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河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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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河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为切实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补贴对象及形式(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居住在本市,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多重残疾中伴有一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的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2015年申请补贴的对象范围为持有2015年3月3日前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申报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自201
2、6年起,申请补贴的对象范围为每年的3月3日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范围。(二)补贴形式:对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非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第二条 补贴标准(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对非农业户籍的每人每月给予50元生活补贴,对农业户籍的每人每月给予30元生活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执行。(三)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康复护理,不列入低保家庭的收入计算范围。第三条 审批程序对申请补贴对象的核查,实行市、乡镇(
3、街)、村(社区)三级入户见面核查制度,对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居外地、无法入户见面核实情况的,暂不受理申报手续。申报与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2份梅河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二)村(社区)初审。村委会(社区)对申请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
4、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乡镇(街)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其申报的材料。(四)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与民政局、公安局进行信息比对确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政府(街道办
5、事处)。符合条件的,由市、乡镇(街)、村(社区)分别对拟补贴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要再次入户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其申报的材料。第四条 资金发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实行按月审批,从批准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2015年及以后年度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低保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生活补贴从低保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第五条 年度审核(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在每年的5月、11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社区)对补贴对象进行100%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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