17、13条(同一性保持权)著作权人享有保持其作品的内容、形式及题号的同一性的权利。3.两国比较中国著作权法承认的著作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种权利。韩国法律包括除修改权外的公布权、姓名标示权、同一性保持权3种权利。除修改权外的其他3种权利,其实质内容都相同。修改权是指可以修改或允许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三)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也是组成著作权内容的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说著作人格权是保护著作人的人格利益的权利,则著作财产权是保护从作品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权利。随着作品的利用形式的多样化,著作财产权的范围也不断的扩大了。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是与著作人格权的主要区别。1.中国法律规定
18、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著作权法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19、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
20、的其他权利。2.韩国法律规定第16条(复制权)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第17条(表演权)著作人享有表演其作品的权利。第18条(公众传送权)著作人享有公众传送其作品的权利。第19条(展览权)著作人享有展示美术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物的权利。第20条(传播权)著作人享有传播作品原件或其复制物的权利。但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物征得该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以销售等方法用于交易时,除外。第21条(出租权)著作人可以不受第20条的规定,可以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第22条(二次作品复制权)著作权人享有以其作品作为原作品制作、利用二次作品的权利。3.两国比较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复制权、
21、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以权、汇编权及著作人当然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3种著作财产权。韩国著作权法中列举了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传播权、出租权、二次作品制作权等7种权利。中过著作权法承认的权利看似多于韩国著作权法,但是排除著作人当然享有的权利的话,其余的权利类型与韩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区别。2.2 KTV作品著作权法律属性长期以来,卡拉OK商家和唱片公司最大的争论焦点和分歧就在于对卡拉OK中是用的卡拉OK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属性的认定上存在分歧。2.2.1 KTV作品著作权“卡拉OK”是对KTV经营行业中播放的所有带画面的歌曲
22、的总称,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卡拉OK、MTV。关于KTV作品的性质,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KTV 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二种观点认为K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具有电影作品创作上的独特性。2.2.2 KTV作品曲库涉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曲库是指将带有伴唱功能的画面和声音进行压缩固定,并复制多份随点播系统出售,或在出售后对系统进行更新。构成曲库的作品主要由画面部分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以及表演。具体涉及权利的权利人包括:一、影视作品制作者。尽管在曲库制作中,因将画面和声音分离进行技术处理,并增加了歌词字幕,但仍然保留了原画面。无论是保留了影视作品画面的全
23、部或部分,对其进行复制和发行,都应当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即制作者的授权并付酬。二、录像制作者。与影视作品相似,尽管通过技术处理对画面以及声音部分进行了改动,但制作曲库时仍构成对录像制品的复制和发行,因此,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拥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三、录音制作者。在制作卡拉OK系统中,经过技术处理后录音部分仍然被保留,因此,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仅是音乐作品,制作曲库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中还可能包含其他作品,如戏曲、曲艺等作品,只要这些作品的内容仍然保留,便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和支付报酬。五、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包含表演者的表演,表演者对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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