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 知识产权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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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教案,知识产权法,【教学目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包括有关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使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基本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重点】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立法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期限【教学难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期限,知识产
2、权法,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或是智慧所有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3、利。知识产权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人类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的特征,现今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之一。,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了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民法同
4、属“私权”的范畴。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也就是说,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
5、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时间性”还有另一方面的含义,就是人们一般讲起的“法定时间性”,即指其价值的有效期。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
6、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加以固定,去复制。,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应当指出:上文所说“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把五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归纳的。如果采用“瞎子摸象”的方式,仅仅抓住某一方面去看,均可以说上述某一点,其他产权中也能反映出,从而不仅是知识产权特有的。那就可能离开辩证法而形而上学了。而且,经常把握住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专有”、“地域限制”、“法定时间限制”、受保护客体“可复制”这些特点,有助于避免人们经常发生的把进入公有领域与未进入公有领域相混淆、把权利标的与载体相混淆、把他国法与本国法的效力相混淆、把
7、权随物在与权不随物在的情况相混淆、把不应保护的“劳动”、“思想”等等与应予保护的劳动成果或思想之表达相混淆。,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一、知识产权主体的概念知识产权的主体既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二、知识产权主体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授予或认可为条件。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生产、孳息、先占等方式。其原始取得概无主体的特定身份要求,除不动产及个别动产外,亦无须国家机关特
8、别授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则不同,其权利产生的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身份原则有两个特点:第一,创造者的身份一般归属于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第二,创造者的身份与一般身份所依存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无涉,它既是智力创造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行为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在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授权行为从其性质上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它与创造性行为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学者认为,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
9、“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知识产权需要有国家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是由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由于知识产品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不可能进行有形的控制和占有,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中而为他人利用。因此知识产品所有人不可能仅凭创造性活动的事实行为当然、有效、充分地取得,享有或行使其权利,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审批后授予专有权。作为例外,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等适用自动保护原则。,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10、(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民法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一是意志特征,即继受取得物的所有人的意志才能发生;二是权利来源,即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根据并通过权利移转的方式才能发生。根据财产所有制度中的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虽然可以存在数个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换言之,就一个物件或就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冲突的物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而在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第一,
11、某类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权利移转时,继受主体不能继受专属于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只能享有该类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不同的主体所享有。第二,某类知识产权仅仅是不完全转让的,继受主体只能在约定的财产权项上享有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被多数主体利用,包括原始主体的自己使用和继受主体的授权使用。(而知识产权的转让既包括完全转让,也包括使用许可等多种情况),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第三,某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同时在不同的地域范围进行的,若干受让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区域内行使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可共有并应当促进共有的产权。起源于物权的产权是以排
12、他性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在不转让时候也具有排他性。一旦转让知识产权就突破了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转让是完全转让,转让者转让后不再拥有所转让的物质了。知识产权是信息形态的产权,转让后的知识还保留在创新者的大脑中,无法剥夺。)举例说明:著作权的取得可以通过直接创作,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受取得,如委托他人创作或者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区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民事主体依国籍情况可以分为外国人和本国人。各国知识产权法
13、对于外国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著作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首先发表的,应当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则根据国家间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保护。工业产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在本国境内有经常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境外的外国人,依照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些规定说明,知识产权法主要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不加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是国
14、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有经常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工业产权法),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允许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相同的民事地位,旨在保护本国人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得到了各国的确认。,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
15、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品。这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二、知识产品的类别、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三、知识产品的特点、创造性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
16、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技术秘密例外。,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无形财产,其所有
17、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全由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的有效效围,是确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家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对此,法律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规定。,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比如,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相联系而存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关。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二、知识产权侵
18、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目前的著作很少从总体方面进行研究,而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散见于各类知识产权法律中论述之中。我们认为,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例如,在著作权领域,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依法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并非都是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即是说,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权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又如,专利权领域中,专利权共有人未经
19、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商标权领域中,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等。该类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虽不因使用知识产品而直接侵权,但因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而损害了他人专有权利。因此,就侵害对象而言,可将侵权行为表述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知识产品创造行为同为事实行为,但其性质不同,前者为非法事实行为,后者为合法事实行为。在此,我们拟就侵权行为具有事实行为的一般特征作如下概括:,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第一,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是一种客观行为,即已实施并
20、在客观上对外界造成影响与后果的行为;第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不反映行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为人所预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权行为因符合法定事实要件而成立。所谓“未经侵权,又无法律许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专有权利”,即是侵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构成行为。由于其行为内容非法,该行为在法律事实类别中又属于一种非法事实行为。,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
21、则和方法等。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提出无过错抗辨,当行为人没有反驳事由或是反驳事由不成立,则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刑事救济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行政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22、第二章 著作权,主要内容:著作权的概念、性质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及其权利限制邻接权的概念和内容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权利客体的广泛性权利内容的多样性权利取得的自动性权利的较多限制性,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著作权与科学技术的发展1、著作权制度是科学技术的产物2、著作权制度在科技发展中不断发展完善四、著作权法的概念五、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作品的定
23、义2、作品的分类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九类作品形式3、民间文学作品注意民间文学作品的特殊性4、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一)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一定条件下的国家。,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二、著作权人的分类1、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2、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3、本国著作权人和外
24、国著作权人,三、作者(一)作者的定义(二)作者的认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四、视为作者的单位(一)有关争议(二)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条件1.单位组织创作2.代表单位意志3.单位承担责任,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演绎作品(二)合作作品(三)汇编作品(四)影视作品(五)委托作品(六)职务作品(七)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形(八)外国著作权人的特殊规定,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一)概念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联系或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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