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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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试行)通知(78)五机安字第1009号各省、市、自治区国防工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部正式批准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在部内试行。今后,我部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均应按规范执行。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设计、建设不符合本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妥善处理。规范的解释权属部。具体工作分别由部第五设计研究院和第*设计研究院承担。望各单位在试行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连同对规范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一并寄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2、考。第五机械工业部一九七八年*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第三章 工艺第一节 工艺布置第二节 存药量计算第三节 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第四节 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第五节 室外管架与通廊第四章 总图运输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二节 危险生产区外部距离第三节 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第四节 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第五节 防护土围第*节 运输第五章 建筑结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结构选型第三节 结构构造措施第四节 抗爆小室和抗爆小院第五节 办公用室、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女工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第*节 工房的安全疏散第七节 门窗第八节 地面第九节 室内装修、吊顶、
3、平台和梯第十节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第十一节 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第十二节 危险生产区的仓库第十三节 室外管架和通廊第*章 给水、消防给水、排水第一节 给水第二节 消防给水第三节 排水第七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 电气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二节 危险场所的划分第三节 电气设备第四节 室内线路第五节 事故备用电源及事故照明第*节 6(10)千伏配电所、6(10)/04千伏车间变电所、电气室第七节 室外线路第八节 防雷与接地第九章 自动控制第十章 工厂总仓库第一节 危险品存放规定第二节 设置原则和外部距离第三节 内部布置第四节 转运站台、转运站第五节 建筑结构第*节 消防供水、电气第十一章 工厂靶
4、场及试验场第一节 适用范畴第二节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要求第三节 靶道长度和宽度与外部距离第四节 大中口径火炮及火箭弹试验靶场第五节 炮弹及火箭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第*节 小口径火炮及轻武器试验靶场第七节 试验场及试验台第十二章 销毁场附录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附录二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少距离的参考百分数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附录四采用导电橡胶地面的生产间和转手库附录五安装雨淋系统的工房或工序举例附录*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附录七名词解释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基本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在安全上
5、做到以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第二章表1所列的32类生产分类以及第十一章所列各种靶场和试验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第3条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和其他有关规范。第二章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第4条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所制造、加工或贮存危险品的燃烧爆炸性能和发生事故时的破坏能力,并考虑到工艺加工方法、工艺防护措施和建筑物本身的抗爆泄爆措施等因素,共分为A1、A2、A3、B、C1、C2、D(按汉语拼音字母)七级。A1级棗高威力炸药(如黑索金、特屈儿、太安等
