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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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政策,东 衡,非居民税收政策,第一部分:非居民税收解读 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部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税收政策,第四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部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税收政策,第六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汇发200864号)第八部分:问题解答,非居民税收政策,其他相关文件:一、征收方式方面: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4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非居民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方面: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
3、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非居民税收政策,三、其他方面: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非居民税收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4、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5、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6、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所得税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二、税率的确定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
8、税率;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优惠税率: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税率的,按照从低原则。,第一部分:非居民企
9、业政策解读,三、征收方式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其他情况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四、纳税地点的确认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
10、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收入额和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首先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11、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六、税收优惠1、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2、协定股息税率一览表
12、,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七、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13、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八、过渡期政策1、再投资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
14、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2、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
15、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第一部分: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3、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利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文件第 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
16、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
17、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
18、关。,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19、。,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
20、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21、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
22、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
23、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4、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其他支付人所在
25、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第二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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