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讲义劳研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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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讲 义,第一讲 概 论第二讲 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体系第三讲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讲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文件第五讲 攀钢职业卫生工作第六讲 攀钢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第七讲 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第一讲 概 论,一、职业病二、法定职业病三、职业禁忌四、职业病危害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一、职业病,1.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的种类与目录,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156种)物理因素所致
2、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它职业病(5种)共10类115种疾病(原来为9类99种),新增补的职业病分别是: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一甲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3.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4.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特点,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
3、断产生。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中小企业和个体作坊的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危害特别是职业中毒明显增加,恶性事件有增无减,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益加重,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职业病患者具有作业工龄短,发病年龄轻,病情重的特点。,5.职业病挑战人力成本,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达3.41万元,按照目前现患尘肺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专家估计还有60多万可疑尘肺患者,他们中的多数经过数年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尘肺病人,将使我国尘
4、肺患病人数达到世界其他国家尘肺患者的总和。根据联合国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二、法定职业病,1.法定职业病的条件:第一、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第二、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即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即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2.职业相关疾病 职业相关疾病也称“工作相关疾病”或“职业性多发病”如: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颈肩综合征以及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等,三、职业禁忌,1.定义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
5、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2.几种常见职业病的职业禁忌,粉尘作业a)活动性肺结核;b)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d)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a)感音性耳聋及其它听力障碍;b)明显心血管器质性病变;c)明显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苯a)就业前(上岗前)体检时,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参考值;b)各种血液病;c)严重的全身皮肤病;d)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锰a)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6、b)明显的神经官能症;c)各种精神病;d)明显的内分泌疾病。,钒a)严重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b)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胸廓、胸膜疾病;c)严重慢性皮肤疾病;d)明显的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a)各种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b)器质性心血管疾患。,放射线a)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b)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51012L或高于51012L(女);c)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
7、1010L者。,d)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e)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f)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四、职业病危害,1.定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十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类(矽尘、煤尘等);.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等);.化学物质类(铅、汞及其他有毒化学品);
8、.物理因素类(高温、高或低气压、局部振动等);.生物因素类(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硫酸、沥青等);.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氮氧化物、紫外线、激光等);.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噪声、铬及其化合物、氟化氢等);.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苯、砷、石棉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等)。,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1.职业卫生迎接全球化挑战 突破“劳工标准”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间竞争激烈的表现之一,随着关税壁垒逐渐削弱,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成为某些发达国家用来控制世界经济的主要手段,比如“劳工标准”。他们提出所谓“由
9、于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使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价格优势。应制定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2.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我国的企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客观上要求我们的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国际规定和要求。企业通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从而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自觉建立起一套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体系,以防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能有效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在国际竞争中的抗“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能力。,第二讲职业病防治法律
10、体系,一、法律体系结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从事放射性、高毒作业特殊管理法规;3.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二、配套规章涉及的内容,四个方面: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包括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等。,三、已发布的配套规章,1.新发布的第一批9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职业病目录(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
11、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 现行的原有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3.放射卫生规章五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最基本的,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2.7.1施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同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8.5.1施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2001.8.26施行),4.新制订、修订的职业卫生标准九大类500余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部修订了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即工业企业
12、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原标准中涉及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部分不再进行规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包括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等)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及其是否存在健康危害的重要依据。判定监测结果是否属正常范围要参考此值。,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其危害性质不同,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
13、WA)、最高容许浓度(MAC)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目前已对32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1种生物因素和8种物理因素发布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共发布110项);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注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防治职业病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4.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2.
14、其他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具体适用对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政策,一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是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
15、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1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主要措施有: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防治结合,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所谓“治”,不仅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防”中有“治”,“治”中有“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的问题。,2 职业病防治工
16、作原则,分类管理,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综合治理。,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1.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包括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五、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义务主体。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
17、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1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应当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等;,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2 用人单位进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18、建设,应当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实行“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可投入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报告结论。,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总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19、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试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评价结论。,3 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从人员设置到职业病危害检测等都要有专门的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专门约定;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
20、的防护设备;,经常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4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告知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产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治设备,进行专门的职业危害检测;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应立即
21、进行整改。,5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业病待遇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2、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六、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培训权)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职业健康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出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
23、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多为慢性病,如果及时进行治疗或者尽早脱离工作岗位,一般不会酿成惨祸。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故意隐瞒职业危害,更不要说告知劳动者了。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专门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用人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
24、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请求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不得使用。5 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特殊保障权)。,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拒绝冒
25、险权)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不仅侵犯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的指挥行为,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7 依法索取健康档案的权利(依法索取权)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如果违反规定,不给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或者不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健康结果,劳动者有权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8 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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