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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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重点章,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主要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是根据法定程序而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种类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影响和作用尤为突出。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已经提上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议事日程。中国有关公司法等的出台完善了商事组织法,使得各种商事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本章内容要求,(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应用;了解我国个
2、企法(2)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内外部关系,应用;了解我国合伙法(3)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联系;有关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资金等。掌握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目录,第一节 商事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个企与合伙重点个企与合伙法案例分析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重点第四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案例分析,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第一节 商事组织概述,企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或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与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商事组织,
3、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个人企业,也称为“独资经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相通,出资人即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
4、形式。,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7,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二、合伙(part
5、nership),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8,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三、公司(corporation),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9,第二节 个企与合伙,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6、人单独出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0,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不具有法人资格3.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税务负担较轻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
7、所得税,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1,(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Q: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样吗?,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2,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
8、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3,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有关专家的争论焦点。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来开展法律活动的。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也不同。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9、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需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果税务部门不作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
10、点个人企业的优点是:(1)开业容易。开办这种企业是由出资者本人经营,所需资本不多,不受时间与场所的限制,灵活方便。(2)管理集中。企业主身兼生产者与经营者两项职能,直接控制与经营企业,不仅可以胜任一般的企业管理任务,而且这种一身二任的做法,可以节省企业内部管理费用,有利于扩大积累与再生产。(3)适应性强。只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市场需要,业主如果有此能力,就可以随时提供。(4)纳税较少。其税率低于公司。,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5,个人企业的缺点是:(1)以自我积累为主的资金来源机制,以及凭个人信用难以筹措大笔资金的情况,既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限制产业结构的调整;(2)企业主的存亡决定企业的存亡,这
11、种个人性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小,市场信息不全面,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许多个人企业难以持久,开办得快,消失得也快;(3)企业的无限责任使所有者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主在经营时必须小心、谨慎,一旦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其个人财产必须用来偿付债务,容易倾家荡产。,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6,美国小企业具有下列竞争优势:(1)灵活机动性。小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随时转产,为顾客提供多样性的产品与服务。(2)专业化。小企业为大公司加工零部件,销路有保证,提供专门的服务,潜力巨大。(3)技术创新性。小企业在技术革新与发明创造方面具有优势。美国许多先进技术的专利权不是来自大企业,而是来自小企业。,第二章 商事
12、组织法,17,(四)我国的立法现状关于一人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 外资 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 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8,(五)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我国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提出设立申请核准登记,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9,
13、(六)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之一情形时,应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可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0,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合伙的定义美国统一合伙法、英国1890年的合伙法(限定为商事合伙)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
14、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且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且注重合伙的团体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1,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均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2,合伙企业的利弊:合伙企
15、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3,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
16、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4,各国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早在古希腊与罗马时代就已经广泛存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在现代大陆法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与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基本上采取单行法的形式。,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5,(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7、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而成立。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与责任的分担以及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6,1.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2)合伙企业所经营事业的性质与经营范围。(3)合伙的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与损失的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7,2.登记
18、注册事项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是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根据美国的统一合伙法规定,合伙应当根据合伙人的协议组成,无须政府的批准,但是必须有合法的目的。英国的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以加上商号(firm)或公司(company)的字样,但是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的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名、职业与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与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8,3.合
19、伙关系 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9,(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分别单独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越权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0,(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之
20、间的权利与义务通常都在合伙合同中予以规定,因为他们之间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与此同时,合伙人之间也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忠实关系。合伙人不得损害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谋取私利。,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1,1.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 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的义务 Contributions(2)忠实的义务 Duty of Loyalty(3)谨慎与注意的义务 Duty of Care(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2,(六)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是指合伙企业
21、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3,根据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果对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参加合伙之前企业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各国规定不一。,第二章
22、商事组织法,34,(七)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一种情况是依法解散(dissolution by operation of law)。,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5,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故,又称协议解散。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1)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则合伙企业即告解散;(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3)如果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
23、即自动解散;(4)如果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亦应解散;(5)如果在合伙人中有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则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6,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但是,各国合伙法对此项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清偿企业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企业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合伙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7,(八)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
24、ship)与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8,此外,还有一种合伙称为“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这是大陆法国家对合伙的一种分类,即合伙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对他的营业出资,约定出资的一方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营业一方称为营业人,出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各国法律一般都不承认隐名合伙人为法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9,个企法案例,
25、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张三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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