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德雷德·斯科特案及其背景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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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的堪萨斯一内布拉斯加法案和1856年的大选为背景,且共同反映了当时美国社会的某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托克维尔所描述的当时美国多数人统治的一些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多元社会中处理少数人与多数人相互关系的某些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关键词:德雷德斯科特,案件,背景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一当托克维尔于1830年代对美国进行考察并写出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时,他对美国的民主与多数人的统治作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下面的这段引文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人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
3、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的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告发的事情如何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为了证明上述观点,托克维尔在注释中,引证了1812年美英战争中发生在巴尔的摩的暴民案说明多数人是如何抗拒行政执法官,无视少数人言论自由、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对持异议者和监狱设施进行破坏以实现多数人专治目的的过程。然而,关于少数与多数的划分有时是很难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的。而且,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少数与多数是随着情势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转变而相互转化的。就在托克维尔发表该
4、书之后不到10年的时间,令人震惊的,体现少数人与多数人相互关系最为淋漓尽致的德雷德斯科特一案在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法庭拉开了序幕。这一案件是在英美宣布禁止国际奴隶贸易,并在废奴运动蓬勃发展,而另一方面奴隶主义者由羞羞答答为奴隶制的存在进行辩护,转而公开赞扬并为扩张奴隶制鸣锣开道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内外多数与少数在观点上的划分泾渭分明,而在人数和力量对比上又扑朔迷离的案件。这种情况对当时的政治家和处:于政治旋涡中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来说都是一个严峻考验。他们的决策对于少数与多数的转化,对于政治力量的对比都将是举足轻重的,而对历史的进程也将发生深远的影响。仔细考察历史转折的关头这一
5、案件的过程及其相关背景,政治家和法官们处理此案的方式,对于理解托克维尔所揭示的当时美国社会状况,少数与多数的关系、法律效力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力量对比的转化应该是有益的。二德雷德斯科特案自始至终经历了州和联邦的四级法院,历时约十年的漫长过程,可谓旷日持久,惊心动魄,其当事人的律师和审理此案的法官中有数位在这一过程中逝世而未能见证这一案件的结果,对于他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件憾事。然而他们所留下的司法印记,即使在今天也是意味深长的。他们的思想观点和与之相关的情感,均凝结于当时处理此案的美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践当中,至今仍为人们所关注。原告德雷德斯科特则在诉讼期间被当作此案初审被告的财产在上诉审期
6、间转移到的另一名诉讼当事人的名下;因此,此案与德雷德斯科特对垒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初审为德雷德斯科特诉爱仑爱默生(Irene Emerson)。黑人德雷德斯科特的双亲居住于福吉尼亚(Virginia),均为奴隶。他大约生于19世纪之交。据法庭的证词,他是被其主人彼特泰勒(Peter Taylor)作为奴隶出卖给军医约翰爱默森(Dr.John Emer-son)的。这个军医于1833年11月19日携带他到自由州伊利诺斯州报到,他在那里的差事持续了近三年。在此期间德雷德斯科特被赋予了自由,因为依1787年西北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 of 1787),除被
7、作为犯罪惩罚之外,在密西西比河、俄亥俄河和大湖区(Great Lakes)之间的地区禁止奴隶制。而且,伊利诺斯州就是根据1787年西北法令的部分内容建立的,该州的宪法亦禁止奴隶制。然而在此期间,德雷德斯科特未主张他依法获得的自由。其后他一家随约翰爱默森回到了密苏里州。依密苏里的法律规定,任何被不正当奴役的奴隶均可为其获得自由而提出诉讼,包括黑人和白人。密苏里州处理自由诉讼的司法实践还表明,此类诉讼奉行“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司法准则,并且长期被坚持下来。鉴于这些有利的条件,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和他的妻子哈丽特斯科特(HerrietScott)于1846年4月6日,分别向圣路易斯
8、巡回法庭(st.Louis Circuit Court,密苏里州的法院)起诉爱仑爱默生(Irene Emerson)以摆脱他们的奴隶身份而获得自由。自此,开始了此案的初审。由于初审期间发生了法庭所在地火灾和霍乱疫情,以及法官选举等情况,此案的初审耗时经年,直至1850年1月12日,才由法官亚里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主持了这次审判,并裁决原告胜诉。被告爱仑爱默生(Irene Emerson)的律师立即将此案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法庭于1850年2月12日与当事各方商定只有德雷德斯科特诉爱仑爱默生(Irene Emerson)一案可以得以继续审理,其审理结果也适用于
9、初审时哈丽特斯科特(HerrietScott)一案。由于过多的案件积压,此案未能在1850年的三月审理,而是拖延到了1850年的lO月才开庭。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威廉姆那普顿(William Napton),詹姆斯H伯吉(James H,Birch),和约翰F李兰德(John F.Ryland)。此三个法官在1850年10月开庭期审理了此案,但未宣布他们的审理意见,而是延迟到1851年8月密苏里州选举法官之后。而在这次选举之中,威廉姆那普顿(William Napton)和詹姆斯H伯吉(James H.Birch)未能当选。因此,这个案子又组成了一个新法庭。除原来的约翰F李兰德(John F.
