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突破100分之案例分析讲义【补充版】12080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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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卷四突破 100 分之案例分析讲义,【2009 年真题(本题 22 分)】,【法理分析】,对于本题在阅卷当时存在两个争议点:第一,甲乙是否成立共犯?一般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甲乙二人当然满足主体的要求,乙提出了抢劫或者盗窃的犯罪提议,当然具有唆使甲犯盗窃罪或者抢劫罪的教唆故意。共同行为中包含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指意图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行为,乙唆使甲对丙盗窃或者抢劫的话语就是希望引起甲的犯罪决意,当然是教唆者。司法部参考答案中认为乙不成立教唆犯的原因是甲没有接受乙的“提议”,理由不妥。首先被教唆者有无接受教唆并不影
2、响教唆犯的成立,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明文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情况。其次,提议”与“教唆”并无本质区别。行为是否符合教唆自有其标准:对象合格、意图引起犯意的行为、有教唆故意。乙的言语符合这三个条件。因此,在阅卷中,如果提及构成共同犯罪,并且说明以上理由,也是可以酌情给分的。第二,“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的行为是否还是抢劫罪?抢劫行为完成后两天,又回到犯罪现场获取财物的,无论根据何种理论学说都不可能还是抢劫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有其界限,抢劫罪的类型化特征是要具
3、备“当场性”。抢劫完成后,事后回到死者身旁获取财物的,根据财物是否有他人占有,可以分别成立盗窃罪和侵占罪。题目中由于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家中,即死者的继承人利用住宅可以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所以甲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如果意图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则未遂也具有可罚性。这个问题与 2011年的试题有一定的类似性。事实上,在阅卷中,如果有理由的回答出盗窃罪也可以酌情给分。,【2011 年真题(本题 22 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
4、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
6、;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法理分析】,1、本题的考点是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
7、上面分析看,这个属于常考点。所以,确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难度不大,关键的问题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处断?是想象竞合还是牵连犯?从本题看,对事实一的认定应该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也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从一重处断,故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这个更是热门中的热门考点。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本案中,陈,某长时间的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表明其行为客观上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故成立故意杀人罪。,3、本题的考点是对死者的占有性质不同认定。本题和 2010 年试题一样,采用了开放式命题,要求考生提出可能的处理意见。这种
8、提问方式将会是司法考试命题的趋势。死者的财物有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第二,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这个有争议。第三,无关的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这个也有争议。争议的中心在于死者占有财物的性质。第一种学说持有“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死者在死亡后依然占有生前占有的财物,因此,后两者成立盗窃罪。第二种学说持有“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占有者已经死亡,不可能在客观上支配财物,因此,可以解释为“遗忘物”,从而将上述行为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所幸的是,本题采用是开放式提问,故只要能答出主要的两种
9、学说即可给分,,3、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与竞合关系。本题的事实四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和诈骗罪(未遂):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这个考点已经在很多场合进行考查,并且近年刑法理论研究也,倾向于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这个应当引起考生的重视。,4、本题考查是一般自首的认定。由于最高院在近期公布了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该题考查,符合新法必考的原则。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要求:第一,犯罪后自动投案。根据司法解释,自动投案包括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10、投案,也包括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人自己投案,也包括犯罪人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者采用电信手段投案的。投案的心理是积极主动,包括亲友劝说或者生活所迫,都可以成立为自首。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陈某只交代了犯罪事实二(故意杀人罪)和犯罪事实四(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因此只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5、本题考察立功的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
11、意见的规定,当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故本案中,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2010 年真题(本题 22 分)】,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 年 5 月 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同年 6 月 26 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12、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 月 28 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 20 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急忙将 20 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 20 万元后,声称 2 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 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 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
13、将 20 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 月 3 日将 17 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 20 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参考答
14、案】,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 分】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分】而且是盗窃既遂。【1 分】,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
15、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理论主要有出现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2 分】认识错误、结果认识错误【1 分】;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2 分】故意杀人(既遂)或者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2 分】,3赵某向孙某勒索 20 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
16、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 20 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5 分】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1 分】,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2 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1分】,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1 分】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17、。【2 分】,【法理分析】,1、本题考查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虽然没有取出现金,但已经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同时,目前对于盗窃是否既遂的主流观点是“失控说”。只要被害人当时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认定为失控,即被害人通常找不到这个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将他人银行账号的钱归到自己的账号,被害人对财物已经失去了控制,故成立盗窃罪的既遂。考生在答题时,必须加入该判断,否则会酌情扣分。,2、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
18、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19、;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本题是开放性试题,只要言之有理,即可给分。,3、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这个考点在 2011 年又再次考查
20、,可见其重要性。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谎称绑架了被害人而向关心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本题中,赵某编造绑架事实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行为具有欺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认识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被害人交付财物也同时基于两种心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此成立敲诈勒索
21、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4、本题有一定的争议性。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从 2009 年的试题给的参考答案看,对于因采取强制措施而被动归案的人,再次逃跑后又回来自动投案的,没有认定为自首,而本题是犯罪分子先前已经自首,逃跑后再次自首,这个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为这与 2009 年的情形是不同的,如果已经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抓获的犯
22、罪嫌疑人,努力摆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后又来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否则就是鼓励被抓获的人摆脱司法机关控制,然后逃回来认定为自首,显然不合适。而 2010 年是自动投案后逃跑,后来自动投案的,应该鼓励该行为,故应成立自首。,5、本题的考点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 3 个月未还;(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
23、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典型的如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 2 条的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本题中,孙某为某国有企业出纳,其挪用的 17 万元款项属于公款,但孙某于 6 月 28 日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于 8 月 3 日将 17 万元还给公司,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且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情形,因此孙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五、预测突破,北京市人程某为了到天津市实施绑架,在北京市盗窃了一辆汽车,然后找到朋友周某,以揭发周某
24、的隐私相威胁,让周某随其一起去天津市绑架,并告诉周某其已经偷盗好汽车作为工具等情况。两人开车到天津市将被害人王某绑架,向王某的家人勒索赎金 30 万元并指定了交付地点。两人商议后,由程某负责看押丙,周某开车去取赎金。程某在看押期间从王某的身上搜得现金 5000 元,事后一直没有将得到这笔钱的事告诉周某。王某的家人得知后迅速报警,警方在约定交付赎金地点周围布控,周某见有警察,心想勒索赎金不成,就打电话给程某让其把王某释放并赶紧打车过来一起逃跑。程某恼怒之下将王某杀害,后打车到约定地点和周某会合。在驾车返回北京市的过程中,程某将已经杀害王某的情况告诉周某,周某不停地指责程某多此一举。在行驶过程中,
25、周某因为过度紧张和车速过快,在某收费站撞,倒一人,致使该人当场死亡,程某指使周某将试图阻拦的两名交警中的一人撞翻在地(事后鉴定为重伤)逃跑。另一名交警驾车追赶,并通知前方堵截。逃到人群密集的某市场附近,周某表示想下车向警方投降,程某不允许,以杀害相威胁用尖刀逼着周某加大油门开车全速冲过人群,企图逃跑,造成 5 人死亡,3 人重伤的后果。被抓获后,程某主动交待了其前述盗窃汽车的事实,周某则交待了其与程某所共同实施的全部绑架犯罪事实。问题:,请用刑法学理论分析该题中涉及的犯罪现象,并予以分析阐述。【参考答案】,(一)关于程某和周某的行为,1程某、周某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因二人有绑架的共同故意和绑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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