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39深圳燃气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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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份.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4股份增减和回购.6股份转让.8,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9,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9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股东大会的召集.16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股东大会的召开.21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5,第五章,董事会.31,第一节第二节,董事.31董事会.36,第六章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1监事会.44
2、,第一节第二节,监事.44监事会.451,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7,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47内部审计.49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0,第九章,通知和公告.51,第一节第二节,通知.51公告.52,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2解散和清算.54修改章程.57附则.57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深圳市燃
3、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务部关于,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增加经营范围的批复(批文号:商资批20062533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07 年 1月 30 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501128985。第四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00,000 股,于 2009 年 12 月 25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300,000 股,于 2011 年 12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1,股份登记。,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Gas Corporation Ltd.。,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1 号喜,年中心 B 座 101;,邮政编码:518040。,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030 万元。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第八
5、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二五四年四月八日。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公司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员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十四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员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五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六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7、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作为深圳市政府特许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唯一企业,对深圳市管3,道燃气市场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市场供应,运用先进管理技术经营公司,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第十八条 公司以燃气购销、燃气输配管网、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与经营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为主业。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它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服务;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建设
8、和经营;深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燃气用具,钢瓶检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运输;承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4,。,额。,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人
9、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Hong Kong&China Gas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港华投资有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更名)、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Hong Kong&China Gas(Shenzhen)Limited)、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四川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7年 12 月 19 日被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司由燃气集团整体变更设立。200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商务部关于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
10、增加经营范围的批复,发起人股东分别以其在燃气集团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具体股份数分别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6,000万股;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 22,000 万股;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9,900 万股;,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900 万股;,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 1,100 万股;,5,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1,100 万股。,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03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2,030 万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11、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6,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12、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3、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7,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14、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8,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
15、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9,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16、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17、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10,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18、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11,公司股东
19、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20、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21、,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收购主业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30%的事项;审议公司收购非主业资产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一年内累计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1.出售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13,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30%的;,2.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 50以上的;,3.出售资产在最近一期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 50%
22、以上的;4.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境内主业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 50以上的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非主业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 0.5以上的事项;审议公司境外投资事项;,(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以公司资产设置抵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0的事项;,(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公司
23、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14,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24、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10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15,情形。,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25、,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16,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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