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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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
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上市规则第 9.1 条、第 10.1.1 条、第 11.11.2 条、第 11.11.3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办法第二条所述之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湖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
4、证券交易所。1,第十条,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5、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并被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
6、定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一)招(配)股说明书;(二)募集说明书;(三)上市公告书;(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六)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七)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2,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7、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
8、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节 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
9、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3,(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0、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需要中期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1、;(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12、数据。,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4,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四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
13、重大损失;,(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十二)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14、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十六)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十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十八)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5,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
15、、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二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
16、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17、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6,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
18、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19、;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二)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三)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四)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五)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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