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制药:公司章程(10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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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0-,程,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
2、系第一节 信息披露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第十章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修改章程附则,-1-,于,于,于,于,、,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于 2001 年 9 月 10 日经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03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2004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于 200
3、5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200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2007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2008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于 2009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于 2009 年 8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4、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于 2010 年 10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维护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1.0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经企指200113 号文批准,依发起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000001805387
5、,第 1.03 条,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2-,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1.04 条第 1.05 条第 1.06 条第 1.07 条第 1.08 条第 1.09 条,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HUAPONT PHARM.CO.LTD.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星光大道 69 号。邮政编码:40
6、112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1.10 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1.11 条财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其他
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2.01 条第 2.02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兴华夏之邦,科学立业,筑健康长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药品),软膏剂、片剂(含抗肿瘤药)、胶囊剂(含抗肿瘤药)、乳膏剂(含激素类)、凝胶剂、溶液剂(外用)、口服溶液剂、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干混悬剂、颗粒剂、喷雾剂、软胶囊剂;精细化工、生物化学、试剂产品开发及自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除外)药品研究,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香精、分析仪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日用
8、百货、普通机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 3.01 条第 3.02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第 3.04 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
9、 3.05 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为 6600 万股,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股对公司出资,股本结构-4-,1,2,3,4,5,6,8,9,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下:,序号7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13334353637,股东名称张松山渝高公司潘明欣杨维虎黄维敏黄维宽李强陈敏鑫吴必忠陆毅李岚李至吕立明张新胜张弦田颂民李东周治云郭铁赵丹琳熊伟罗大林周祥平李继鸿赵勇陈洪平崔太安徐光华谷川威于云健何梅先石敏黄建华张宏明高凡陈卫国平伟合计,股权性质自然人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10、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持股量(万股)1,544.2241,425.6001,070.432483.648205.920205.920197.120191.664191.664158.40094.33689.40870.40044.00044.00044.00044.00044.00044.00044.00044.00039.24838.01638
11、.01631.68030.80028.51223.76023.76020.76819.3606.3366.3363.1683.1683.1683.1686,600.000,持股比例(%)23.4021.6016.227.333.123.122.992.902.902.401.431.351.060.670.670.670.670.670.670.670.670.590.580.580.480.470.430.360.360.310.280.090.090.050.050.050.05100.00,-5-,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截止 2001 年 8 月 15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第 3.
12、06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 3.07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3.08 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3.09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13、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 3.10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6-,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3.11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09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14、,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3.09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 3.12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3.13 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 3.14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15、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7-,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3.15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1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 4.01 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17、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 4.02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18、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8-,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4.03 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4.04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4.05 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1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20、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4.06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21、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 4.07 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4.08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22、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 4.09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0-,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23、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 4.10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24、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 4.10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1-,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 4.11 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25、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 4.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4.13 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行使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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