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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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万润科技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1,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
3、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4、行内幕交易。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5、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2,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二条 公
6、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7、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3,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8、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仅以现金分红除外):(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9、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
10、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1、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5,;,;,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
12、十六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
13、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6,、,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
14、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
15、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7,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
16、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17、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8,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18、、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露
19、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9,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20、况;(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
21、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22、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2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2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1,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第四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25、十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披露。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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