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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故意犯罪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概念 故意犯罪形态,亦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刑法总论仅研究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将这三种形态称为未完成状态。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理解 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犯罪过程中,在犯罪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属于故意犯罪状态 2、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3、故意犯罪形态只
2、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2,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1、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也可以说,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联系的具体过程。2、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阶段。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3、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关系 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先后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状态。3,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3、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类型: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等。4,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如强奸、侮辱、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
4、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是说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5,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教唆煽动型犯罪,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5、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既遂犯符合的是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基本构成,因此,各国刑法一般均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6,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实行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
6、备罪)。2、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7,3、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4、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5、为预备行为实施的“准备”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如为买刀杀人而借钱,为盗窃而练习奔跑速度、练习扒窃技术。虽有一定联系,都是为了预备实行的“准备”行为。这里的预备是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张书海案件)8,6、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
7、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2个实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2个罪:(1)盗窃枪支罪(2)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9,(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在客观上表现为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1)准备工具,是指制造、变造、加工、购买、借用以及通过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获取可供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2)制造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
8、以外的有利于犯罪实行行为的各种其他的准备活动。犯罪预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引诱、守候、调查被害人,例如窥测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B排除妨碍,即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例如事先将被害人的狗毒死。C勾引他人参加犯罪(勾引共同犯罪人)。D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10,(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即犯罪预备必须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包括: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没有完成;二是犯罪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
9、指违背了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之意图的原因。如: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包括:1、与自身有关的意志外因素:如突发疾病,饮酒量。11,2、与自身无关的意志外因素:包括(1)外力介入因素:外界直接介入因素:行为被发现和制止或行为人被控制的情况。外界偶然介入因素:行为人突被外力伤害(过失和故意)(2)犯罪对象因素:突然死亡、搬迁、逃避等;财物遗失、被盗、毁损等(3)不可抗力因素:洪水、地震等(4)意外事件因素:如:犯罪工具丢失 如:两人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此应当为犯罪预备,因
10、为他们还未暴力危胁、恐吓(若拿刀喊都别动时,?)再如:甲去乙家杀人,在路上肚子疼,没有去成,是为犯罪预备。还有:四人暗藏匕首准备以打车为由欲抢劫出租车,被司机怀疑,开到检查站,警察询问则知是要抢劫,因此是抢劫的预备,不应为未遂;(如果明显把匕首露在外面而没有表示要抢劫?)12,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1、犯意表示,是指某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其真实犯罪意图明确表露于外部地活动。2、犯意表示特征 表示人具有真实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罪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3、二者的本质区别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都存在犯罪意
11、图且客观上也都表现出来。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具有了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仅是单纯流露犯罪意思,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构成现实威胁,没有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13,讨论:犯意表示对犯罪事实到底有无影响?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讨论分析:预备犯为什么是犯罪或者为什么要对预备犯进行处罚?13,第四节 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
12、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行为发生了法益侵犯害的客观危险性。故对未遂犯处罚,是因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故未遂犯都属于危险犯。14,2、犯罪未遂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从形式上说,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从实质上说,只有当某种行为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着手。讨论:“紧迫危险”如何判断?“着手”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相区别的标志。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15,(二)犯罪未得逞故意犯罪中,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
13、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就是说,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但注意,虽然“未得逞”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既遂)。如故意杀人,只有伤害未有死亡,只能未遂。(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换言之,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16,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和非行为人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
14、种: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如:发现巡警一直在其即刻实施犯罪的地方巡逻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举起的刀被他人或被害人夺走 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发生。包括自然外力或是人为外力,如前者,犯罪分子勒住被害人脖子窒息昏死,暴雨将其浇醒或者被人所救。17,3、犯罪未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犯罪未遂类型分为两种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做的区分。实行终了
15、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如以投毒、放火方式杀人的,结果被害人未死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如杀人,将被害人砍至半死,而被他人所制止。19,(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做的区分。1、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如杀人,将被害人砍至半死,而被他人所制止。2、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行为人的犯
16、罪意图不可能实现。对于不能犯未遂,理论上又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不可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的情况。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所指向的对象不可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的情况。如误认为尸体为活人开枪射击。19,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可做以下理解:第一,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附着于直接故意犯罪具体罪名的犯罪形态。第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犯罪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还可以既不从轻,也不减轻处罚
17、。第三,对未遂犯的处罚不包括免除处罚。第四,对未遂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照既遂犯进行,必须首先在理论上弄清和在实践中确定相应既遂犯的处罚基准。20,第五节 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其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注意: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刑法所鼓励;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形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
18、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则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根据。21,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包括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效果阶段。如何理解“犯罪过程中”?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2、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3、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犯
19、罪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出现犯罪中止。22,(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1、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2、其含义为: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无论放弃犯罪还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是在行为人“自动”选择的。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3、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自身的;来自被害人的;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23,(三)犯罪中止的客观性1、犯罪
20、中止的客观性,是指行为人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后,并在这些犯罪行为尚未结束之前,行为人停止并且不再实施犯罪。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24,2、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
21、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25,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26,案例:张某和刘某谈恋爱,但刘某因嫌弃张某没有正当职业表示要断绝关系,张某由爱生恨,在夜晚把刘某诱到一个山顶上,问她能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刘某说一刀两断。张某大
22、怒,一下子就把刘某推下山去。然后他下山回家顺便看看结果,一看刘某并没有摔死,身上湿漉漉,正坐在地上哭。原来是山下有池塘,刘某被推下之后,掉在池塘里,没有摔死。他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也没有再加害刘某,径自走了。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其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的认识,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中止。问:张某的故意杀人罪应是哪种形态?27,(四)犯罪中止的有效性1、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23、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同打击错误的“行为本身”)偶然(在正常情形下了可以成立中止但由于出现偶然因素而未能中止)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28,概言之,以下三种均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行为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与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
24、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29,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1、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此规定,可做以下理解: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减免处罚;“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犯罪结果;“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一定犯罪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作为中止犯处罚条件的“损害”,并不是指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而是这种危害结果之外的其他危害结果。再次,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与处罚要求显示出比预备犯和未遂犯处罚更轻的取向。因此,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25、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30,第四,中止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之间的关系具有绝对的对应性。第五,实行行为未实施终了和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只是在构成特征上有所不同,并不因此而有处罚上的区别。2、中止犯减免处罚原因: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使犯罪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少。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小;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从而有利于保护法益。31,案例:甲欲杀乙,在造成乙严重受伤后突然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试问哪种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1、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送往医院途中,死亡;3、送往医院途中,出现堵车,延误死亡;如不堵车,直接送至医院可救活;4、送往医院途中,被害人不配合医生途中抢救,导致死亡;5、送往医院途中,途中抢救因医生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6、送往医院途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他人受伤;7、送往医院途中,因突遇洪水或地震,导致死亡;8、送往医院途中,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杀害导致死亡。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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