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古籍大全医脉摘要仿寓意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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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三年二月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3 4. 申请和受理 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 6. 产品抽样与检验5 7. 审定与发证 6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 9.收费办法 7 10.附则 8附件1 :橡胶密封制品申证单元9附件2 :检验单位承检能力一览表10 附件3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11 附件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13 附件5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 附件6 :橡胶密封制品抽
2、样、封样规定35 附件7: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37 附件8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38 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40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橡胶密封制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
3、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橡胶密封制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第一批橡胶密封制品按类别分为O形橡胶密封圈、旋转轴唇形密封圈、抗菌素橡胶瓶塞、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五个申证单元,具体品种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
4、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
5、:100723电话: 010-84885009,01084885418传真:010-84885009网址:WWW.CPCIA.ORG.CN联系人: 刘玉泉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橡胶密封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橡胶密封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负责橡胶密封制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
6、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陕西省咸阳市12号信箱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邮政编码:712023电话:0910-3621429传真:0910-3621360网址: E-mail: xbyfsd联系人:曹元礼 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东环北路 株洲橡胶塑料工业研究设计院邮政编码:412003电话:0733-2495120传真:0733-2494158E-mail:Tangshengxiu 联系人:汤胜修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角门14号 北京市橡胶制品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75电话:010-67581207传真:010-67508626
7、E-mail:cnrublab 联系人:张素英 以上检验单位的承检能力见附件2,申证企业可根据就近原则自行选择检验单位,将所抽样品在规定的期限内送检验单位。3企业取得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生产橡胶密封制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3.4 具有保证橡胶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见附件3
8、);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4 申请和受理4.1申请资格4.1.1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1.2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
9、求,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1.3凡持有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提
10、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产品。4.1.4新建橡胶密封制品生产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超过半年或无证生产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经整改后,重新申报。4.2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文件4.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4.2.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2.4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3申请和受理程序4.3.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
11、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补充表格各一式三份。4.3.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3.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
12、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9)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一般由2-4人组成。5.2 现场审查5.2.1橡胶制品审查部应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橡胶制品审查部任命审查
13、组长,组长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及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5.2.6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
14、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橡胶密封制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寄或随样品送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检验用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单位。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8)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
15、,其余2份连同抽样单1份报审查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 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方式:每个单元一张证书。7.2 根据全许办(2002)年57号文精神,在本次换证时,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
16、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更换为有效期为4年的生产许可证,免收各种费用。具体办理程序见全许办(2002)年81号文。7.3橡胶制品审查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3个月内完成企业的申请资料、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以上材料每个申证单元一套)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
17、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5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公告。7.6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橡胶制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开展无证查处。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18、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材料转交橡胶制品审查部,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 获证企业变更注册名称时,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19、。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7获得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20、。8.9 销售橡胶密封制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9)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9 收费办法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
21、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5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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