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35 国机汽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pt
《600335 国机汽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00335 国机汽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pt(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宜,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1,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五
3、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4、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2,;,第七条,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5、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3,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
6、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判断。,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第十二条,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第三章,关联交易及其价格,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
7、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4,(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
8、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5,(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
9、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第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式;(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
10、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6,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第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
11、,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12、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办法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7,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
13、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1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8,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
15、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列决策程,序进行:(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定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议,经总经理初审后交董事会审议;(二)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提议后,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是否同意的意见,并且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还要发表独立意见;(三)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9,非关联董事出
16、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
17、商业判断的董事。,第二十九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董事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也可以申请关联董事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五日提出;(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第三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10,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600335 国机汽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汽车 关联 交易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07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