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9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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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制度已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目 录,第一章,总,则.3,关联人和关联关系.3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5关联交易的披露.8关联人信息的收集.15,第七章,附,则.152,第一条,第二条,3.,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3、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关联人的范围:(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3,第五条,第六条,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公司与本条
4、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
5、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
6、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4,第七条,第八条,第三章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
7、劳务;14.委托或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5,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8、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6)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9、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九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6,第十条,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10、方可实施;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人民币 300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3.单笔或累计标的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11、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要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12、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7,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
13、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2.关联交易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3.董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4.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5.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6.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如适用);7.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8.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9.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3.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4.
14、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8,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6.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7.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5、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8.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9.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内容;10.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1.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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