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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环境法治,第一节 环境法的作用与地位,一、基本概念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或称环境立法(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名称往往因“国”而异,至于其定义也并不统一,但可以将其概括为: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该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按照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其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环境社会关系,促使人类活动符合生态学规律及其他自然客观规律,从而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
3、家强制力和概括性、规范性,是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同时,环境法以明确、普遍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法律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和保护人们之间环境法律关系的有条不紊状态,人们只有遵守和切实执行环境法,良好的环境法律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二、环境法的目的、功能与地位,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强化国家环境管理职能的需要,并因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而各具特色。但纵观各国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法律规定又往往具有相似性,大都同时兼顾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个目标,强调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基础上,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4、此外,也有个别国家(如日本和匈牙利等),法律规定其环境法的惟一目的和任务是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即放弃经济优先的思想,强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中对其目的有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为:(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互制约与依存的关系)。,第二节 环
5、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实施,我国国家级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l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单行法 环境资源单行法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要素或者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
6、面立法构成:土地利用规划法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保护法,4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旨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作为环境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确定环境目标、制定环境规划、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还是制订和实施环境法,都必须以环境标准这一“标尺”作为其基础和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即在级别上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实际上为省级)二级;在类别
7、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三类。,其他部门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环境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部门民法中也有一些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我国迄今为止所缔结或参加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计20多项。,二、环境法的实施,环境法的实施,就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贯彻和落实环境法,使环境法主体之间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过程。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法的实施分为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两大类别。,第四节 环境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所谓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和国
8、家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的规定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者既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是其他公民个人;既可能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二、环境民事责任所谓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合法环境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天津市某果园受荣程钢铁厂大气污染案案情介绍:荣程钢铁厂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一村,自2001年建成投产以来,常年排放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质,给周边果园、粮田造成严重污染。邵金利、张明荣一家的果园紧邻该钢铁厂,与之仅隔一高速公路和一条三米宽的小河,受荣钢排
9、废的直接影响,其40余亩果园及 30余亩粮田自2001年起连续减产绝收。果树只开花不结果,且绝大多数果树死亡,粮食产量急剧下降,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在葛沽镇镇政府的协调下,该厂每年给附近的小高庄村和官房村村民一定数额的损害补偿,并作出2005-2007年间让周围村民逐渐搬迁的计划。在政府的主持下,当事人和荣程钢铁厂达成了和解协议,荣钢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将其果园纳入搬迁计划之列。直至2005年6月,当事人已获得了第一笔补偿款3万元。,三、环境刑事责任所谓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犯罪时,应当依法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
11、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81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经槽罐车暗道再通过厂区内埋设的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水道,从该车驾驶室中发现了一本记录收运废液的“收据”本。,案例,经进一步核查,从该部经营账簿中查获了2005年5月29日至2005年9月1 0日间,该购销部共接收某公司提供的废酸液23453吨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当天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两名。经事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购销部主要经营硝酸钠、硫酸和磷酸等睹存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经专家组核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鉴于该部环境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G市环保
12、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了案件查力、工作,迅速调集环保执法人员协助案件查办,并在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协助侦查,从而一举破获了这一起罕见的重大环境犯罪案。,处理结果 一、行政责任追究 在开展前期工作后,G市环保局、L区环保局先后对该购销部擅自建设项目并投产,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并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78143.6元,没收违法所得9381.2元。二、刑事责任追究 G市环保部门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购销部未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和能力,但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该购销部经理期间,
13、从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未作处理偷排到珠江水道,严重污染排污口周边河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紫金矿业发公告 副总裁涉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刑拘,受福建境内持续强降雨影响,紫金矿业所属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处于高水位运行,7月3日该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池内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有9100立方米的含铜酸水外渗引发汀江流域污染,并导致汀江流域和位于永定县境内的棉花滩库区出现大面积死鱼和鱼中毒浮起现象,据初步统计,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日晚发布公告。公告称,公司副总裁、原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陈家洪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10 年7 月27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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