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法律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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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国威介绍:,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讲师,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兼职实习律师。主要研究领域:物业管理与房地产领域法律制度。对物业产权、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组织以及物业服务市场相关法律制度有较深入的研究。,物业服务法律风险,邢国威 2011.6.28,大纲:,一、物业产权界定模糊的风险二、物业服务合同定立中的风险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四、总结,一、物业产权界定模糊的风险,案例1-1:2005年6月,宁波市北仑区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称房产公司销售房子时,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表示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却把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用”为旁边一家菜场
2、的停车场,造成业主们的车无处停放。后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挪用”的公共车位和公共用地归小区业主共有。,案例1-2:某物业管理企业将所有住宅小区的楼内一层电梯旁的公共部位100余平方米出租给他人设摊经营。住宅小区业主认为,在购房时,己将该公共部分摊人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之中,对此公共部位拥有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公共部位让与他人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而物业公司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者,有权将楼内一层电梯旁的公共部位出租给别人经营。,分析:多数情况下业主产权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但如果没有通过合同约定清楚,就有侵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
3、16日通过),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
4、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
5、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物业服务合同定立中的风险,案例2-1:A物业服务公司受开发商委托管理B小区,入住初期,由于小区配套未完善,物业管理费较低,只有1.5元。1年后,随着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小区入住率增长,物业服务开支明显增加,物业服务费收入如不
6、敷出。物业服务公司经测算,服务成本最低1.8元,于是单方提高物业服务费。后被业主告到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发改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按原标准收费。,案例22:某小区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承诺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可是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5元。全部业主认为这不合理,要求按原购房协议执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购房合同是开发商的事,开发商承诺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为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纠纷。法院判决按1.5元收费。,案例23:2004年3月,业主李某购买轿车一辆,并在其所居住的某小区进行车辆登记,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车辆保
7、管费40元。按物业公司的规定,汽车出入某小区均应交收车辆出入证。出入证上载明:汽车出入某小区须领取此证方可人内,汽车驶出某小区须交回此证方可放行。2006年7月6日晚8时58分,李某开车返回某小区,入门时从门卫处领取车辆出入证125号。将车停在靠近自行车门卫一侧的第二个车位上。,第二天(7月7日)上午10点,李某外出办事取车时,发现车子不见,即找物业保安人员询问,保安人员称,7月6日晚9点45分,该车开某小区时,他向司机要出入证,司机说出去接人就回来,保安便将道闸放开,将车放出。李某就找到保安负责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告知车被盗一事,并于上午11点到派出所报案。事后,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
8、司承认车辆被盗的事实,但其认为李某交的是车位租金,不是车的保管费,不同意赔偿。同年10月17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某购车后,经申请取得某小区停车位一个,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车辆保管费40元,其与与物业公司之间已形成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对在某小区内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车辆丢失当天,李某的车辆被他人驶出某小区时,小区保安人员未按规定收回出入证便将车放行,造成该车被窃,物业公司应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给经营(合同履行)留有空间,要考虑到经营中的细节,这是一个有经验的企业应有的素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9、)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物业服
10、务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案例3-1:武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现,小区绿地面积与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上记载的绿地面积比严重缩水,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交涉未果,于是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在承接验收时承担相应职责,侵犯了业主的利益,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要求合理,依法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例3-2:年 月 日,广州市学校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 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由学校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学校也制定了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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