6、)或含有高威力炸药的混合炸药(如梯黑炸药、8321炸药)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工房;贮存高威力炸药或含有高威力炸药的混合炸药及其无金属壳制品的仓库;贮存起爆药、针刺药、击发药等的仓库。A2级一一猛性炸药(如梯恩梯)或含有猛性炸药的混合炸药(如梯萘炸药、梯铵炸药等)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工房;贮存猛性炸药或含有猛性炸药的混合炸药及其无金属壳制品的仓库;贮存装填高威力炸药、猛性炸药或含有高威力炸药、猛性炸药的混合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等的仓库;贮存火帽、雷管等火工品的仓库。A3级棗硝铵炸药、黑火药、烟火药的制造、加工工房;贮存硝铵炸药、黑火药及其制品、烟火药及其制品的仓
7、库;贮存小口径炮弹、手榴弹等的仓库。B级棗工序、工房或仓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危险性作业或危险品暂存是在抗爆小室内或装甲防护装置内者;二、起爆药的制造由于在溶剂或水中作业而使产品的危险程度有显著降低的工房;三、起爆药贮存在水中的仓库;四、较钝感的炸药(如梯恩梯)的制造、加工工房和仓库;五、贮存只装填烟火药的手榴弹、炸弹及航空炸弹的仓库。C1级棗无烟药在制造贮存过程中爆炸危险性较大,且发生爆炸时破坏能力也较大的工序或仓库。C2级一一工序、工房或仓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除C1级以外的无烟药制造工序;二、装填无烟药的药筒、火箭发动机装药装配工房,无烟药发射药管、发射药包的装药工房;三、贮存无
8、烟药、无烟药发射管、装填无烟药的药筒及火箭发动机等的仓库。D级棗工序、工房或仓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制造过程中作业的危险性较低者,如硝化纤维素生产;二、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生产中使用的氧化剂、燃烧剂的加工工房或仓库;三、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等的理化试验室。火药、炸药生产的危险等级按工序划分,其工序危险等级见表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工房或工序危险等级表 表1火药、炸药生产中,当工房内各工序为同一危险等级时,工序的危险等级即为工房的危险等级。火药、炸药生产中,当工房内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工序时,应按A1、A2、A3、B,C1、C2、D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工房的危险等级。 但当工房内工
9、序的危险等级有B级和C级时,其工房的危险等级在总图距离上应根据工房内存药量按c级计算,工房屋筑结构应按其中不同等级的要求确定。硝铵炸药、弹药、火工品生产的危险等级按工房划分,其工房危险等级见表1(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工房或工序危险等级表 表1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仓库的危险等级见表2。仓库的危险等级 表2 本规范中的A级建筑物系指A1、A2,A3级建筑物,C级建筑物系指C1,C2级建筑物。第三章 工艺第一节 工艺布置第5条 A、B、C、D级工房生产工艺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远距离控制、隔离操作。工房内应尽量减少存药量,减少操作人员或达到无人操作。;第6条 A、B、C、D级工房和仓库的平面宜
10、为矩形。弹药、火工品生产中的A、B、C级工房应为单层建筑,如有工艺特殊需要也不应超过两层。火工品、引信的火工装配(不包括引信机械装配)不应在多层工房内进行。A、B、C、D级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第7条 工房内的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弹药火工生产中的危险品暂存间(如保温库)也可以沿工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房间。弹药、火工生产工房内,临时贮存的火药、炸药、烟火剂、火工品等,其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四小时的生产需要量。但产品技术条件有要求其存放期必须超过四小时者除外(如无烟药的装药保温间等)。硝铵炸药生产中,轮碾机热混工房每台机组只允许存放一份待混的药量。第8条 装药装配生产工房内,应尽量避免危险品
11、的组批。产品组批宜在编批工房(或编批库)进行。各类危险品转手库,待验组批库(或工房)不应和生产工房联建在一起,应单独设置。第9条 任何弹药的熔化注装工房都不允许与装配工房组成联合工房。硝铵炸药生产在没有可靠的防爆措施条件下,不应建立气流式混药和晾药装药包装联合工房。硝铵炸药轮碾机热混工房,每栋工房内轮碾机的设置台数不允许超过两台。单基无烟药生产中,不宜将重力式混同工序与包装工序组成一个工房。第10条 A、B、C、D级工房内有人操作的工作间的疏散用门和运输通道兼做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室外或疏散方向开启。生产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出口的位置等,都必须使操作人员能够迅速安全疏散。在A、B、C
