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蒙古—卫拉特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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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蒙古卫拉特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 内容提要:明末清初,蒙古社会内忧外患,为挽救民族危机,东、西蒙古各部王公台吉于1640年在准噶尔会盟,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成文法蒙古卫拉特法典。本文借助法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从救亡图存,维护蒙古社会的独立这一视角看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主要就文本而言)。关键词:蒙古卫拉特法典;蒙古社会;法律调控引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之一,还是一种社会调控手段,对社会系统进行调控1。法律调控2,就是对社会系统进行法律调节和控制,即通过对利益关系乃至整个社会进行调控,对个人行为乃至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施以积极的确认、调节、控制,以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2、。蒙古民族是个法制民族,她自从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登上世界历史舞台,就制定法律,依法治国。3自1368年 (元至正二十八年)元朝灭亡后,蒙古政权为遏制封建割据,恢复蒙古帝国,陆续登台的蒙古大汗乃至各部小汗先后制定了旧察津毕其格4、图们汗法典5、喀尔喀七旗法典6等重要法典,这充分表明了蒙古封建主们“依法治国”的统治思想,也证明了蒙古族立法已进入到自觉的、能动的成文法阶段。十七世纪上半叶的蒙古社会外有强敌,内有纷争,松散的蒙古社会何以自存?调整族内秩序,共御外敌显得极为紧迫。基于蒙古族立法所处的阶段,以及法律调控特殊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法律解决蒙古社会的危机顺理成章。1640年9月准噶尔、喀尔喀、
3、青海、西伯利亚、伏尔加草原的蒙古各部王公台吉在塔尔巴哈台(新疆塔城)会盟,组成了广泛的同盟,并制定了新“察津必扯克”7,即蒙古卫拉特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原本早已散失,译本繁多,本文使用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罗致平先生翻译的戈尔通斯基的俄译本,8共一百二十一条。一、法典诞生前蒙古社会的内外危机随着黄金家族的衰落,昔日蒙古大汗的权威一落千丈,名义上是蒙古共主,实际上只是诸领主中的一个大领主。十六世纪末,蒙古族逐渐分为以大漠为中心的漠南、漠北、漠西三大部族集团9,且依居住地区形成若干小的部族。实际上就是大小不一、规模不等的各级封建领主集团。漠西的卫拉特蒙古由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特等部族组成,
4、名义上服从于有黄金家族血统的和硕特部,实际“各统所部,不相属”10,尤其是准噶尔部强大后,为争夺牧场、人畜而“恃其强,侮诸卫拉特”11。17世纪30年代,土尔扈特部西徙到额济勒河(伏尔加河)流域游牧;不久,和硕特部南徙到青海游牧。以上两部迁徙的原因很多,但内讧肯定是重要原因之一。漠北的喀尔喀蒙古在17世纪初形成了由札萨克图汗、土谢图汗、车臣汗统辖的三个大部落,三部互不统属,且常因争夺牧地、人畜而产生矛盾。自15世纪初,瓦剌贵族马哈木、太平、把秃孛罗的统领西部蒙古与鬼力赤互相攻伐,在蒙古地区形成两大政治势力以来,12东、西蒙古为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期斗争。虽然先后出现了14世纪前中期瓦剌贵族脱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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