10、Ryland)法官外,新当选的汉米尔顿格博(Hamilton Gamble)和威廉姆斯科特(William Scott)代替了落选的两人。新法庭于1851年10月在圣路易斯开庭,但中止于1851年12月24日,而后于1852年3月15日,重新开庭。法庭以2:1作出决定,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决定。威廉姆斯科特(William Scott)撰写了由约翰F李兰德 (John F.Ryland)附议的法庭意见,汉米尔顿格博(Hamilton Gamble)对此持有异议。1853年11月2日德雷德斯科特的朋友帮助他将此案上诉到密苏里地区的美国巡回法院。此为该案的第三审。在此期间,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发生了变
11、化。前述被告爱仑爱默生(Irene Emerson)的弟弟桑弗德(John Sandford)宣称他对德雷德斯科特一家拥有所有权。因此,在这一审级的官司中,桑弗德代替爱仑爱默生成为与德雷德斯科特对垒的一方当事人。法官罗伯特w威尔士(Robertw.Wells)主审了案件。1854年5月,该法院宣判:支持桑弗德(Sandford),维持德雷德斯科特及其家庭的奴隶地位。1854年12月,德雷德斯科特的律师菲尔德(Field)将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直到1956年2月最高法院才审理案件。1956年5月法官们决定于该年12月再行辩论此案。1957年3月6日,法院宣布了最后的决定。在最高法院,对垒双方
12、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德雷德斯科特的律师蒙格墨利布莱尔(Montgomery Blair)认为,基于居住于一个自由州或者领地而获得的自由,是永久性的,回到一个蓄奴州奴役不应该再行施予。这是密苏里州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原则,直到州最高法院于1852年引入了当下 德雷德斯科特案及其背景述论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德雷德斯科特案及其背景述论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德雷德斯科特案及其背景述论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
13、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的多数意见的政治观点,才改变了这一情况。他还宣称,一个非洲血统的黑人可以成为美国的公民。他和另外一个律师罗斯威尔M菲尔德(Roswell M.Field)希望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密苏里长期以来的法律先例,以及关于奴隶自由和公民身份的法律。桑弗德的律师拉吾迪琼森(Reverdy Johnson)和亨利S盖伊(Henry s.Geyer)则挑战国会1820年所制定的密苏里妥协的权威性;并因此否定德雷德斯科特的自由权利。他们不曾提出德雷德斯科特因在自由领地内居住而获得的自由是否得而复失,但却首先质疑他是否曾经拥有自由,因为他们的法律解释不承认1787年西北法令和1
14、820年密苏里妥协的约束力。在法院的九个大法官中,以7:2的多数支持桑弗德及其律师的观点。在谈尼(有的译为唐尼)法官所代表的法院多数看来,黑人不属于美国的人民或公民:“法院认为,无论是立法和历史的记载,还是独立宣言中的文字,都表明被运往美国的黑奴和他们的后代,无论他们是否得到自由,都不能被视为那些州的公民的一部分,宪法这个伟大的文献也没有意图将他们纳入公民这个词的含义之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被认为是低等的种族无论在社会关系还是在政治关系中都不能与白人相提并论。他们的低劣,使得他们不享有任何白人必须尊重的权利。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黑人生活在奴隶制中是公平的,也是合法的
15、。只要能产生利益,他就会被当作贸易和运输中的一件普通商品买卖。这是在当时白人的文明世界盛行的持久的观点。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政治上,这都被认为是一个公理,没有人会辩驳,也没有人想去辩驳。所有等级和立场的人在社会日常生活中都习惯地遵守着它,无论是出于私利还是公共利益。他们从未怀疑这个意见的正确性。”虽然谈尼法官所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内的同事有人对此持有异议,即“根据合众国宪法,每一个出生在一州并根据其宪法或法律的效力而成为其公民的自由人,也是合众国的公民”,但因其只是少数而未能成为法院的生效意见。德雷德斯科特一案被认为是继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又一个最重要的案例之一
16、。此案所进行的司法解释,宣布了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是违宪的;黑人不是美国公民;他们是奴隶、下等人,因而他们是其主人的财产。三历经十年有余的德雷德斯科特诉讼案,以赞成并支持和反对奴隶制为分水岭,将法院和社会分成两大阵营,而两个阵营当中多数与少数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是不一样的。法院内的法官及律师的数量是确定的,而他们所代表的社会上的民众的数量确是难以料定的。如果将支持和反对奴隶制作为分水岭,则在此案的整个诉讼期间所表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很难说哪一方占多数,或哪一方的力量更为强大。也许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此案三级上诉审中,支持奴隶制的法官占多数的情况,并且试图通过此案否定1820年密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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