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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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发展史,起源于美国和欧洲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迈入“后福特主义”,与“福特主义”的“重大厚长”不同,“后福特主义”讲求知识经济、人才流动,劳务派遣由此产生。因为经济不气,美国许多大型企业为了规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将许多业务外包给了其他中小企业,劳务派遣由此得到存续与发展。到了60、70年代,由于竞争全球化,为了因应高失业率,劳务派遣服务发展到达顶峰,同时传到日本。由于劳务派遣业发展过度繁荣,被派员工的权利无可避免地一再遭受劳派员工争取权利的呼声渐高致使美国政府对此开始采取审慎态度。后来随着立法的相应完善,劳务派遣业得到了较好发展,美国劳务派遣业基本上经历了一个从无政
2、府状态的宽松管理环境到严格限制,到如今的法律规范化运营。,2、日本发展于日本和台湾,日本产业发达,1960年代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出现了人力派遣,到1970年代后期随着日本产业结构调整,日本境内的人力派遣业务快速发展,同期日本开始着手派遣立法,1985年6月正式出台了劳务派遣法,并于1990年、1996年、1999年和2003年先后对此法修订了四次,逐渐开放了派遣的限制。现在日本境内著名的人力派遣机构为1981年成立的Staff Service(仕达富)。,台湾1980年代台湾出现人力派遣服务,到1990未期,台湾产业外移导致产业结构急速调整,加上经济低迷,企业纷纷精简人员,由于人力派遣服务适应了
3、企业短期用工行为帮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派遣行业得到了发展。台湾2001年8月发表了劳动派遣法草案,2002年9月又提出了劳动派遣法草案建议修正条文。台湾境内最著名的人才招聘服务商104人力银行也于2002年进入劳务派遣领域。改革开放初期劳务派遣进入我国,“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外企工作这一方式来用工,是早期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在我国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1990年代初期,大陆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逐步形成,到1990年代末期我国产业结构开始调整及升级,失业率上升,劳务派遣业开始形成。最初劳务派遣出现在大陆沿海城市深圳、广州、上海等地。我国劳务
4、派遣在发展初期同美国相似,政府并未出台相关实质影响力的专门性法律,造就了劳动派遣的非正常繁荣。,中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地区情况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据调查,北
5、京的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派遣劳务8000多人,深圳的鹏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面向社会租赁员工4500多人。行业情况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企业情况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业如深圳华为、赛格三星、赛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从业人员情况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职业情
6、况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经营单位情况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用工单位虽然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但却无需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
7、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衡量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运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二是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要两条标准同时满足,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动者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派遣单位并无生产资料,劳动者也不是在派遣单位的指挥下进行劳动,因此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无法成立劳动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
8、律关系,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从而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通过派遣合同对劳动法上义务的分配和转让进行了全面的否定。依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实质上就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传统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积极意义无法实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劳务派遣中谁是真正的雇主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真正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同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劳动
9、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高标准要求,派遣单位是直接的承载者,派遣单位需要履行其中的法定义务。,对于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性质,劳动合同法并未把用工单位也列为用人单位,不强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从而会选择派遣用工。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比,新法加强了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管理,如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扣押证件等;严格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如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服务期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都提出了限定性要求;加重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罚,不但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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