12、级工房底层中,离门较远的操作岗位旁应有安全窗,以便于疏散。第11条 运输装置(如传送带、辊道、工作台)的布置必须使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均能迅速安全疏散,不允许布置成操作人员须跨越运输装置才能疏散的方式。当运输装置通过出入口处,应走地下、架空或设人能方便通行的过桥。第12条 单双基无烟药的危险操作间应尽量互相隔开,危险工作间的门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不应布置成一个危险工作间的人员需要通过另一个危险工作间才能疏散的方式,也不宜布置成中间有走道并有门通向两侧危险操作间的方式。当两个危险工作间中有传递危险品的运输设备或洞相通时,在运输设备穿墙的部分应尽量设置隔火装置,穿墙部分与洞处均应有雨淋消防措施。第13
13、条 在火工品或发射药管、发射药包生产工房,如布置成单面工作间时,可采用单面走廊形式。如布置成中间有走道、两边为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也不应相对开启。第14条 当一栋无烟药生产工房内布置有两条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宜以非危险房间(如电机室、通风室)隔离或以防火墙隔离。第15条 双基无烟药生产中的滚筒干燥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其外墙应为轻质墙,其余三面墙不应有门,轻质墙外应没有抗爆小院,人员应通过设于抗爆小院上的门出入。滚筒干燥机的布置应使其泄爆口尽量靠近轻质墙。第16条 有泄爆要求的工艺设备,如硝化纤维素生产中的推料式除酸离心机,在布置时应使其
14、泄爆方向不直接对着其他建筑物或主要道路。第17条 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情况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小室、钢制抗爆小室、设备装甲防护、防护板、护胸板等抗爆措施。弹药、火工生产中,抗爆小室的抗爆门应与小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只有当抗爆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双基无烟药生产中的压伸和滚筒干燥工序抗爆小院的门应与小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第18条 在生产工房中,严禁在未设防护装置或抗爆小室的情况下进行弹药的拆卸和倒药工序。第19条 弹药火工生产中的抗爆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地沟穿过抗爆小室的墙与抗爆小室相通,也禁止抗爆小室之间有地沟相通;二、严禁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在没有隔爆措施的情况下
15、通过抗爆小室或进入抗爆小室;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必须进入抗爆小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三、抗爆小室允许开设操作口、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均应能满足抗爆要求。操作口、传送口、传递窗等处应设有联锁装置。第20条 当工作间有火炸药粉尖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汽时,其中的设备和配套件的结构材质选用,应符合本工作间介质的安全要求。第21条 对危险品进行加热的设备,宜设置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设备和管道宜有绝热措施。第二节 存药量计算第22条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的工房存药量的计算,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工房内周转的药量,在制品、半成品
16、和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第23条 无烟药工厂中工房存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中或酸中能游离出的硝化甘油,及在设备内或管道内呈乳状液的硝化甘油,均应计人工房存药量;二、在设备中呈棉浆状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废水沉淀池内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不计入工房存药量;三、双基无烟药生产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的存药量,按硝化甘油与地恩梯的总重量计,其他惰性物质的重量不计入存药量;四、双基无烟药压伸工序抗爆小室结构计算的计算药量,为压伸机和模具内药量总和的15。第24条 炸药工厂中工房存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黑索金、特屈儿的废酸沉淀设备位于防护土围内时,其中药量计入工房存药量,位
17、于防护土围外时则不计入。位于室外的黑索金、特屈儿废水沉淀设备(或池)中药量,均不计入工房存药量;二、梯恩梯硝化工房存药量按设备中的总药量计算。硝化机与分离器的药量按生产时可分离的全部硝化物重量计算;但在硝化机与分离器中的硝化物内含梯恩梯量小于50时,其梯恩梯量不计入工房存药量;三、当连续包装连续装车时,位于防护土围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工房存药量。对于位于防护土围外的车辆,当其中的炸药有与工房内的存药同时爆炸的可能时,则其药量应计入工房存药量。第25条 弹药及火工品工厂中工房存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弹药装药及火工品工房中对已装药的产品,其药量一般均按其产品中装填量的100计算。但弹药生产
