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峰化工:公司章程(4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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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建 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程(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
2、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 1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99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于 1999 年 5 月28 日
3、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1800996。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1999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 文 全 称:C h o n gqi n g J i a n fe n g C hem i c a l C o.,Lt d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邮政编码:40860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8,799,235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4、公司。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家股权属于国家。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第 2 页 共
5、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股份制经营机制,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最大程度地谋求股东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化肥、氮气、液氨;D1、D2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GC2、GC3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利用自有资金对化肥及化工产品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化工、电力装置维护
6、、检修;防腐绝热施工;钢结构加工、技术咨询、劳务输出;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属子公司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子公司经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第一节,股 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
7、3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变化情况(一)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0,000,000 股,由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市高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后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康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发起人按比例足额认购,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二)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0,000 股,于 1999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
8、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 155,000,000 股。(三)2005 年 10 月,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 91,171,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5,000,000 股的 58.82%)转让给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四)2005 年 12 月,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8,250,000 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55,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91,7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59.19%(国有法人股 86,167,774 股,占股本总额 55.59%;社会法人股 5,5
9、82,226 股,占总股本的 3.6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3,2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0.81%。(五)2007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和重庆智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行 46,181,200 股、48,105,400 股,共 94,286,6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该 94,286,600 股于 2007 年 10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49,286,6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77,936,726 股,占总股本的 71.38%(国有法人股129,83
10、1,326 股,占总股本的 52.08%;社会法人股 48,105,400 股,占总股本的 19.3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1,349,874 股,占总股本的 28.62%。(六)200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实施了 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311,608,25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222,420,907 股,占总股本的 71.38%;无限售条件第 4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流通股 89,187,343 股,占总股本的 28.62%。(七)2009 年 8 月
11、 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2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 万股。公司向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上海盛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世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等 6 家特定对象共发行 87,591,240 股人民币普通股,该87,591,240 股于 2009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399,199,49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310
12、,012,147 股,占总股本的 77.66%(国有法人股 207,789,157 股,占总股本的 52.05%;社会法人股 100,131,750 股,占总股本的 25.09%:境外法人持股 2,091,240股,占总股本的 0.5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9,187,343 股,占总股本的 22.34%。(八)201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实施了 2009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98,799,23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308,174,235 股,占总股本的 51.47%;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90,625,000股
13、,占总股本的 48.53%。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8,799,23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 5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
14、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15、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第 6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16、程,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17、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18、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第 7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19、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20、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第 8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
21、公司,公司章程,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
23、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第 9 页 共 39 页,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24、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二)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
25、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四)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五)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工作。(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工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七)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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