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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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1讲,引论,本课程主要讲授担保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重点放在具体担保规则的学习上。教材选用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担保法原理一书。建议民法基础较差的同学,重新学习一下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的内容。本课程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第一章、担保总论,第一节、担保的制度空间一、担保的界定 担保制度由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定金担保及其他非典型担保构成。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第一章、担保总论,二、担保在民法中的定位 债权法合同法保证合同 物权法他物权担保物权三、债权效力缺陷形成的对担保的制度需求,第二节、担保的功能,一、确
2、保债权安全功能 促使债务人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第二节、担保的功能,资信调查成本、履约监督成本、债权救济成本三、促进资金融通功能 消除债权人疑虑、推动交易的达成,第三节、担保的分类,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保证、担保物权、定金二、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法定抵押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2讲,第三节、担保的分类,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四、担保、再担保与反担保 再担保:于在先担保未能使债权实现时,发挥作用 反担保:为担保人追偿权实现而提供的担保,第二章、保证,第一节
3、、保证概述一、保证的界定 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也成为债权实现的保障二、保证的特征,第二章、保证,从属性、补充性、单务性、债权性、责任的无限性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第二节、保证人,一、保证人的积极条件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清偿能力?行为能力二、保证人的消极条件,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3讲,第二节、保证人,国家机关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公司,第三节、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担保的主债权、主债务人履行债权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第三节、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的无效
4、(一)无效原因 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第三节、保证合同,主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主合同当事人串通(二)无效的法律效果 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第三节、保证合同,2.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3.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 4.因保证人为国家机关而无效 5.因保证人为公益事业单位等而无效,第三节、保证合同,6.因保证人为企业分支机构而无效 7.因保证人为企业职能部门而无效 8.因主合同当事人串通而无效(三)保证人的追偿权,第四节、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类型和范围 1.类型 代为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2.范围,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4讲,第四节、保
5、证责任,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保证责任期间 1.界定 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消灭的期间,第四节、保证责任,2.现行规则及其检讨 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行为:一般保证: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未向保证人提出要求的,第四节、保证责任,效果:保证责任消灭 3.性质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1.起算点,第四节、保证责任,2.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3.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行为的效力 4.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四、保证责任的消灭,第四节、保证责任,1.主债权消灭 2.主债务承担 3.主债权让与,担保法学,主
6、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5讲,第四节、保证责任,4.主合同变更 5.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6.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一、作为一般债务人而享有的权利 基于保证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二、主张主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主张主债务人因主合同关系而取得的权利,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且不因主债务人放弃而受影响三、先诉抗辩权 为一时性抗辩,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消灭原因: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6讲,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司法解释
7、第24条之规定 诉讼安排问题:债权人可否一并起诉四、求偿权 要件:1.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2.主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主债权人免责;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委托、赠与、无因管理,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求偿权的预先行使 五、代位权 债的同一性不变 与求偿权的关系,第六节、特殊保证,一、最高额保证 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保证 特征: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债权。,第六节、特殊保证,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受约定的最高额的限制。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系基于
8、一定的基础关系而发生。,第六节、特殊保证,二、票据保证 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于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第六节、特殊保证,票据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的特征:1.票据保证为单方法律行为,普通保证为合同行为。2.票据保证有更强的独立性,普通保证具有从属性。,第六节、特殊保证,3.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4.票据保证有更强的形式要求。5.票据保证在为共同保证时,共同保证人必然负连带责任 6.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第三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述一、抵押与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9、而以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抵押权则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处分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章、抵押权,二、抵押权的性质 从属性 不可分性:抵押物分、抵押权不分;主债权分、抵押权不分;主债务分、抵押权不分。,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7讲,第三章、抵押权,物上代位性: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而得受赔偿金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之上。三、抵押权的分类,第三章、抵押权,1.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第三章、抵押权,3.单一抵押、共同抵押、财团抵押 4.普通抵押权、特殊抵押
10、权,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一、担保物权设定的一般理论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建立对担保物价值的控制力,使得该控制力能够不受担保人及第三人的影响。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公示,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二、抵押合同 抵押权设定、设定抵押权之约定 抵押合同之内容:.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8讲,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流抵押之禁止 效力:债权债务发生、登记请求权三、抵押人 需享有处分权 禁止提供抵押的主体: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四、抵押担保的债权 担保之债权的标的、发生原因无限制 超过诉讼时
11、效的债权?五、抵押物,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一)一般要件:1.抵押物应为可流通物。2.抵押物应为不消耗物。3.抵押物应是以登记为物权表征方式之物。,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二)担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设施。,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1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四)关于未来财产的抵押,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09讲,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五)关于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的抵押(六)关于共有财产的抵押六、抵押合同的撤销,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债权人撤销权 要件:1.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2.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3.债务人实施了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数个债权人中的一人
13、的行为。4.债务人因设定抵押权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5.债务人与其为之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恶意串通。,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七、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的责任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 抵押权不发生、已登记的可涂销,第三节、抵押权登记,一、抵押权登记的种类、程序及机关 种类: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文件、核准登记。,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0讲,第三节、抵押权登记,机关:不统一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立法 登记生效主义,第三节、抵押权登记,三、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 登记公信力,是指登记对信赖登记的第三人
14、的保护效力。具体表现 我国是否承认登记公信力,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1讲,第三节、抵押权登记,四、抵押权登记顺位(一)登记顺位的确定及其效力(二)登记顺位的处分(三)登记顺位的立法主义,第三节、抵押权登记,顺位升进主义、顺位固定主义 五、登记请求权 请求他方协助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权利,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2讲,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二、抵押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 1.从物 2从权利,第四节、抵押权
15、的效力,3孳息 4.添附物 5.代位物,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三、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转让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
16、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3讲,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2.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
17、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3.再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重复抵押禁止之不当,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4讲,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 2.次序权 3.抵押权的处分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保全权 5.物权请求权 五、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 1.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未登记的,
18、质权优先于抵押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但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抵押权与留置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5讲,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及消灭,一、抵押权实行的前提 抵押权有效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二、抵押权实行的方法,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及消灭,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三、物上担保人的求偿权 担保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
19、向债务人追偿。”,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及消灭,四、抵押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行,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及消灭,4.抵押权的抛弃 5.抵押物所有权与抵押权同归于一人 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及消灭,7.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8.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 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担保法学,主讲教师:叶金强,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16讲,第六节、特
20、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概述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抵押。特征:,第六节、特殊抵押权,1.所担保债权不特定 2.限定了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3.受基础法律关系的约束 4.抵押权相对独立,第六节、特殊抵押权,(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最高额抵押设定合同除应约定一般抵押合同的内容外,尚应约定担保债权范围、担保的最高限额、决算期等。(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第六节、特殊抵押权,(四)最高额抵押的决算 决算发生的事由:1.决算期届至。2.当事人一方破产。,第六节、特殊抵押权,3.基础法律关系终止。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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