18、中装填系数小于20的各种杀伤爆破榴弹、迫弹及各种适于口径的穿甲弹(如钝头穿甲弹、被帽穿甲弹、尖头穿甲弹等),可按其实际装填炸药量的50计算;二、对于硝铵炸药混药工房,一般应计算工房内的包括硝酸铵在内的全部药量。但当硝酸铵的破碎、干燥、筛选和暂存是在单独工作间内进行的,这部分硝酸铵的重量则不计人在内;三、当生产工房中同时有炸药、烟火药、无烟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炸药与烟火药重量之总和及无烟药重量之和。当计算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药量分别计算,取其中大者;四、当生产工房中同时有黑火药、无烟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黑火药重量之和及无烟药重量之和。当计算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药量分别计算,取其中大者
19、;五、当生产工房中同时有炸药、起爆药及其制品时,应计算炸药重量与起爆药重量之总和;*、生产工房的存药量计算中,凡在抗爆小室内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药量不计人在内。抗爆小室内的存药量(供计算抗爆小室结构用)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供计算防护装置用)均按其中危险品的全部药量计算。第26条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仓库的存药量计算要求如下:一、存放的火药、炸药、黑火药、烟火药、起爆药等均按其净药量100计算。二、对弹药火工品仓库存药量的计算可按下列要求:1对各种杀伤爆破榴弹迫弹的弹头、穿甲弹破甲弹碎甲弹的弹头、火箭弹和反坦克导弹的战斗部,可计算其中炸药重量的和;2对手榴弹、爆破筒、地雷、航空炸弹,可计
20、算其中炸药重量的和;3对主装烟火药的特种手榴弹、特种炮弹弹头、特种航弹,可计算烟火药重量的和。有黑火药者尚应计算烟火药和黑火药重量的总和;4对不装填炸药的定装穿甲弹、带药筒的宣传弹、火箭发动机、药筒及各种枪弹可计算无烟药重量的和;5对各种定装的(或弹头与药筒同装一箱的)炮弹、反坦克导弹或火箭弹,可分别计算弹头(或战斗部)中炸药重量或烟火药重量的总和及药筒(或火箭发动机)中无烟药重量的和。当计算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药量分别计算,取其中大者;6对装无烟药的发射药管或发射药包,计算其中无烟药重量的和;对装黑火药的发射药管或发射药包,计算其中黑火药重量的和;7对火工品可计算其中起爆药、炸药、黑火药重
21、量的总和;对装填烟火药的曳光管等,可计算烟火药重量的和;8对引信(或发火件)可计算其中起爆药重量、炸药重量的总和。第三节 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第27条 无烟药生产的工序转手库,其贮存周期应不超过生产周转所必须的时间。当无烟药工序转手库为覆土式时,其存药量不应超过30吨,且应分间存放,每间不超过10吨。单基小品号药粒(如21、31品号)和双基迫击炮药均不应贮存在覆土式仓库内。无烟药生产的车间转手库,其贮存周期应不用过一次打靶交验的时间,且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含水不少于25的硝化纤维素 50吨螺旋除水后吸收药、离心除水后含水不少于25吸收药 50吨无烟药 100吨地恩梯 10吨第28条
22、黑索金、特屈儿、太安、8321炸药、梯恩梯和地恩梯生产,均不宜设工序转手库,也应尽量不设车间成品转手库。如必须设立时,其车间成品贮存周期不应超过产品交验所必须的时间,且单库存药量均不应超过30吨。作为8321炸药生产原料的4号炸药,其转手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吨,黑索金转手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30吨。胶质炸药生产应设工序转手库与成品转手库,以尽量减少生产工房中的存药量。其贮存周期不应超过周转所必须的时间,车间转手库的单库存药量且不应超过30吨。第29条 二硝基萘生产的车间成品转手库的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吨。第30条 硝铵炸药、弹药、火工品、烟火药生产中车间转手库的最大允许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3、:一、硝铵炸药生产一一梯恩梯转手库不超过三天生产用量。成品转手库不超过一天生产量;二、弹药、火工品、烟火药生产一一火药、炸药、烟火剂、火工品转手库不超过五天生产用量。成品转手库不超过五天生产量(待靶场试验的待验库除外);三、各车间转手库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车间转手库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表3 四、各类工厂中B级转手库的单库最大允许贮存量不超过30吨。硝铵炸药厂的硝酸铵库的单库最大允许贮存量不超过400吨。第四节 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第31条 火炸药生产中乙醇、丙酮、甲苯等易燃液体的贮存库,泵房、装卸站台、蒸馏工房的建筑结构要求、液体贮罐的间距和防火堤要求,均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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