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doc
《商法论文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论文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 物的1般理论与学说见解我国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处理物的归属与利用及保护物权的规则,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为实务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实有助益。但我们也要看到,物权法的出台又非易事,期间经历了8次审议,历时10数年。这其中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相关物权理论存在许多争议之处,以致立法者不能轻易下结论。不论如何,物权法的出台都是1个很大的进步,为我国进1步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学习、掌握物权法,也是法律人的当务之急。物权法的理论如此深奥,究竟该从何处入手呢?个人以为在粗略浏览物权法之后,应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开始,逐步深入。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对于物
2、作了规定,但未对其进1步地作立法性的解释。国内外民法规定、学说探讨在明确物之法律上的含义、范围,颇多著述,以期总结出物的1般理论,对实务操作有所助益。所谓物的1般理论,大体上也就是有关物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意义,以及对不同的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上。清楚了解有关物的概念、特征、分类,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界定1项物是否为物权法上的物,以及有关该物应适用何种变动的规则 .下文中,笔者将不揣浅陋,拟就有关物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意义等1般规则,试做探讨剖析,期能做到始于了解熟悉,精于运用把握。但由于学识有限,疏漏在所难免,还望方家不吝指教。1、物的概念与特征(1)我国台湾及大陆民法有关规定及学说见解
3、1、我国台湾民法对物未为定义,唯学者对此颇多论述:(1)胡长清:在吾人可能支配之范围内,除去人类之身体,而能独立为1体之有体物。(2)王伯琦:人力所能支配而独立成为1体之有体物。(3)史尚宽:物者,谓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2、我国物权法及大陆学说见解。“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此为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款仅概括性地规定了物的范围,也没有对物作立法性的解释。但从以上规定可知,在我国物权法上,物仅限于有体物,包括声光电热等;无体物主要是指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但不为物权法上的物。我国学者对物的概念有如下几种定义:(1)物是指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1定使用价值
4、的物质资料。(2)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3)所谓物,是指凡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 通过上述学者的著述,可知我国学界对物的概念上,基本上形成了1个共识:物,首先是存在与人身之外的,人本身及尚未脱离人身体的器官、组织、毛发等,不能谓之物; 其次,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人力目前尚不能控制的自然力如日月星辰等,不为物权法上的物;最后,物能够为人带来1定的经济利益,即某物对人来说有1定的价值可言。(2)物的特征从我国物权法规定及国内学说来看,物的特征有如下几点:1、特定性。物须特定化,未特定化的物1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
5、集合物是例外,物权法第1百810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1并抵押,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2、独立性。物须具有独立性,方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不能独立的物,如1滴油,不能成为交易对象,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物的属性。3、非人体性。换言之,人的身体不是物,更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尚未脱离人的身体的器官、组织、毛发等,也非物。现代社会发展至今日,对此已有谨慎地突破与承认,如对血液、器官捐赠等行为的认可,但仍未突破“尚未脱离人的身体”这1实质内容。4、可支配性。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因为人无法对自己不能支配的东西行使权利,客观上也不可能。5、须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备1定的物理属性,能为人力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法 论文 一般 理论 学说 见解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19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